Monday, October 25, 2010

风言疯语之IT罗盘:网站最令人讨厌的几个用户体验

互联网发展这么多年,网站制作已经非常成熟了,但是为了访问量的提升,不少网站都不顾用户体验使用流氓手段,以下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疯狂分页:一篇文章切割成N段,每一小段就是一页,特别是图片类的,甚至一张图片一个网页,不仅造成带宽浪费,而且浏览起来非常的不爽,通常浏览前几张就关闭了事。这其实是片面追求网站PV流量,或者编辑为完成任务而不择手段带来的恶果。

疯狂开新窗口:也许中国人喜欢打开新窗口浏览网页,但并不是网站上的所有网页都要用新窗口打开,最讨厌的就是看一个网页的内容,结果打开几十个窗口,象牛皮癣一样贴满整个窗口。这个强迫手段甚至逐渐影响了人们的操作习惯,有的人甚至认为这样就是合理的,真是郁闷啊。

疯狂找内容:这个也是常用手法,例如你点击一条新闻,它并没有转到最终内容页面,而是跑到了一个频道首页,让人茫然不知所措。就好比你看到一片树叶,准备拾起它时,竟然发现它跑到森林里隐藏起来,你得费劲心思才能找到这片调皮的树叶。说好听点,这叫加强用户对频道的关注度,实际上就是欺骗诱拐用户。

疯狂加水印:如果图片是你独家拍摄或拥有版权,那么加上水印还无可厚非。但许多网站把并不是自己拥有版权的图片打上水印,完全属于剽窃和盗用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图片审美视觉。现在已经蔓延到视频也开始加上水印了,有些论坛连文字也加上水印。似乎一下子全中国都开始在网上保护起自己的知识产权来了。

疯狂的网址:经常看到新浪博客的文章后面是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数字,如4c52a1d501000avy,淘宝店铺的域名也是如此。这个非常web2.0的事物享受着普通web2.0网站享受不到的待遇。

当然还有很多,以上只是大型门户网站经常使用的部分流氓手段,只考虑到自己,而不考虑用户感受,遇到这样的网站我只有抓狂的份,我衷心希望他们为了我的健康着想,赶快改改这些坏毛病吧,否则我真要疯掉了。


-完-

Sunday, October 24, 2010

柳经纬 共识与分歧——评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摘要:现有的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既有共识,又存在分歧。本文对三部物权法建议稿的共识和分歧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以及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存在的是否采取按所有制标准的所有权分类法、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等主要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提出物权立法中应当采取的思路或方案。

关键字:共识 分歧 物权 物权立法

Abstract: Consensuses as well as divergences can be found in the three drafts of Law of Things .On the basis of a comparative study and analysis on the consensuses and divergences exsisting in the three drafts,this thesis makes further arguments about whether we should make the Law of Things or the Law of Property,whether we should classify the Right of Ownership by the criterion of ownership system,whether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uld be involved in the Law of Things and whether the theory of juistic act of real right should be adopted.Then this thesis presents the solutions that should be taken.

Key Words: Consensuses, Divergences, Real Rights, Legislation of Real Rights

引言

当前,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受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专家积极参与所取得的巨大成效的影响,当前物权法的起草也唤起了学界的极大兴趣。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提出"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1]而后该课题组于1999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建议稿)。[2]2000年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学者也提出一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建议稿)。[3]上述两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主持者均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4]在上述两部专家的建议稿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初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样,就笔者现在所能见到的,关于物权法的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为了叙述的方便,在本文中统称为建议稿)就有三部。

尽管当前学界对于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存有争议,[5]但是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或者在拟制定的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编而不是财产权编,估计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鉴于上述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当前民法学界在物权法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所形成的共识与所存在的分歧也基本上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反映,因此可以说上述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已经基本确定了我国所要制定的物权法的雏形。因此,上述三部物权法的建议稿孰优孰劣?三部建议稿各有什么特点?三者之间有何共同之处,又有何分歧?如何看待这些共识与分歧?立法中应如何取舍?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物权法或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不无积极意义。

一、关于制定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准备

我国恢复民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理论上只讲所有权而不讲物权。[6]偶有谈到物权,也只是在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给予介绍,且安排的分量微乎其微。[7]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也未能使这一状况得以改变。由于通则回避了"物权"这一概念,而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8]物权理论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不少民法教科书也主要是介绍所有权,除了偶有介绍他物权外,少有介绍物权的一般理论。[9]

立法上对"物权"概念的回避和理论上"重所有权、轻物权"的现象,既有理论渊源的原因,更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原因。从理论渊源上看,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法学界接受苏联法学界流行的观点,认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私有制下的特有现象,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特别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也就不存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10]从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来看,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其中他物权主要是规范土地的利用关系。建国以后,我国逐渐建立起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这种土地公有制是排斥任何对土地的商品化利用的,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复了这一规定。由于禁止土地的任何商品化利用,土地上除了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以外,再无其他财产关系存在的可能。他物权作为规范土地的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就丧失了得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上,只要讲所有权即可,无需讲他物权,因而也就无需物权的一般理论以及关于物权的立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上述"重所有权、轻物权"的现象逐渐得到改变。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商品化改革,商品经济获得迅猛的发展,产生了多种形式的非所有人使用他人财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形成的财产关系,这些新的财产关系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0条作出修正,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通过的《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增设"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1990年,国务院发布第55号令,颁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确认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1986年颁布《土地管理法》,即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条)。1999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1条第2款)。在担保物权领域,1986年《民法通则》将物的担保作为债的制度加以规定,并且抵押与质押不分。[11]至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已经明确区分抵押和质押。《担保法》虽然未能完全摆脱债法的色彩,但是其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物权的内容。[12]

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开始逐渐摆脱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对物权制度的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重新认识到物权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定纷息争、保障财产的安全利用的积极意义。[13]同时,关于具体物权、物权体系以及物权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进行。例如,关于土地承包关系,早在80年代中期,即有学者提出"土地承包权是物权"的主张。[14]物权的追及效力、优先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也开始出现在80年代后期出版的民法教科书中。[15]90年代以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理论教学与研究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并呈现出较为活跃的局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一是90年代以来出版的民法教科书大多对物权法原理给予系统的介绍,并单独出版物权法的教科书;[16]二是出版了关于外国物权法的著述或译著和我国台湾学者的物权法著述;[17]三是出版了一批物权法专门问题的研究成果;[18]四是发表了系列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关于物权法基本理论的论文;[19]五是部分法学院系单独开设物权法的课程。[20]理论教学和研究涉及物权法的各个领域,既有对物权法基本理论的探讨,也有对具体物权的研究,尤其是对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所形成的新的物权关系(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

立法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理论支持。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有立法的成就和理论研究的成果。从反映现有立法的成就上看,例如三部建议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科院建议稿称为"农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社科院建议稿称为"基地使用权"、征求意见稿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基本是对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总结和完善;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定,基本上是对1995年《担保法》相关规定的继受与发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对《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意见的总结和完善。从反映物权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上看,三部建议稿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21]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及效力的规定;[22]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定;[23]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24]关于邻地使用权(人民大学建议稿保留传统民法的概念"地役权")的规定;[25]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26]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27]凡此等等,均直接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此外,各建议稿之间存在的某些不同的规定,也体现了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例如,社科院建议稿和人民大学建议稿关于动产先占取得的规定,[28]关于添附的规定;[29]社科院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30]人民大学建议稿关于空间利用权的规定,[31]关于优先权的规定;[32]征求意见稿关于居住权的规定;[33]也都是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现。

二、关于制定物权法的思路

物权概念源于罗马法上的"对物权"(iura in rem),与之对应的是"对人权"(iura in personam)。但在古代罗马,私法体系是按照"人、物、权利"构造的,并未形成系统的相对独立的物权体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受罗马法影响,共设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尚未创设物权的概念,有关物权的内容分别规定在第二编和第三编,体例上也没有将物权与债权明显区分开来。1896年的德国民法设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五编,[34]采用了物权的概念,并设专编分别规定物权和债权,体例上将物权和债权作了区别。而且,德国民法物权法编的结构为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质权,基本形成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相对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德国民法及其物权法体系对后来的物权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日本民法、瑞士民法、苏俄民法以及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在体例上均采德国制,设物权编。

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民国时期的民法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然而,我国大陆民法学理论却直接受到源于德国民法的民法学理论的影响。关于物权法,从80年代末兴起物权法理论研究与教学以来,一直是以民国时期民法物权编以及相应的物权理论为参照,并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实践,介绍和探讨物权理论以及物权立法问题的。民国时期民法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和占有,计十章210条。其中,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由此构成了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基本上参照这一体系,各种民法或物权法的教科书无不按照这一体系介绍物权制度。所不同的只是由于大陆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提出一些新的物权形式取代民国时期物权的形式(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代永佃权),或者代以不同的概念(用"土地使用权"或"基地使用权"代地上权,[35]以"邻地使用权"代地役权[36]),其他物权的形式及概念则完全相同。试以"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民法》(魏振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为例,该书第二编"物权",内容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占有。再以"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编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为例,该书共计21章,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为物权基本理论,第七章至第十章的内容为所有权(包括共有),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的内容为用益物权(包括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第十六章至第二十章的内容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非典型担保),第二十一章占有。

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基本上承继了上述物权法的体系和结构。社科院建议稿计十二章435条,第一章总则(一般规定、物、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第二章所有权(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共有)、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使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人民大学建议稿计六章575条,第一章总则(一般规定、物、物权的公示、物权请求权),第二章所有权(所有权通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优先购买权、相邻关系),第三章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第五章占有,第六章附则。征求意见稿共计六部分335条,相当于人民大学建议稿的结构,第一部分总则,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物权的保护;第二部分所有权,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部分用益物权,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驯养权、狩猎权;第四部分担保物权,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权;第五部分占有;第六部分附则。

从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上看,三部建议稿的主体内容是基本相同的,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与民国时期的民法物权编相当。所不同的只是,社科院建议稿在担保物权中增加了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人民大学建议稿在用益物权中增加了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主要是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在担保物权中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在用益物权中增加了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驯养权、狩猎权的规定,在担保物权中增加让与担保权的规定。

三部物权法建议稿以德国法的物权理论和体系为基础来建构的立法思路,反映了民法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然而,这种立法思路受到另外一些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从德国、日本引进"物权"的概念,是"见物不见人",看不到法律规范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而财产则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主张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37]

是按照德国物权法的体系制定物权法,还是抛弃德国法的体系,抛弃物权的概念,另起炉灶,制定财产法?这是事关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直接关系到对现有三部德国法模式的物权法建议稿的取舍,引起了学界的关注。[38]根据争论双方所涉及的问题,笔者拟就以下几点,谈一些看法。

第一,关于物权法规范的对象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主张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学者批评说,"物权法"开宗明义须界定什么是"物",我国民法学界一些论著把财产法规范的关系归纳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见物不见人",而"财产"则是指人与人的关系。[39]不赞同这种看法的学者则大量引用我国学者出版的民法教材或论著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指出我国民法学界历来主张"对人关系说"而不是"对物关系说",将"对物关系说"栽到民法学者头上并进行批判,是难以令人信服的。[40]上述争论使笔者联想起80年代初初学民法时的情景。当时的民法学教材关于民法学的许多理论问题的探讨有一个习惯,总是将学者所主张的观点放到与"资产阶级"的学术观点对立的地位上来讨论,以示与"资产阶级"的学术观点的区别,同时也表明了对"资产阶级"学术观点的批判态度,划清阶级界限。关于调整对象与法律关系的本质的问题,就是如此。例如,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原理》在谈到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有些资产阶级学者常常把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说成为人和物的关系,譬如他们把所有权关系简单地归结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其实,所有权关系本来是因物质资料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1]这种说法同样见诸80年代出版的其他民法教材。[42]今天看来,把"对物关系说""栽到"资产阶级学者的头上,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43]这反映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学术界特有的思维方式,有着时代的局限性。在80年代前期,虽然物权法的理论研究薄弱,学者没有直接提出物权法的对象问题,但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质的认识并不是含糊的,民法学界对"对物关系说"的批判,实际上所解决的就是我们今天所谈到的物权法的对象问题。因此,笔者认为,80年代初民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本质的学说,基本上回答了今天学界关于物权法对象的争论问题,即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既不能认为是人与物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基于对物的占有(即对物的支配)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人对物的支配是物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对物的支配,不会形成物权关系,但物权关系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即支配者与非支配者的关系,也就是特定的物权人与非特定的第三人的关系。今天,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取得非常显著的成果,然而关于物权的定义与80年代初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并无二致。何谓物权,物权是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4]人对物的支配是前提,排除他人干涉是法律本质,所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关于财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问题。主张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学者除了认为"物"或"物权"使人"见物不见人"外,再就是认为"物"是一个缺乏弹性和延伸性的概念,"物"或"物权"并不能容纳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完全能够包括无形财产和服务的内容;并且认为"物"在财产中的比重已经很小,无形财产和无形服务越来越与有形的"物"分庭抗礼,[45]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中的地位已经"从附属向主导转化"。[46]如果以"物权"为起点立法,就会造成调整社会财富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将社会财富的主要部分排除在外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完全不能接受的。[47]上述看法中,认为"物"或"物权"的概念不能包容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是对的,但是认为不制定财产法就是将知识产权等财产排除在基本法律制度之外,却有失偏颇。从社会发展史来看,财产的形式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多样化的。以有形财物为基础的财产是人类社会最初的财产形式,随着公司企业的出现产生了股权、股票以及商号这样的财产形式,1624年英国颁布专利法以后,专利、商标、著作等逐渐成为又一类财产的形式。但是,不同形式的财产,在财产的属性、权利的变动(取得、变更、消灭)、效力范围以及法律规范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间存有巨大的区别,即使同属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与股权、商号之间,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之间,还有股权与商号之间,也存在法律规范上的巨大区别。正是由于不同形式的财产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存在将各种不同形式的财产融为一体,由一部法律统揽起来的先例。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形财产,主要由民法物权编加以规定;关于股权、股票,则由公司法规定;关于专利、商标、著作,则分别制定单行法加以规定;关于商号,则纳入商法或由民法加以规范。即使象意大利民法典(采民商合一制,把公司法等商法纳入民法典)、荷兰民法典(把智力成果权纳入民法典),也不能做到将所有财产形式都融入一部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判例,涉及股权、专利、商标、著作等多以单行法规范,更不存在一部包容各种形式财产的财产法存在。因此,试图在我国制定一部包容所有形式的财产在内的所谓"财产法",是很不实际的想法。就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而言,笔者也不认为物权法是一部能够包容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商号等形式的财产在内的法律,它只是规范基于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而形成的各种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而且,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也是必须的。因为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立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已经有三部法律分别规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关于股权、股票则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但在有形财产的立法方面则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当前的物权立法主要是要弥补财产立法的这一空白,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当然,无论是从物权法的法律机理对于其他形式的财产法律制度的影响,还是从有形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在社会财富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物权法都是一个社会财产法律制度中最为基本的制度。从这一角度看,当前制定物权法的意义则尤为重大。

因此,三部物权法建议稿所采取的德国式物权立法思路,而非财产法的思路,是可以成立的,应当坚持。

三、若干理论分歧

(一)关于所有权的分类是否采取所有制标准的问题

这是三部物权法建议稿最大的理论分歧所在。社科院建议稿主张"坚持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的做法","放弃对某类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48]因此,在该建议稿中,关于所有权制度的章节设计是: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共有,采取传统民法关于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作为所有权的基本分类。

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则坚持所有制分类法,认为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乃是我国最重大的物权立法问题";[49]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50]人民大学建议稿关于所有权制度的章节设计为:所有权通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社团和宗教组织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优先购买权、相邻关系。征求意见稿关于所有权制度的章节设计是: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或私人)所有权,构成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也构成其物权法建议稿的一个重要特征。

按照所有制标准划分所有权类型,是我国民法学理论由来已久的习惯。这种分类法源自于以下的观念:一是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于所有制,并为巩固和维护一定的所有制服务。[51]按照这种认识,民法学将历史上的所有权分为奴隶主所有权、封建主所有权、资本主义所有权和社会主义所有权;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二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无论是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范围上,无论在所有权的取得上还是在管理上,都具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国家所有权,由于其所反映的全民所有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客体的无限广泛性等特征,其地位非其他类型所有权可比。

我国宪法对不同类型财产的规定就是上述观念的体现。82年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共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第6条,第12条);个体经济只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法律保护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个体经济,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第11条、第13条)。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强调公共财产尤其是国家财产的特殊地位的法律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观念的变革,上述观念以及立法逐渐发生着变化。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否对国家财产采取特殊保护原则,学界就有不同看法。[52]最后,通则只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3条),而且不是规定在"基本原则"一章中;在"基本原则"一章中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5条),法律上实现了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公民民事权益的一体保护。宪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定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近年来,主张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表明人们对于不同形式所有权的观念在发生着更深层次的变化。

看到关于不同形式所有权的社会观念的变化是重要的。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在不断深化,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尚未完成,政治体制也在变革之中。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顺应这种观念变化的趋势,而不应拘泥于现有体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物权法应当按照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建立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53]因此,笔者认为,社科院建议稿摈弃按照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采取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的做法,是可取的;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坚持按照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则显得相当的默守陈规。

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关于三种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管理,以及明确对这些财产给予保护。这除了重复宪法、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外,几乎没有别的实质内容。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了表明法律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不同态度,以示公共财产尤其是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的不同地位。此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物权法中规定上述内容,也是不甚妥当的。首先,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规定物权的类型并界定各物权的内容,二是规定各种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规则(即物权变动的规则)以及权利行使的规则。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关于三种所有权的规定,只是在重复所有权的概念,既不是关于物权类型的规定,也不是关于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关于权利行使规则的规定。其次,关于不同主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界定,法律应当明确这样的规则: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外,均可成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律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规定。因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挂一漏万的缺陷,而且仍带有限制和歧视个人财富增长的色彩。限制甚至歧视个人财富的增长,则是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相违背的。[54]因此,上述两个建议稿关于公民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关于公民个人消费生活资料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第61条、第62条),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关于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由于我国土地法和自然资源法已经作出规定,就不必在物权法中重复规定。如果在物权法中必须涉及,也应尽可能简洁。对此,社科院的建议稿采取的处理办法就比较可取,该建议稿只在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第62条),在"土地所有权"中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第87条、第88条)。其三,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因其属于公物还是非公物而法律上有别。如属于公物应纳入行政法,而不应主要由民事法规定。如不属于公物,在民事领域中自应与其他主体的财产具有同等的地位,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如国家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也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对此,社科院建议稿采取的处理办法也是比较可取的,该建议稿第63条规定:"公有物和公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但已不再作为公有物或公用物的除外。"当然,公物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理论界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法律上应如何规范,其与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何联系等问题,有待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从法律概念的分析来看,财产一词有着多种的含义。狭义的财产仅指物,即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则包括物以及财产权利(如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更广的意义上使用的财产一语,还可以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或财产负担)。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从广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的。我国传统理论上划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使用的也是广义的财产概念。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因此当我们说到财产所有权时,采用的是狭义的财产概念。因此,按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仅仅是规范到物的层面,而不能规范到其他形式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这种仅就物的层面划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说在过去财产形式比较单一的计划体制年代还有意义的话,那么在伴随着市场化改革而出现的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意义就不是很大。

(二)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是否纳入物权法的问题

社科院建议稿未将国有企业财产权纳入物权法。理由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依公司法原理,国家享有股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且企业财产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应分别适用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概括规定'企业财产'的归属问题。"[55]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人民大学建议稿第121条至第125条,征求意见稿第50条)。其理由是:"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明确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哪些权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56]

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惑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问题。从80年代初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到80年代中期实行"两权分离",确认企业经营权,再到90年代初的"法人财产权",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的那一天起,学界就围绕着企业财产权的问题展开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营权说、企业法人所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经营管理权说、占有权说、用益权说、商品所有权说、受托自主经营权说、部分所有权说、经济所有权说、租赁权说,不一而足。[57]"法人财产权"提出后,学界对于"法人财产权"也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主要有所有权说、经营权说、结合论。[58]

在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讨论中,有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试图将企业财产权界定为一种具体的财产权利。所有权、用益权、占有权、经营权,理论上都是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加以界定。二是在所有权或物权的理论框架下讨论企业财产权。例如,不少的民法或物权法教科书,将经营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加以介绍。[59]国有企业财产权研究的意义在于科学界定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即所谓"理顺产权关系"。在这里,国家所有权是作为一个理论前提而存在的,不论是所有权说还是经营权说,都是这一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对企业财产权性质的界定,也没有脱离所有权或物权的理论框架,所有权、用益权是一种物权,经营权也被定性为他物权或新型物权。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将企业财产权纳入物权法,在国家所有权的框架下规定企业财产权,正是这种理论研究思路的反映。

然而,这种理论研究思路的缺陷是明显的。企业的财产首先来自股东的投资。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实物在法律上构成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则不属于所有权或物权的范畴。其次,企业的财产来自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财产除了上述具体形式外,还可能包括商号权、债权、抵押权、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等。这表明企业的财产不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经营积累,都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企业财产权不能界定为一种具体权利(如所有权或某种他物权),把企业的这些财产权界定为一种具体权利是不科学的。由此可见,将企业财产权置于物权或所有权的理论框架下研究,不论是主张所有权还是他物权,都不能准确地揭示企业财产权利的实际状态。[60]企业财产关系的另一个方面是投资者(包括国家投资者)的权利界定问题。按照公司的财产机制,当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其财产权利即移转给公司,股东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股东权。股东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前者如股东参加股东会按照自己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后者如在公司盈利时分取红利的权利。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是以股票或股份的形式表彰的。股东权具有财产性质,在当今社会,股份已经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但在民法学中,股东权甚至不被纳入财产权范畴,而是界定为一类独立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即社员权。[61]这是因为股东享有的权利是基于股东这一公司团体的成员地位而产生的。将股东权排除在财产权之外的观点虽然有所偏颇,但股东权不宜纳入所有权或物权的理论框架,理论上则是完全成立的。

既然企业财产权关系上企业和投资者两个方面的权利都不能纳入所有权或物权的理论框架,那么在财产立法中将企业财产权问题纳入物权法的做法就不足取。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理顺产权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但是,将企业财产关系纳入物权法,纳入(国家)所有权制度,其结果并不能使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得以明晰,而是适得其反。企业的财产关系应由企业法规范,而不应由物权法规范。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关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所确立的企业财产关系的模式是:(股东)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即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具有多元性,是公司享有的各种财产权的总称。惟有不足的是,《公司法》第4条在规定了股权(第1款)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第2款)的同时,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第3款),似有画蛇添足之嫌。[62]

(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否纳入物权法的问题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水权、林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中,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依民法规定,民法未规定的不为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因非民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将其称为"准物权"。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尚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物权,只是由于在性质和成立要件上相似于物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对待准用民法物权的规定。[63]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采矿权、捕捞权和养殖权,因此是否继续把这些权利视为准物权,有待商榷。[64]有的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65]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否纳入物权法,社科院建议稿持否定态度,社科院建议稿的起草者认为,自然资源属于非经营性的国有财产,物权法建议稿中仅规定矿藏专属国家所有,其他自然资源不在物权法上规定,而由各自然资源法规定;对于矿藏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也应由矿藏法规定。[66]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则基本持肯定态度。人民大学建议稿设专节(第三章第七节)"特许物权"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采矿权、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驯养权、狩猎权。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已经制定的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作出的。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同时认为,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这些权利,"需要进一步研究"。[67]

我们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宜纳入物权法。理由是:(1)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形复杂,权利状态多样,涉及的法律也多。[68]例如,水资源的利用就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防洪排洪、分洪泻洪、调水、书环境保护、污水处理等不同的资源利用情形,涉及的法律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法律关系教诸以规范土地财产关系为主体的物权要复杂得多。(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越来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自然资源的利用被纳入专门法即资源法的领域,其权利的取得与行使被纳入行政许可管理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法律色彩。(3)与一般物权相比,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水权、狩猎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只是表明权利人获得从事探矿、采矿、捕捞、取水等行为的资格,在上述行为完成之前,并无特定的物作为其客体,因而理论上也很难归入传统意义的物权。[69](4)即使如同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一样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作出规定,也只能是下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无法象对其他物权那样作出完整的规定。如果物权法仅仅是对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下一个法律的定义,那么它除了造成立法上的重复以外,别无任何意义。如果认为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基本法律,由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性质和成立要件上相似于物权,法律上可准用物权法的规定,因此物权法应当有所涉及,那么应采取社科院建议稿的处理方式,即在规定自然资源(不应限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的同时,规定这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特别法规定,把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特别法规定的物权范畴。[70]

(四)关于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

物权行为理论问题是近年来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从理论层面来看,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集中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上;从实务层面来看,则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二是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肯定者有之,否定者有之,部分肯定部分否定者(即主张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而摒弃无因性理论)亦有之。[71]

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对这一理论问题所持的态度恰好反映了学界的不同主张。社科院建议稿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对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作出区分。该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将这一区分原则贯彻与各种物权的设定,例如建议稿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第310条),"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定"(第312条)。但该建议稿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未确定原因行为无效并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无效的规则。[72]人民大学建议稿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73]该建议稿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法应当公示的,必须经登记公示。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物权设立、移转、变更,未经公示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但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设定、移转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依法需要经过公示的,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里,未明确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及其权利人确定的效力,也无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迹象。

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质是将一个交易过程(如买卖)分解成债权行为(买卖合同)和物权行为(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协议加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两个阶段,并强调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各具有独立性(具有独立的行为有效性的判断和独立的效力),债权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种理论所受到的批评之一就是"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74]在我国,无论是现行民事法律还是社会大众的观念,都确立了这么一种认识,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依据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合同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买卖合同来说,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与买方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是买卖合同效力的体现。因此,卖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与买方,买方予以接受;买方支付价款与卖方,卖方予以接受,不过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属于合同效力的范畴。在这里,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一个交易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是合同与其效力的关系,而不是两个独立行为之间的关系。物权行为理论强调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行为的独立性,认为它们均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人为地割裂了一个交易过程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两个阶段的内在联系。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将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从合同中分离出来,认为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而不包括合同的履行在内;那么就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残缺不全,合同制度缺乏完整性。显然,这样的理论是与民法所确立的观念以及社会大众的观念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不应采取物权行为理论。

(五)关于占有公示的适用范围问题

占有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的一种事实状态,对于确定财产的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占有是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制度而加以规定的。但我国民法学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只是把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加以介绍的。90年代以来,民法学教材始有关于占有制度的内容,并且取得共识。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均设有专章规定占有制度,体现了学界的这种共识。

占有制度是法律秩序的基础。[75]在物权法上,占有是所有权的根据,占有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现代社会,由于不动产权利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占有的公示功能主要存在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上,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在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均以占有为必要条件,占有是其基础;当遗失物、沉没物、漂流物、埋藏物于限定期间无人认领时,各国民法也多是以占有为根据,作出由拾得人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虽然三部物权法建议稿都规定占有制度,但在占有公示的适用范围问题上,并不相同。

第一,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社科院建议稿第419条和人民大学建议稿第562条都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地享有该权利。""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此不同。征求意见稿第331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不明的,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依此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被限定于物之"所有权人不明"的场合才适用,而不具有适用于一般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大大削弱了占有制度在权利推定上的作用。此其一。其二,不区分实行登记的财产和不实行登记的财产,一概地规定物之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与该意见稿第7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及其效力,内容上不能协调一致。

第二,社科院建议稿和人民大学建议稿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76]但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善意取得,[77]不承认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这样,在征求意见稿中,占有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不承认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制度,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固有认识。20世纪80年代我国民法学恢复之初,基本上对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的"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相矛盾;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制度则有背我国的社会风尚。[78]这种观念部分源于前苏联民法学,前苏联民法学者否定取得时效的合理性,认为长期占有他人财产就可以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是违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的。[79]今天看来,上述否定无主财产先占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的理由,当然是不足取的。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对于确定财产的归属、稳定财产秩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80]已经被学界所认同,[81]我国物权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第三,关于遗失物等所有权不明的处理问题,社科院建议稿采取拾得人或发现人取得取得原则。该建议稿规定,遗失物在规定期间内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第160条);漂流物、沉没物等准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63条);埋藏物在规定期间无人认领的,由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如在他人之物中发现埋藏物的,由该物之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第164条)。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则采国家取得原则,规定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82]关于沉没物、漂流物等,准用遗失物的规定;[83]关于埋藏物,人民大学建议稿的规定与社科院建议稿的建议稿相同,均采发现人取得或发现人、物之所有人各得一半的原则(第95条);征求意见稿则采取国家取得原则,规定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3条)。关于国家取得原则,《民法通则》第79条已有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实不合理。当我们把国家与拾得人或发现人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待(在这里国家也只能作为平等主体对待,而不能作为主权国家对待)时,就会发现这一点。拾得人或发现人因其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对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多少是有贡献的。国家并无此种贡献,只是由于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就可通过立法将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归为已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结语

在结束本文时,笔者想补充两点。其一,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在物权体系和立法思路以及许多具体物权制度方面已经取得共识,为我们完成物权立法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三部建议稿也存在不少的分歧和不同的规定,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既有许多可取之处,也不无可商讨的地方。其中,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之间具有更多的一致性,而社科院建议稿则具有更多的特色,其许多不同于其他两部建议稿的内容,值得吸收到我国物权法中。其二,物权法是社会最为基本的财产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除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外,三部物权建议稿还有许多的分歧,例如关于居住权、关于让与担保等,有的规定,有的没规定;关于物的概念,社科院建议稿和人民大学建议稿均采用物的概念,而征求意见稿则不采用;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关于社科院建议稿主张统一于法院,人民大学建议稿只主张应当统一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稿则保持现状,规定由县以上登记机构登记;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社科院建议稿规定限于动产,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社科院建议稿采用农地使用权的概念,而人民大学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均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

原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关于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立法参考例)》(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主编王利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立法参考例)》(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序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关于该小组的名称,王利明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一书的前言中说是"民法典研究小组"。

[5]这一争议由于郑成思先生提出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而引发。参见梁慧星2001年12月31日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的《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6]1982年由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概论》(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原理》(佟柔主编)、1983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教程》(王作堂、魏振赢、李志敏、朱启超)、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1986年6月校内印行的《民法教程》,均无关于物权一般知识的介绍。

[7]1987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原理》修订本在第二篇"所有权"下"所有权的一般原理"章(全书的第十一章)中设有一节"其它物权"(即第六节),简要介绍"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总字数不过6200字。

[8]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就是物权。参见王家福、谢怀式等:《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46页。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民法教研组编写的《中国民法讲义(上册)》(1986年2月内部印行)一书的作者也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质上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参见该书第224页。

[9]例如,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民法教研组编写的《中国民法讲义(上册)》(1986年2月内部印行)在"财产所有权"编(即第二编)下设有一章(即第十六章)"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介绍了"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六种其他物权,但内容极为简要。

[10]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页。

[11]《民法通则》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见第89条第2项和第4项,第89条被列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之下。第2项所规定的抵押包括质押在内。

[12]关于《担保法》的债法色彩主要体现在该法将担保作为债的制度加以规定,参见该法第1条、第2条、第5条关于立法宗旨、担保形式、担保合同从属性的规定。

[13]李由义、李志敏、钱明星:《论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及其意义》,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姜山:《试论物权和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14]王胜明的硕士学位论文《论土地承包的法律关系》(1985),载《民法硕士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佟柔先生1985年发表《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也认为"这种承包权具有物权性质"。见陶希晋主编《民法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15]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257页;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总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6页。

[16]对物权法原理作系统介绍的民法教科书如: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等。独立出版的物权法教科书如:王果纯等:《现代物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梁慧星等:《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

[17]介绍外国物权法的著述主要有: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译著有《财产法》(〔英〕F•H•劳森、B•拉登著、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物权法(增订本)》(〔日〕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担保物权法》(〔日〕近江幸治著、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日〕铃木禄弥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等。在大陆出版的台湾学者的著述主要有: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

[18]关于物权法专题的研究成果如: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崔建远等:《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9]仅在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1—16卷)上发表的物权法专题论文就有30余篇。

[20]例如,厦门大学法律系1998年调整本科教学计划时,将民法课程分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与继承法五门课,改变了过去民法教学中物权法因未单独开课而导致教学薄弱的状况。吉林大学法学院制定的本科教学计划也是单独开设物权法课。

[21]社科院建议稿第3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3条、征求意见稿第4条。

[22]社科院建议稿第6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6条、征求意见稿第7条。

[23]社科院建议稿第8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7条、征求意见稿第8条。

[24]社科院建议稿第145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74条、征求意见稿第101条。

[25]社科院建议稿第五章、人民大学建议稿第三章第四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章。

[26]社科院建议稿第二章第三节、人民大学建议稿第二章第七节、征求意见稿第八章。

[27]社科院建议稿第第十一章、人民大学建议稿第五章、征求意见稿第323--333条。

[28]社科院建议稿第第148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79条。

[29]社科院建议稿第168--171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97--100条。

[30]社科院建议稿第十章、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章。

[31]人民大学建议稿第三章第六节。

[32]人民大学建议稿第四章第四节。

[33]征求意见稿第十八章。

[34]《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5]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概念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不同于地上权(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有的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内涵不准确,应使用地上权概念(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页)。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概念的学者则认为,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是相当的概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3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页

[37]持这一观点的是郑成思。郑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41期发表《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的建议》(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2001年7月9日),提出上述主张。实际上,郑先生早在1998年发表的《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中,就对物权的概念提出批评意见。

[38]梁慧星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发表《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对郑先生的观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王利明在《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7日)上发表《物权立法:采取物权还是财产权》,表明了主张制定物权法的观点。

[39]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

[40]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41]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7—28页。

[42]佟柔等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1页;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第46页;罗玉珍主编:《民法通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第37页;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民法教程》(校内用书),1986年印行,第13页。

[43]提出"对人关系说"的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温德夏德,按照阶级划分的理论,应当属于"资产阶级学者"。

[44]关于物权的定义,学者的表述可能不同,但对物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是物权的共性。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0—301页。

[45]郑成思:《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62期,转引自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46]郑成思:《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47]郑成思:《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62期,转引自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48]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49]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50]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51]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7—120页。

[52]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991年版,第14页。

[53]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上)》,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5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页。

[55]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5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57]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352页。

[58]王文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9页。"结合论"是对法人财产权的一种解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制度与经营权的结合。参见胡静林主编:《企业法人财产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关于对结合论的批评,请参考拙文《国有企业财产权研究》,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22—624页。

[59]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王利明主编:《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0]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研究以及对企业财产权"物权说"的批评,请参考拙文《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载《中国经济问题》1996年第3期)、《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

[6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62]关于对《公司法》第4条第3款的批评,可参考吴建斌:《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探析——兼评公司法第四条的完善》,拙文《法人财产权辨析——兼评公司法第4条》,载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建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6年版。

[6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7页。

[64]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257页。

[65]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2—613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13页。

[66]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6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68]关于自然资源权利的研究,可参见王建平:《资源物权的权属界定与冲突》,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3—576页。

[69]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2页。

[70]在物权的分类上,也有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特别法的物权的。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71]关于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的讨论,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1—345页;田士永、王萍:《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72]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73]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74]德国学者基尔克(Otto v.Gierke)语,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页。

[75]王泽鉴:《民法物权(2)——占有》,(台)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页。

[76]社科院建议稿第145条、第148条、第66条、第68条;人民大学建议稿第第74条、第79条、第69条、第71条。

[77]征求意见稿第101条。

[78]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125页,第139页。

[79]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9页。

[80]例如,对于拾废品者来说,如无先占取得制度,其对于废弃物的所有权就难以成立。不承认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无异于否定这一行业的合法性,置拾废品者这一弱势群体于不法之中。

[81]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277页,第363—364页。

[82]人民大学建议稿第90条,征求意见稿第112条。

[83]人民大学建议稿第92条,征求意见稿第113条。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完-

Wednesday, October 20, 2010

矿难发生 人命关天 报道迥然

记者: 东方

华盛顿报道

2006年1月15日

今天的对比新闻,为大家对比介绍美国和中国对矿难的报道。 2006年,新年刚过,元月2号早晨6点30分,位于美国西维吉尼亚州查尔斯顿城西北150公里的塞格煤矿井下传来一声闷雷般的爆炸声,13名矿工被困在离井口1.6公里的井下。

*美国:西维矿难 报纸头版*

这起特大矿难事故迅速通过美国各大媒体的报道,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新闻。在第二天美国出版的各大报纸,西维吉尼亚州萨格矿难的新闻都上了头版。纽约时报在头版刊登了大幅彩色照片,照片上矿工的亲友低头站在草地上,默默为被困在井下的矿工祈祷。纽约时报的标题是,西维吉尼亚州的爆炸使13名矿工被困在井下。

美国发行量最大的今日美国报也在头版刊登一幅矿工妻子用手捂着脸的悲痛欲绝的照片。照片说明是,安娜麦克劳伊,矿工兰德尔.麦克劳伊的妻子,在萨格煤矿等待丈夫的命运。今日美国报当天报道西维州矿难的标题是,救援努力被迫延迟12小时。副标题是,危险气体损害了救援努力,煤矿曾经因违反安全规定受过警告。

*即时报道 全国关注*

广播和电视等电子媒体,更发挥电子媒体本身的特点,纷纷派记者前往矿难发生现场,进行没有任何时差的实况报道。美国三大电视网当天黄金时间的全国电视新闻,都把这条关系到13位矿工人身安全的人命关天的新闻放在头条,美国全国电视观众都在为失踪矿工的命运担心。

*中国:封锁消息 统一口径*

对比美国媒体在报道矿难的透明程度,中国媒体在报道重大矿难的时候,首先要做的的是封锁消息。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认为是给社会主义祖国莺歌燕舞的大好形势抹黑,和全国人民共建小康社会的主旋律格格不入,因此中国媒体在报道矿难事故的时候受到种种的限制和封锁,中央主管新闻工作的部门甚至规定,只有官方的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这样直接受中央控制的媒体才被授权报道重大矿难事故。

矿难报道的不透明给下层腐败官员提供了欺上瞒下的温床。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新闻为例。《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的事例:报道标题是《矿工死亡之迷》。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桂成安、聂太政、邓友军等人到河南一家煤矿打工, 结果命丧他乡。经过焦点访谈的记者多方调查初步查明,这5人死于发生在河南荥阳兴华煤矿的一起矿难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封 锁消息,老板遣散了所有的四川籍工人,并且销毁了一切相关记录,连事故现场值班记录也没有。从医院、火葬厂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尽一路帮助隐瞒事实真相。这5名农民工就这样从地球上静悄悄地消失了。

这样的事件在中国还不止一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的事例不过是冰山的一角。

*采访矿难 限制重重*

中国采访矿难的记者更受到上级机关的重重限制。以辽宁省孙家湾阜新矿场瓦斯爆炸造成200多人死亡的矿难为例。矿难发生后,当局立即派武警封锁了煤矿的出口,并且荷枪实弹在矿场外戒备,不但外国记者不能前往现场采访,中国记者的采访也受到限制。

辽宁省多名中国记者表示,中国当局加紧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已下令禁止当地媒体报导矿灾。据台湾中央社报导,辽宁当地的报纸编辑部均接到辽宁省委宣传部的通知,不得自行报道矿难事故。一名中国记者说,通往矿场的道路遭到严密管制,所有地方报纸都奉命停止报导这宗事件,仅能采用官方喉舌新华社提供的材料报导。《沈阳晚报》一名记者说:我们不能报导这件事情,或许辽宁省所有报纸都不能报导这件事。他说:中央宣传部下的命令,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在美国,没有任何一级政府,上到联邦政府,下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没有任何一个官员,可以对媒体采访矿难事件做出任何限制。不但美国三大全国电视网和福克斯电视网在现场报道,一些地方电视台也纷纷派记者前往现场进行报道。美国电视观众可以随时看到记者现场连线报道救灾情况,矿工家属可以自由接受电视记者的采访,批评政府,民众可以在第一时间随时获悉营救工作的进展。

*美国:及时通报抢险进展*

美国西维吉尼亚州萨格煤矿发生13人被困井下的事故之后,先后有8支抢险队赶到现场。煤矿上属的国际采矿公司总裁等也迅速赶到,并建立了一个地面指挥中心,统筹救援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救援中心迅速搭建了一个临时新闻发布室,及时向媒体和被困矿工的家属和亲友通报救援情况。

尽管抢险队在早晨6点半发生爆炸后不久就赶到现场,但是由于井下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太高,有关部门担心再次发生爆炸的危险,因此救援队在等了11个小时之后,到下午5点50分才进入井下抢救。另外,据指挥中心新闻发布会介绍,由于救援人员下井有危险,美国联邦政府的煤矿安全与健康署派出该局的救援机器人下井寻找被困的矿工。遗憾的是,救援机器人陷入泥潭,无法动弹,没有发挥出作用来。

中国发生矿难,在初期当局对消息严密封锁之后,偶尔也有痛哭流涕的悲愤的家属的图像出现在网络或者一些山高皇帝远、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地方报纸上。对这些悲痛欲绝的矿工家属,中国有关政府处理遇难矿工家属的典型方式是以温家宝总理为代表的国家和各级领导人探望遇难矿工的亲属,向他们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慰问和关心。在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下的矿工难属,一定会感激涕零,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决心化悲痛为力量,继续为社会主义祖国贡献力量。

*教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美国西维吉尼亚州,教会和非政府组织在安慰遇难矿工亲属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对矿难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教会的力量。发生了矿难之后,矿工家属立刻开始在萨格浸礼教堂集中。很多被困的矿工亲友带着毯子,蜷卧在教堂里前排的椅子上,等着营救者发回来的消息。牧师轮流朗读圣经中的经文,带领大家为被困矿工祈祷。当地很多民众也来到教堂,点起一支支蜡烛,为被困的矿工能够平安而进行烛光守夜活动。指挥中心也不时派人到教堂,向家属和民众通报请抢救的情况。

非政府组织,如当地的红十字会等,在矿难发生后不久就建立了救援中心,向被困矿工的亲友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当地的医院也腾出病房,准备进行可能的急救。

美国政府和州的相关官员虽然也赶到现场,但是他们的活动并不是媒体报道的重点。布什总统说:"我们向那些伤心的人们送上我们的祷告和衷心的哀悼。我们希望万能的主能够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安慰他们。"

虽然矿难发生的原因还有待查清,但是美国媒体在获得任何值得报道的新闻线索的时候,都及时向民众做报道。当井下救援人员发现一名矿工还再呻吟的时候,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说发现幸存者。但是由于救援者带着氧气面罩说话,地面中心错误地听成所有被困矿工均幸存,并且立即向等候在教堂里的亲属报告了这一大好消息。教堂里欢声雷动,人们纷纷拥抱,祝贺。教堂在深夜破例敲响了大钟。钟声在寂静的夜空中回荡。后来,当指挥部获悉井下已经发现另外12名矿工尸体、并且把这个不幸的消息告诉在教堂里等待亲人归来的矿工亲友,使他们经历了一场由悲到喜、再由喜到悲的精神折磨。

*美媒体公开批评政府部门责任*

美国媒体不但能够及时报道有关萨格矿难的消息,一些媒体还公开批评美国有关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责任。美国广播公司在随后的追踪报道中,挖出布什政府新任命的煤矿安全检察官员有煤矿业内人士的背景。美国国会中的民主党的重量级议员肯尼迪要求立即对这个事件进行国会听证。另一位民主党议员米勒说,鉴于萨格煤矿有着违反安全规定的长期历史,我们要弄明白为什么没有采取措施保障矿工安全的原因。国会还计划调查有关布什政府任命与采矿业有密切联系的人士担任矿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官员,是否与安全规定放松有任何联系。

两国相关政府机构网站对待矿难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别.

*美:矿难统计 健康警告*

美国负责煤矿安全的机构是美国劳工部下属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简称为MSHA)。在西维尼亚煤矿发生爆炸事故之后,这个局在官方网页上立刻以显著篇幅介绍矿难的情况以及美国各方的反映,并且提供各种背景信息。

美国联邦政府矿业和健康局的官方网站,几乎完全被矿难的消息所占据。登录该局官方网站的第一页,在内容方面,美国MSHA网头条是关于西维吉尼亚萨格矿难的问答、定义等。其他重点栏目分别是:联邦当局开始对萨格矿难进行调查。一个8人联邦调查组已经前往矿区。其他栏目分别是劳工部长赵小兰关于矿难的声明。矿业健康局关于柴油颗粒对矿工健康影响的警告。该署发布的2006/2006年冬季安全警告。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网站用了很大的篇幅吸引民众提供评论。另外在背景资料方面,民众很容易就查到过去10年来所有的美国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业的事故情况。每一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和死亡人数都有详细的记载。例如,截至1月2号为止,美国2006年煤矿死亡事故为12人。2005年,为22人。2004年为28人。2003年为30人。2002年为27人,等等。

*中:领导照片 官员讲话*

中国负责煤矿安全的政府机构是国务院属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录该局的官方网站,不仅看不到任何中国矿难事故的统计,充斥首页的照片是该局主要领导以及新闻发言人的彩色照片,然后还有党组成员、局长、副局长、甚至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负责人的名单。

在网页内容方面,中国煤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页内容分为四栏。第一栏是领导讲话。第二栏是政务信息。第三栏新闻发言。第四栏是背景资料,不是介绍新闻背景,而是介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图)和李毅中简历(图)。

对比中国和美国主管煤矿安全的政府机构的官方网页,不难看出两国政府对矿难的真正态度。显然,在中国官员眼里,那些死难的矿工们,分量轻得连一个网站上数字都不配得到。浏览了这个网站的首页,就不难理解每次矿难后中国官方媒体报道和美国媒体报道矿难事故的不同之处了。

每次矿难事故发生后,中国媒体呈现给听众和读者的大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如何重视、如何组织救援的消息,政府领导人如何亲临现场,指挥救灾,很少对事故原因进行公正的分析。即使是在那些凤毛麟角的事故分析中,大多数也是从技术层面寻找原因。其实,中美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正是对中国矿难事故发生的密集频率得最好解释,也是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矿难事故对比的最好解释。

*中国矿难频繁 国际社会关注*

中国频繁发生的矿难早已经成为重大国际新闻。海外媒体在报道中国矿难新闻的时候,往往要加一句背景介绍,中国的煤矿是世界上最危险的煤矿。中国的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但是中国的煤炭矿工死亡人数占世界总数的80%。以单位煤产量死亡人数计算,中国每100万吨的煤炭中,包含了3名矿工的生命。这个比率大约是美国的100倍。

中国自己公布的每年煤矿工人死亡的数字为6000人,海外劳工权益组织认为这个数字是大大缩水的数字,实际数字也许是官方数字的数倍。在美国,12名矿工遇难的新闻是轰动全国的大新闻。而香港明报报道说,中国大陆媒体对于矿难新闻已经麻木,读者都不感兴趣,死亡不过百的矿难,报馆都不会派记者采访。有大陆记者近日在网上就矿难报导提出建议,请同行不要再用"又"、"再"之类副词来形容矿难频频发生,干脆模仿天气报导中台风编号的办法,称作"今年第几号矿难";对于事故频生的采矿重点省市,不妨再增加一个"什么省第几号矿难",让读者一目了然。

*制度性对生命的轻蔑?*

独立知识分子刘晓波在北京的家中写道:"如果这么频发的人祸灾难出现在自由国家,政府必然遭到舆论的普遍唾弃,相关官员肯定要引咎辞职,甚至要遭到严厉的司法追究,一届政府也很可能因此垮台。但在党天下的中国,从毛泽东对大跃进灾难和唐山大地震的无动于衷开始,中共政权及其官员大都是久经"天灾人祸考验"的不倒翁,哪怕是由于官权的错误使"天灾"演变为"人祸",哪怕人祸带来的是难以记述的生命消失、天文数字的财产损失、社会性恐慌的蔓延和危机向世界的扩散,大小独裁者们仍然能处之泰然。太多的死于人为事故的无辜亡灵,本应该获得国家下半旗致哀的尊重,但在制度性的对生命的轻蔑中,也在制度性谎言的黑牢中,亡灵们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冷酷,剥夺了应有的敬畏和伶悯;谎言,掩盖着生命被无辜剥夺的真相。几千年瞒与骗的屠夫制度和冷血文化,究竟还要把生命当儿戏耍弄多久!我们中国人作为人,究竟还要忍受乃至纵容这种不把人当人的制度多久!"


-完-

Tuesday, October 19, 2010

永远的汶川,不息的眼泪 四川地震特别聚会讲道稿

(2008年5月15日)

改革宗(福州)教会林刚长老

这块土地上所发生的这一切,正在震撼着国人的心。作为神的儿女,虽然我们心中明白,在这一切灾难之上依然是父神在掌权;虽然我们心中明白,神所行的都有慈爱和公义,神所爱的祂必眷顾和保守。但及至这般强大的灾难实际临到时,我们依然泪如泉涌,心痛难当……

人性是共通的,人心是肉长的。看看那些伤心欲绝的父母,那些茫然无助的孤儿;看看那废墟之下残缺的躯体,风雨中一排排遇难者的尸首……谁的心会不酸,谁的心会不痛?就在此时,汶川的悲惨还在继续。在我们面前的一幕幕不断的震撼我们的心,揪住我们的灵。一座座夷为平地的城镇,一个个仍在废墟下的奄奄一息的灵魂,一双双悲痛欲绝无望的眼神……是的,我们要哀哭,我们要流泪。既为那些死难者,那些失去亲人的痛苦心灵哀哭,更为自己对主爱的冰冷,对灵魂的麻木,对福音的冷漠哀哭。

弟兄姐妹,在这样的时候,语言何其苍白?逝者已逝,生者哀哀。虽然我不认为这是适宜检讨的时候,但为了哀鸣中的灵魂,为了不辱所托的使命,为了重压在心中的负担。今夜,我们依然要来面对汶川,面对这次灾难。

此时,我们需要在主面前思考这三个问题:第一,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我们应当有怎样的心态?第二,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场空前的灾难?第三,我们该如何应对这场灾难?

一、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我们应当有怎样的心态?

我们当与哀哭的同哭,但我们不能被患难摇动。当巨大而又突然的灾难临到的时候,我们的心非常容易被摇动而无所适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灾难中,我们极容易以人的看法代替《圣经》的看法,来分析判断所遇到的一切患难,以致于迷失方向。所以,此时我们极需要真理圣灵的引导,使我们能照着祂的心意看待这场灾难。

神儿女的心不应当被患难摇动。他们所以"不怕凶恶的信息,心坚定,倚靠耶和华",(诗112:7)是因为他们的神吩咐他们:"忽然来的惊恐,不要害怕;恶人遭毁灭,也不要恐惧",(箴3:25),是因为他们的神应许他们"虽有千人仆倒在你旁边,万人仆倒在你右边,这灾却不得临近你"、"祸患必不临到你,灾害也不挨近你的帐棚。"(诗91:7,10)

在帖撒罗尼迦教会遇到空前试炼的时候,保罗"打发我们的兄弟在基督福音上作神执事的提摩太前去,坚固你们,并在你们所信的道上劝慰你们,免得有人被诸般患难摇动。因为你们自己知道我们受患难原是命定的。我们在你们那里的时候,预先告诉你们,我们必受患难,以后果然应验了,你们也知道。为此,我既不能再忍,就打发人去,要晓得你们的信心如何,恐怕那诱惑人的到底诱惑了你们,叫我们的劳苦归于徒然。"(帖前3:1-5)这里,让我们看到三项面对患难的基本原则:

第一,我们受患难原是命定的。所以,日常我们就要有受苦的心志,好让我们在火炼的试炼临到我们的时候,能够站立得住。。

第二,患难之中潜伏着信心被"诸般患难摇动"的巨大危险。我们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那诱惑人的恶者绝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

第三,在患难中我们特别需要神话语的安慰和坚固。人在患难中比任何时候更需要主的道,唯有神的道是我们患难中的安慰,神常用祂的话将我们救活,(参诗119:107)使我们受坚固不至于摇动。

因此,弟兄姐妹,这个时候,我们分外需要灵里的安静,分外需要内屋深处的祷告。我们的主说,世上有苦难,但在祂里面有平安,因为祂已经胜过世界。(参约16:33)人所要的不就是平安吗?普世之人都在寻求平安,普世宗教都在标榜自己可以给人平安。但古往今来,人们得到他们所要的平安吗?我们也讲平安,但我们所说的平安与世人所说的不是一回事。他们所要的是罪中之安,基督绝不会给我们这种平安,反而要夺去人一切的罪中之安,因为神命定了一个原则:恶人必不得平安。(赛57:21)正是因此,就算是已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一旦犯罪跌倒,基督的平安也不会在他心中继续做主,一直要等到他真心悔改才得恢复。

满有恩惠、慈悲、怜悯的神,就是满有公义、圣洁的神,上帝的恩慈与威严不能分割。慈爱与诚实相连,公义和平安相近。离开诚实的慈爱是虚假的,没有公义的平安不会是真平安。时至今日,如果我们还不晓得这些最基本的《圣经》原则的话,我们就依然还在外邦的"平安教"里打转,依然是顶着基督教的招牌行异教徒的行径。弟兄姐妹,十字架是基督教的生死线。若没有苦难,没有信仰的逼迫,就不可能有心灵的熬炼;若没有心灵的熬炼,比可毁坏的金子更显可贵的信心又怎样铸就(参彼前1:7)。那样,窄门窄在哪里?小路小在哪里?十字架讨厌的地方又在哪里?主从未应许我们在世上可以不受苦难,相反,祂处处提醒跟从祂的人要预备心受苦,喝祂的苦杯,走祂的苦路,受祂这位先生所受的。但主却应许我们,在苦难中祂必与我们同在,祂永不撇弃我们。只有在祂里面我们才会有真正的平安。

平安是什么?平安又在哪里?平安不是别的,乃是心灵的安息。它不在外面,乃在里面。金钱不能给你平安,权力不能给你平安,名利不能给你平安。在耶和华追讨罪恶的日子,金钱能救你吗?地位能救你吗?名望能救你吗?那些依靠偶像,依靠钱财,依靠自我,依靠人血肉的膀臂之人有祸了。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的堕落史,也是一部人的苦难史,更是一部神对人的审判史和救赎史。人已犯罪,罪必有罚,审判要转向公义。得罪了人,还有可逃的;获罪于天,往何处躲?神若纠察罪孽,无一人可多活一秒。但神有余恩为人存留,祂要他们借着祂儿子得救。"耶稣基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完全可信的。(提前5:15)哪里是避难所?除了归向基督,我们无路可逃。因为天下人间,在没有赐下别的名,使我们可以借着得救。这是审判全地之神的命定,是祂的法则。

我们这些已经逃进这真正的避难所,内心已经得着真安息之人,今日我们正在为汶川、为患难中的同胞哀哭。我们心在痛,眼在流泪,但我们不是像世人那样茫然和无助,因为我们已经晓得患难的因由,平安的所在。主在拿撒路墓前也流泪,但祂不是为自己,乃是为罪中的人。今日,我们这些有主的生命在里面的人也一样,我们的流泪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同胞。就像走过生死边缘的人,眼睁睁地在看着有人重走自己的老路,一意奔向死亡一样。我们曾经规劝,我们曾经呐喊,但我们常常无果,我们常常只能眼巴巴地看着他们死去。的确,我们在地上越流泪撒种,就越伴随着心灵的痛苦。什么是痛苦?爱就是痛苦,爱必有痛苦。无爱者无泪,无爱者无痛。但基督的爱在我们心中,使我们为我们的同胞,为周边的灵魂无日不痛。今天我们聚集,固然是为死者流泪,却更当为生者悲哀。我们对同胞深深欠债,我们亏欠同生同长的这块土地上的同胞。我们身边,每日都有人死去,但我们教内,每日却都在纷争;我们周围,时时都有灵魂被掳掠,但我们却常常在沉睡。一瞬之间,几万的灵魂没有了,这些曾经与我们在同一块土地,同一片蓝天之下的人;这些神量在我们身边,与我们同一时代,同一地界的人,如今他们走向何方?那日,我们见主面的时候心可安稳?

被悲哀情绪笼罩着的弟兄姐妹啊,愿你们在主的话中受安慰、得坚固。让我们晓得,我们在世上受患难原是命定的。全能的父这样命定,是要修剪掉我们的败枝,是要叫我们经炼成器。这世上有苦难,因着这世界满了罪恶。我们既还在地上存留,还未到天上得享完全的荣美,就必要在世上多受苦难。我们在这里是客旅、寄居的,我们在这里是做工、有使命在身的。父如何差子,子也如何差了我们。(约20:21)愿我们知道,我们所做的工何等有价值啊!我们是神借以拯救灵魂的工具,神借我们要把在基督里的真平安带给世人。我们是世界真正的和平使者,是真正能带给人、带给家庭、带个国家和睦的福音使者,我们是人灵魂的坚定守望者。

弟兄姐妹啊,岂止汶川,中华大地,茫茫十几亿人口,无数在痛苦中挣扎的心灵,在等着我们传这恩惠的福音给他们。他们天天坐在火山口,坐在地震带。若没有福音,若无人代祷,无人劝他们踏上悔改之路,他们至终都将走向汶川,至终都要面对汶川之灾。

我们还要清晰地知道,我们蒙召原本就是要在艰难、患难的环境中做工的,就是要在大争战、大挣扎中把福音传开的。只要我们在地上一天,我们就总还有信心的软弱的时候,我们就仍还可能被患难所摇动,就如这次突如而来的灾难要摇动我们一样。而且在大灾难临到的时候,后面往往有那诱惑人的魔鬼兴风作浪。牠在我们后面,躲在阴暗角落,往往借着患难误导、欺骗我们,使我们产生不当的、人意的、不合《圣经》的奇思怪想。使我们妄自揣测上帝的作为,轻易否定上帝的恩慈,凭空质疑上帝的主权。以至于我们中有些人有可能被"那诱惑人所诱惑,使我们的劳苦归于徒然"的地步。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患难常摇动在患难中的人,使他们抱怨上帝,悖逆上帝,投到魔鬼的怀中;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魔鬼也常借患难诱惑患难中的人,使他们惧怕受苦、转身退后。

所以,我们需要适时的鼓励和安慰。真正神的儿女在患难中会因主的道得到坚固,他们必会忍耐到底,因为召他们的主是真实可信的。神借困苦解救困苦人,神的儿女都需要借苦难学会顺服。但那些利用上帝,不喜欢真理,只喜欢不义的人却不是如此。《启示录》里上帝发七灾刑罚世人的时候,那些悖逆敌挡者并未因大灾而悔改,反倒因所受之灾甚大而更加亵渎上帝。所以,真正能够在患难中生发感恩、顺服之心的,是那些蒙恩典眷顾的心灵。

我们既晓得进神的国是要经过许多艰难的,就更当彼此搀扶。"鼎为炼银,炉为炼金,唯有耶和华熬炼人心"。(箴17:3)神熬炼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我们的信心得以坚固,灵命更加丰满。灵命长进的不二法门,就是苦难的熬炼。弟兄姐妹啊,我们的灵当兴起。既然我们心里真知道在地上患难是不可免的,就当更加坦然、安心的面对诸般的患难。因为我们晓得"这至暂至轻的苦楚,要为我们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林后4:17)因为我们晓得"我们在这帐棚里叹息劳苦,并非愿意脱下这个,乃是愿意穿上那个,好叫这必死的被生命吞灭了"。(林后5:4)不但如此,我们更有莫大的宝贝在我们里面。因此,我们虽在患难中,也不至于丧胆;"四面守敌,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却不致失望;遭逼迫,却不被丢弃;打倒了,却不至死亡"。(林后4:7~9)因为我们深知,有永恒的福份为我们存留。这永远的盼望带动着我们今天在地上的生活,使我们安稳面对诸般的患难和艰难。我们若靠耶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比世上不信的人更为可怜了。

我借着这一段话语来安慰一切因着这场灾难而摇摆的弟兄姐妹,好让我们晓得神的法则,摆正自己的心态。这是我们对这场灾难认识的起点。

二、正确认识灾难临到的原因

昨晚在一个聚会点,一位初信者问我:"上帝既然这么有恩典、有慈爱,为何还降灾难给人?"我想他的这个问题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所以我们应当要在真理中认识清楚这个问题,以免被魔鬼用各种歪理迷惑了。

我们确要诚心求问我们天上的父,掌管天地万物的主宰者,祂为何容许这事发生?祂想要祂的儿女在这事上应当有怎样的思考和学习?神的道路在深海,祂的智慧无法测度;我们首先要承认我们的愚昧,许多的事是我们所不能想通的。但我们不将疑问暗藏于心,我们把它带到光中,放在主的面前,祈求祂的光照和引导。父上帝啊,为何容许这事发生?为何容许许多的灵魂一夜沉沦?为何死的是多是孩童?塌的多是校舍?许多生命正值青春年少、花样年华,他们的人生还未及铺展,就匆匆辞世。许多学生正在上课,甚至未及作出更多反应就命丧黄泉。据说有一个幼儿园几十位小朋友正在午休,顷刻之间就全部被埋。你看多少父母痛不欲绝?多少面孔悲到极至?

今天我与另一位弟兄在整理那些图片,看着这一幕幕的悲剧,抑制不住心中的痛苦,禁不住抱头大哭。我们虽知这些婴孩都在神的怀抱之中,虽知神的子民此时在神的乐园里。虽知神知道搭救敬虔人脱离患难,把不义的人留着刑罚之下。纵然如此,我们心依旧痛苦。看到那些失去亲人之人的眼泪,想到一夕之间失去父母的孤儿,失去儿女的父母,就悲不自禁。尤其是他们之中许多人甚至从未听过福音。"麦秋已过,夏令已完,我们还未得救。先知说,因我百姓的损伤,我也受了损伤。我哀痛,惊惶将我抓住。"(耶8:20-21)弟兄们啊,惟愿我们的"头为水,眼为泪的泉源,我好为我百姓中被杀的人昼夜哭泣。"(耶9:1)今日是哀恸的日子,"在拉玛听见号咷大哭的声音,是拉结哭她儿女,不肯受安慰,因为他们都不在了"(耶31:15)。如果我们的心依然麻木,依然如石头,我们该当怎样的在神面前痛悔啊!

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灾难发生?我们分别从世人的罪、魔鬼的作为、上帝的主权三个角度来思考。

(一)、首先,我们从人的罪的角度来看这场灾难

父差祂的儿子来到世上救人,是用怎样的方法来施救呢?耶稣基督是亲身担当我们的罪,祂不是在天上动动手指头来施救,也不是委托天使来拯救,而是道成肉身,在真实的人性中亲身担当我们的罪。祂是神而人者。作为神,祂是完全的神,不是半神、次神,祂不需要死,也不能死。作为人,祂全然圣洁、毫无瑕疵,祂也不必死。但祂居然亲身担当我们的罪,替我们这些罪人死在十字架上。无罪的要替我们成为罪,生命的主要替我们去受死,神的爱子要替我们受刑罚。从这里我们就看到了上帝的心,看到了人类罪的可怕。今日我们普遍的轻看了罪的杀伤力,也轻看了上帝对罪恶忿怒和刑罚。十字架告诉我们什么?上帝的慈爱?阿们!但十字架用同样的分量告诉我们上帝的公义。上帝不仅因祂的爱救我们,也因祂的公义救我们(参约壹1:9)。

所以,这场灾难为何临到?正是因着人的罪。自作孽,不可活;人犯罪,自取刑罚。

上帝不是灾难的始作俑者,上帝不用恶试探人。上帝不是凶神恶煞,却是有恩惠、怜悯的众光之父。世人因为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就在律法的心态中视赐律者为凶暴。他们无法摸着神的心,无法从心中体认"神心是爱"。没错,公义、圣洁的上帝恨恶一切罪恶,必要对付罪恶。因此,祂刑罚恶人。祂赐福,祂也降灾;祂施恩,祂也施暴。"神是公义的审判者,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神。若有人不回头,他的刀必磨快。弓必上弦,预备妥当了。"(诗7:11-12)

但是弟兄姐妹啊,这一切都是上帝挽回罪人,引人悔改的手段。上帝的心若不愿我们悔改,有谁还能够多活一秒?上帝的怒气如果全发,有哪一人能在祂面前站立得住?上帝若不愿施恩,普遍之恩存在还有什么价值?上帝若立刻的追讨,人类早就灭亡沉沦了。我们的上帝在发怒的时候,还以怜悯为怀。祂没有按照我们的过犯待我们,祂不愿恶人沉沦,乃愿恶人悔改。

照祂的公义、圣洁的威严,人人都当承受地狱刑罚的痛苦。但罪名虽定,上帝却延缓人类终极的大审判之日,铺展人类历史,使人有生存的年日,有得救的机会。但普遍恩典的存在,不是给人们创造放纵情欲的机会,乃是给我们这些判了死刑之人的缓刑悔改的时机。今天耶稣还未来,不是祂的耽延,乃是祂的宽容,等待世人悔罪信祂。但上帝的宽容不是无止限的宽容,上帝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终有一天末日要临到,审判要展开。那一天岂止是7.8级的大地震?

《圣经》说:"在那日天被烧就销化了,有形质的都要被烈火熔化"(彼后3:12)在那日,"天就挪移,好像书卷被卷起来;山岭海岛都被挪移,离开本位。地上的君王、臣宰、将军、富户、壮士和一切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里,向山和岩石说:'倒在我们身上吧!把我们藏起来,躲避坐宝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因为他们忿怒的大日到了,谁能站得住呢?'"(启6:14-17)

上帝要救人离开罪恶,但绝不纵容罪恶。人类历史就是神救人脱罪的历史,终极的审判就是神对罪恶的总清算。在这个最终的审判临到之先,上帝在历史过程中总是不断的彰显祂的治权,显明祂对罪恶的忿怒,对罪人的审判。所以有挪亚时代的洪水,有所多玛、蛾摩拉的烈火。在人类历史中,无论是在个人、家庭、还是国家族群,我们总是看到神对罪中之人的审判和报应。救赎和审判始终纠缠在一起。没有罪就没有报应,没有罪也就不需要拯救。

这样,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切灾祸后面虽是上帝公义的审判,上帝以此显明祂的主权,要求人离开罪恶归向祂。但究其直接的主因,却是人自己的罪带来的,是人悖逆神而导致的咎由自取,绝不是上帝故意用残暴虐待人。

导致灾祸临到的人的罪,有两层意义的理解。第一层的意思是指所有人类在其代表亚当里的原罪,原罪是指我们都在始祖亚当的罪里有份了。上帝所造的万物原本是好的,但罪导致万物受累。如果没有罪,就没有海啸,就没有地震,就没有一切自然的灾害;如果没有罪,人就不可能存在什么疾病,因为神所造的身体原本是健康甚好的。罪使人类破坏了神所造之自然的和谐,遭致了自然的报应。

罪的第二层意思是指每一个人本身有罪,原罪导致了本罪。我们不单是因着人性的共罪而遭报应,也是因着每人自身个别的罪而遭报应。我们不单是因别人的罪而遭报应,更是因自己的罪而遭报应。我们有内心的污秽、各样的私欲,有各样里面外面的罪,因此我们人类必要受罚。罪未解决,人没有平安;罪未解决,人必要沉沦。罪是一切苦难的总根源。

《圣经》警戒我们:"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神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我亲爱的弟兄们,不要看错了。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在他并没有改变,也没有转动的影儿"。(雅1:13-16)

弟兄们,我们切不可看错了,不可把上帝想像成终日拿着律法大棒赶人下地狱的暴君。或者是一不高兴,动辄就用地震饥荒折磨人的"凶神"。在律法之下不在恩典之中的人,神在他眼中是可怕的,他在神面前始终是活在"鬼魔式的战兢"或"奴仆式的惧怕"里。他们心中自然就把上帝视为恶和祸的源头,好像魔鬼是上帝造的,罪是上帝加的,地震是上帝给的一样。

所以,这段经文格外重要,我们当深深晓得上帝是众光之父,是恩典的源头,祂不用恶试探人,也不被恶所试探。人,无论是个人性的,还是群体性的,当各样灾难重压、诸般试探临到之时,都要记得这段经文,晓得我们的神是众善之源。一切的恩典,各样美善的恩赐、全备的赏赐都是从祂而来的。

这是何等重要的一个原则啊!上帝是恩典的上帝,但人对上帝恩典的了解,唯有在救恩上才能够真正体认。救恩是恩典的根基,救恩直指耶稣基督拯救我们脱离灭亡、出死入生的恩典。救恩不是别的,乃是指向这位救主——基督就是神赐给我们的最大恩典。人在乎恩典必要宝贝基督,因为祂就是我们的生命,是我们的一切。救恩不是救主耶稣给你一个别的什么,乃是把祂自己给了你。我们借着救恩领受到的是这位活的主。所以,今天那些自称传讲福音,却始终没有把救主给人的人是何等错谬啊!

苦难从哪里来的?试探又从哪里来的?是因着人自己的私欲而来的。当然从神的主权可以说,人受试探,或经历各样的灾祸,后面是神的手。但人却不能因此把皮球踢给神,以为是神用恶苦待折磨人。如果我们这样想,恰恰说明我们中了魔鬼的诡计,不是在恩典之下,而是在律法之中了。若果如此,我们的心就无法在灾祸中领受安慰。因为没有基督,没有中保,没有恩典。不晓得祂是众光之父,不认识祂乐意施恩的本质,不明白祂的心意到底为何?

汶川这样的大灾难根源在哪呢?在于人的罪。人的罪是导致一切灾难发生的根本原因。除罪的源头只有一个,就是神;拯救我们脱离苦难的惟一希望只有一个,也就是这位众光之父、恩典之主。既是如此,我就当转向祂,因为恶要吞吃我,唯独祂能使我脱恶去祸,唯独祂是我的救赎主,我的好处不在祂以外。

今天我们有许多混乱,我们不晓得上帝是救我们脱离患难的上帝,不晓得唯有祂才能解决我们罪恶的问题。因此,我们常常在罪中却不呼求祂,在祸患中却不依靠祂。总以为等自己对付了罪,才能亲近祂,总以为等靠自己渡过难关后,方可有心敬拜祂。这叫做变相的自义,是不认识神的人的想法。当然,有许多弟兄姐妹是由于对真理的无知。

在善恶的争战中,惟独祂这一真善才能帮助我们胜过恶。我们原本就是死在罪恶之中的,惟有祂才能拯救我们脱离罪恶。罪的结果就是虚空、痛苦、祸患、沉沦,也惟有祂才能拯救我们脱离,这就是恩典最基本理解了。原来我们阵营完全站错了,如今我们要转向祂、投奔祂。只有我们连于源头,站稳立场,我们才有真正的安息。

神是恩的源头,不是恶的作者。神虽是万有的掌权者,但祂却不是恶的创造者。神虽使用困苦拯救困苦者,用祸患审判作恶者,却不是乐意用灾祸折磨人的虐待狂。祂乐意万民明白真道,乐意恶人悔改。预定论让我们降服神的主权,止步于神的奥秘,而不是让我们高举自我的理性,探究神的奥秘;预定论让我们谦卑自己,为自己的蒙恩心存感恩,并把这恩不遗余力的传达于众人,却不是让我们挟天子以令诸侯,高高在上,唯我得救,看别人都是没有预订的后娘养的。

我们不要羞于承认自己在这方面的无知。我们真不知道为什么上帝没有拯救每一个人,我们也真不晓得上帝为什么要救我们。但我们却相信凡祂拣选的都必然得救,因为祂的美意本是如此。救恩彰显出祂的慈爱,使祂的恩典得着称赞;救恩也同样彰显出祂的公义,使祂的荣耀得着称赞。但我们却知道祂彰显自己的公义和圣洁,不需要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有些人认为上帝命定一些人灭亡,目的只是要借此显出祂是圣洁、公义的。我说,上帝不需要如此,祂本就是圣洁公义的。诸天述说,穹苍传扬,人类历史的点点滴滴无不在述说祂的至圣至荣、至尊至义。

上帝乐意救万民,人却乐意奔跑死路,若不是上帝先行的恩典改变人心,无人可以得救。至于为什么上帝任凭其他的人奔跑死路,后面有怎样的奥秘,我不知道。我所要知道的是,罪是我们的,赦罪之恩是祂给的,祸患是我们该得的,但拯救却是从我们的神而来的。这位神是乐意施恩、乐意拯救的神。

(二)其次,我们要从魔鬼兴风作浪的角度来看这场灾难

我们晓得魔鬼是罪恶王国的国王,"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的权势之下"(约壹5:19),魔鬼在罪恶王国之中有"合法"的权势。哪里有罪,哪里就有鬼。全世界都在罪恶之中,因此全世界都卧在魔鬼的权势之下。今天,我们之所以得蒙保守,享受平安,不是因为别的,乃是因为我们罪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怎么解决?不是靠着我们的行为,不是靠着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乃是单单靠着基督的代赎功劳。是主耶稣用祂的生命,帮我们付上罪的赎价,使我们白白因信称义(参罗3:21-28)。从此我们不再被定罪,因为天父的儿子已经叫我们自由,我们因信已经断开了魔鬼的一切锁链,从黑暗国度下被迁到爱子的国度中(参约8:36,西1:13)。

神爱世人,差祂的儿子降世,是要拯救世人,使他们不致灭亡,反得永生。信祂的不被定罪,得着永生。但人不信或假信神儿子的名,他就还在罪的权势之下,魔鬼对他就仍有"合法"的权柄(约3:16-18,36)。圣洁荣美的上帝不可能是罪王国的国王,污秽邪恶的魔鬼才是罪王国的国王。上帝预备救恩计划的目的乃是要拯救我们脱离罪恶,因此,祂不惜用自己独生爱子的生命来换我们的生命,因为我们的罪不单是道德性的,更是生命性的。我们的罪入骨入心,侵入我们的生命里面,谁能替我们有罪的生命去死呢?谁能给我们重造生命?

感谢上帝!使我们籍着耶稣基督,单单因信真道,就得着赦免,与神和好;重生得救,领受神儿子的生命,做神的后嗣。从此以后,我们的治权不再魔鬼手中,乃是属我们至高的父神。祂是我们的父,我们是祂的子民――这是基督用祂的血所立的约,这约刻在我们的生命里。从此以后,主耶稣基督成了我们永远的磐石、山寨、避难所,我们的拯救、盾牌,我们力量的源头。从此以后,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怎样软弱,都活在上帝爱的保护之中,当然这爱的保护就包括了修剪和管教。这就是基督徒和世人之间的区别所在。

人后面是罪,罪后面是鬼。罪恶的结果必是刑罚,最终级的刑罚就是来世火湖的沉沦。在今生,人虽在"缓刑"的过程中,最高的审判虽未来到,但罪恶也不能不受审判,不能没有刑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罪所导致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疾病祸患等等不幸充满人间。前面是人自己的罪,后面则是魔鬼作为。看看约伯的日受四灾,后面是谁在兴风作浪?(参伯1-2章)

当然,从神至高的主权讲,魔鬼的试探也必须经过上帝的容许。魔鬼是众恶之源,牠被称为试探者、抵挡者、诱惑者、控告者,无不想着要置人于死地。但上帝往往以祂慈爱的主权,将魔鬼的试探转换成祂对人的试炼。魔鬼的意思是恶的,但上帝的意思是好的(参创50:19-20)。加尔文之所以说撒旦不过是我天父手中带锁链的恶犬,就是这个意思。恶权虽恶,锁链依然掌控在神的手中。

因此,我们在遇到患难试炼中,双眼要盯着的不是风浪,不是恶犬,而是那双提着锁链的手。愚顽人见事看事,智慧子遇事看神,因为神才是万事的掌权者,凡事必有祂的定意。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者得益处(罗8:28)。有心者得着,无心者错过,坏心者绊跌。

主耶稣称那恶者是"世界的王",但牠在我们主里面是毫无所有的(约14:30)。复活的基督已经为我们胜过魔鬼,"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来2:14-15);"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西2:15)。

既然如此,上帝为什么还容许魔鬼继续在世上兴风作浪呢?一方面,从超越时空的属灵角度看,魔鬼早就被捆绑,因此基督徒用信心就可以胜过牠(雅4:7,彼前5:9);另一方面,从在时空中的历史现实角度看,魔鬼还在世上咆哮横行,吞吃在罪中的灵魂(彼前5:8,提后2:26)。为什么?因为罪的缘故,因为世人还活在罪中,还甘愿地向魔鬼投怀送抱。在这个意义上,人心比鬼更坏,比鬼更难制服。要等到救赎完成之后,那时,早已被制服的魔鬼和牠的爪牙才会真正"寿终正寝"(启20:10)。

弟兄姐妹看到了吗?如果上帝真的暴君,真的要丢弃人,只要祂松松手,魔鬼立刻就可以完全、彻底、好不客气、名正言顺地把我们全吞进地狱。但上帝定好了海的疆界、地的四境。祂之所以还容许撒旦这"带锁链的恶犬"在限定的范围中活动,既容许牠毁坏,又不容许牠尽行毁灭。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要让世人离罪归义,去己向主,弃鬼向神——一切都是为了救恩计划在世上的施行。

但这绝不是说神和鬼是开合作公司联手经营的。乃是说连恶的存在,鬼的存在都不能不为神的旨意、不能不为神对人类所订立的救恩计划效力。神的主权高到如此的地步,神的智慧深到这样的程度。深哉!至高之神丰盛的智慧,谁能测透呢?惟愿我们终身敬畏于祂,降服于祂,爱祂,顺从祂。愿神永远在我们身上得着荣耀,祂也必能从我们得荣耀!

因此,我们不单要看到罪后面是鬼,更要看到鬼后面是神的手。神暂时容许魔鬼兴风作浪,就是要让罪得到应有的报应。罪必有罚,义必有报。神要让人知道,离开祂这独一的真义就没有义,使一切亏欠祂荣耀的受造者都晓得自己的不义,祂的公义(参罗3:19-26)。使所有在罪中的人都要晓得罪必有报,创造者是审判全地的公义之神。这一切的一切不外乎主耶稣说的这几句话:"天国近了,你们要悔改"(太3:2);"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13:5);"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约8:24)

弟兄姐妹,我们真晓得自己不义,在肉体里毫无良善吗(罗7:18)?真看清自己的罪吗?罪在哪里,魔鬼就在它后面兴风作浪。魔鬼的本性就是恶,若不做恶,牠就不是魔鬼;魔鬼的本性就是扰乱,就是祸害,若不毁坏、毁灭、撕咬人类,牠就浑身不舒服。

魔鬼和牠的爪牙鬼魔是灵界中有位格的力量实存,牠是活的,是真实的,不是死的理论,想象中的故事。我归正觉醒后第一次看到的异象,就是看见鬼的真实。也许是我这人的理性太强,为免我滑向惟理主义的陷阱,慈爱的父神容许我稍稍经验些许灵界的真实。这是我刻骨铭心的一次经历,是在三峡的船上。还记得事后,我长久震惊在灵界的真实中,通宵无法入眠,只有一个强烈的感受,跟妻子反复唠叨:"原来鬼是真的,天使是真的,原来神是真的,天堂、地狱都是真的。"

什么是觉醒?觉醒仅仅是心理上的吗?什么是看见?看见仅仅是精神性的吗?一个人的心灵有没有真正经历觉醒是完全不同的,外面一样,里面全然不同。空中的鸟岂能知海中游鱼之事?属灵的奥秘用肉体的心思也同样不能明白。

我当然不是极端奥秘派或极端灵恩派,片面鼓吹异象、经历,认为每一个人都要见到异象才"属灵"。我只是用这个例子来强调魔鬼是真实的存在者,我所希望的是弟兄姐妹要真心相信上帝无谬的话语,永远不要怀疑主话语的真实。一个人不相信《圣经》,又怎会晓得魔鬼的真实呢?一个人连魔鬼存在的真实都不相信的人,必然也不会相信神的真实。人若不信不但不能得见神,我看连鬼都很难见得到。魔鬼这一点上倒是很懂得"谦卑"隐藏自己。一个人若自称是基督的精兵,蒙召从事的是一场属灵争战,却居然不晓得魔鬼的真实,他还打什么仗?难怪处处把教内的弟兄姐妹拿来乱打一通。

世人睡在狮子口,躺卧在老虎洞,却浑然不知危机在旁,这是怎样的昏昧沉睡啊?那恶者到处寻找可吞吃的灵魂,一个活在罪恶之中的人,就在被魔鬼吞吃的人;一个活在敬虔圣洁之中的人,就是在圣灵掌管之下的人。世界上只有这两种人,要么是在魔鬼权势之下,在私欲、罪恶之中醉生梦死,苟且偷安;要么就是在圣灵引导下敬虔度日。前者没有平安,后者却有丰盛的平安和喜乐。在罪中生活的人,纵然没有现实的地震,也会有属灵的地震;就算不是现在没有立刻灭亡,至终都要走向沉沦。

所以我们要儆醒,不可给魔鬼留地步,不要再犯罪(弗4:27)。我们有软弱,会跌倒,但千万要及时悔改。那恶者在我们身上没有权柄,原因不在于我们,乃在于救我们的主。我们生命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上帝了。我们原来是一个流浪的浪子,所以,人见人欺,鬼见鬼抓,但我们现在皈依了那真正的强力者,属祂所有,人还能宰杀我吗?鬼还能抓住我吗?

弟兄姐妹啊,想清楚我们属谁?想清楚你的主是谁?主说摸我们的就是摸祂眼中的瞳人。主说接待我们,哪怕给我们一杯水喝的,就是做在主自己的身上,他就不能不得赏赐。主说用磨盘挂脖子沉海,也比绊倒我们中最小一个的小子好受。

这样,我们已经看清这场灾难的第二个原因,就是魔鬼的推动。牠千方百计要毁坏我们,用人为的、自然的各样灾祸攻击我们,试探我们。牠凭籍什么做这些?无非就是罪。一切的侵扰都是由于罪的破口。我们一生要记住,能够认罪是神给我们何等大的恩典!真实的省察,甘心的认罪,是何等必要!房子脏了我们都晓得要经常搞卫生,若心灵脏了,我们应当怎样地更加靠圣灵、圣道、宝血和信心时常洁净呢?

愿这次的地震,能震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把我们心中素来隐藏的污垢灰尘、刚硬的石头一扫而光。盼望全教会的弟兄姐妹同心祷告,从我们的自身开始悔改,从我们这一地方教会开始悔改。让我们再次在神面前立志,把自己更彻底地摆在祭坛上焚烧。

汶川强震让我们看到生命的脆弱,人生的稍纵即逝,福传的迫切。上帝差我们在世上,在这个时代,在这块土地上,我们所接触的每一个人都是主让我们认识的,都是主给我们救他灵魂的一次机会。你还有多少的亲友、熟人未传福音?我当然不是叫你做派单张的机器,机械式地发福音单张。乃是要你对灵魂一定要热切关怀,要有心灵的负担。让我们向父神说:"神啊,若我有千条生命,也不要留下一条不给中国的同胞。"

那恶者在我们的主里面是毫无所有的,在我们里面也理当毫无所有,因为我们是主的身体,是祂居住的所在。因着人的罪,这世代鬼魔猖獗。全世界卧在恶者的权势之下,全世界只有一种力量能够对付牠。不是原子弹,不是核子弹,不是美国,也不是俄罗斯。是哪一种力量?就是我们,就是基督徒,就是教会。

可是我们的教会今天沦落到怎样的地步呀?这块土地上偶像林立,鬼魔肆虐。教外大片大片的灵魂被掳掠,教内大批大批的基督徒在沉睡,一个又一个的教会在失去战斗力。我们的仇敌早已在我们的殿中立起了它们的标帜。今日这世代的守望者何在?那能以上战场的基甸的勇士何在?如果在这块土地上惟一可以与灵界恶魔抗衡的军队都已溃不成军,我们焉能期盼看到国家的兴盛?同胞的归正?焉能期望汶川的悲剧不再上演?

在汶川地震之中,需要率先承担属灵和守望责任,为这诸多的亡灵在神面前深深忏悔的,不是国家,不是世人,不是掌权者,而是教会。那些自表正统、自以为最有代表性的教会更当加倍地悔改。放眼今天的中国教会,肤浅与无知正象一张网一样笼罩其上,鬼魔用最简单的手段辖制了我们整整一个世代。几十年的蒙尘的中国教会啊,旷野已经倒下一代,这一代,该是睡醒的时候了。

一些躲在"属灵新妆"下的位高者,总是不遗余力地要让我们当缩头乌龟。我们经常听到这类的话,"这地方属灵空气很污浊","那地方属灵上很黑暗",言外之意无非是说,只要独特的宗教环境没有改变,教会永远都有合理软弱的理由。是,这块土地属灵黑暗极深。但这又怎样呢?难道教会不是被差在这魔鬼出入的世上做工吗?难道不是只有黑暗才需要真光照耀吗?难道我们的神是要差我们做躲在象牙塔里的基督徒吗?

不面对魔鬼如何赶出魔鬼?不面对病人如何医治病人?我们有多少虚谎啊!有的时候我在想,这世代的教会是不是已经牢牢地用谎言筑成了一道自己的铜墙铁壁。"软弱说"已成了许多教会绻缩不前的最佳理由,一个错谬的"圣俗二分说",就轻易地成为拦阻万千基督徒作光作盐、尽诸般义的铁幕。我们有软弱又怎样?难道不正是因我软弱才需要祂的刚强吗?什么是"属灵"?谁能"属灵"得过我们的主?祂在世上时是做缩头乌龟的吗?今日教会所丢掉的岂止是文化使命?神啊,求祢怜悯祢的教会,怜悯这个时代的中国同胞。

这个时代的中国,比任何时代都更需要代祷者,需要那些使日头停住、让天闭塞的"膝盖服侍者"。这次汶川地震后面有属灵的争战吗?魔鬼在兴风作浪,魔鬼在撕裂破口。上帝依然掌权,纵然洪水泛滥,祂仍坐着为王。但上帝要我们的祷告,要我们向天上的神举手,为在各市口受饿发昏的灵魂,昼夜呼求。

教会是世上的光,是世人灵魂的守望者。哪一个世代的教会失职、这个世代就必衰亡;哪一个国家的教会失职,这个国家属灵上就必黑暗。"那时,耶和华看见没有公平,甚不喜悦。他见无人拯救,无人代求,甚为诧异。"(赛59:16)

(三)最后,我们要从神恩典主权的角度来看这场灾难

1、上帝依然作主

耶和华上帝是独行奇事的神,祂随己意行作万事,"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为虚无。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你做什么呢?"(但4:35)上帝说有就有,命立就立。一切都在祂大能的手中,万事的发生都有祂的旨意,都不能越过祂的掌控。神全权的旨意分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万事若不在祂正面、积极的引导之下,就是在祂反面、消极的容许或任凭之下。比如神儿女的得救就在祂正面的作为里面,但罪、魔鬼和灾难的存在,就是在祂反面、消极的容许或任凭之下产生。

这次汶川的灾难,正是在神容许性的旨意里。灾难源于人的罪,出于魔鬼的作为。但无论是人还是鬼,都不能独立于上帝至高主权的统控。没有任何的力量,包括邪恶的力量,未经祂的容许能够存在;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在上帝掌控之外发生;没有任何一场灾难,是上帝所无力拦阻的。

但我们却不可将神主权的命定等同于异教的"宿命"。神使用、引导、超越,甚至凌驾于第二因行事,达成祂的意旨,却不吞没、捆绑、辖制第二因。简单地讲,神绝对的命定不是冰冷僵硬的,也不捆绑着人的意志和万物发展的定律。这是一个极大的奥秘,需要圣灵赏赐的悟性和笃定的信心领受。

在上帝主权的命定和我们的苦难之中,存在着我们理性还不能完全理解的奥秘。就如:上帝不是恶的创造者,并且祂是对付罪恶的,却为何容许恶存在?上帝且又如何利用恶来达成祂的旨意,又不是与恶合作,好像商量好的黑、白脸的扮相?虽然如此,我们仍要谨慎地照着《圣经》的原则,以信服神主权的心来思考祂在这事上的旨意。

2、信徒的心当安稳在神至高的主权中

认识上帝至高的主权是信徒的安息。对神主权没有认识,就没有内心的信靠;没有内心的信靠,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安息。神要求人用生命来顺服祂的主权,只有顺从者才能认识祂的主权。这是一件反合的奥秘:没有重生就无法顺从,不顺从就不能真正认识祂的主权。因此,神的主权不被那些不信、假信的人所认识。

堕落的本质就是人以自己做主,"一位主"怎能降服另一位主?未重生之人不理解神的主权,也不会服于神的主权。他们与神之间永远隔着天阙鸿沟的分野:祢是祢,我是我。祢既作主,那祢就一篮子统包,不要叫我做什么;若要我尽本分,那就是我的功劳和努力,我要与祢分庭抗礼,各占半壁江山。具体到天灾人祸的发生,罪人的理论是:既然祢是神,祢做主,那祢就要为灾难的发生负全责。否则,人就是自然的主,没有神,人定胜天。

----这是罪人固有的思维模式,因为他有自我为主的观念,他越不过自己要"分别善恶"这道坎。但蒙恩得救、生命改变的义人,却完全不一样。他们的生命本质是不"自主",神的主权是他们安息的所在,神的主权让他们得安慰、受鼓舞。不但如此,他们处在良性的循环之中,他们越安息在神的主权之下,就越认识神掌管万有的权柄,他们越认识上帝的全权,就越交托自己,越交托自己就越安息。

亲爱的弟兄姐妹,这是何等的奥秘呢?神儿女的记号在哪里呢?顺从。顺从是基督的标记,悖逆是亚当的记号。但顺从什么呢?顺从的是祂的旨意,凡立志遵行祂旨意者,必要弃绝自己的意思,这就是十字架的真实含义。因此,顺从者必要受苦,必要弃绝眼见、己见,只单单靠祂的话语行事。

就这场举世震惊的灾难而言,义人会伤心、哀恸、自我省察和痛悔,并"与哀哭的人同哭"。但他们不会抱怨神,不会抵挡神,因为顺从的灵在他们里面,因为他们相信,纵然在这样的灾难中,神依然掌权;依然要叫这事变废为宝,达成祂的美意;依然能叫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祂的人得益处!他们相信:

第一、他们的上帝是掌权者,没有一事可越过祂的掌控;

第二、他们的上帝是赐恩者,无论命定性的旨意,还是容许性的旨意,都有祂的美意;

第三、而祂的智慧超越人的理性,祂的道路在深洋,祂的智慧极其深,人无法测透,信服就蒙福。

因此,他们在哀恸中会有安息,他们不会被忽然临到的事摧毁,他们听到凶恶的信息,心灵仍然平静,纵然有千人在他们旁边仆倒,他们的心仍旧安稳。恶人却不是如此,他们在灾难中抵挡、抱怨甚至亵渎神。但到上帝追讨的日子,崩溃就会临到他们,惊恐抓住他们,他们像枯干的草,经风一吹,便归无有。

3、上帝的主权是恩典的主权

在不义之人的眼中,上帝的主权是冷冰冰的。但神的儿女信靠祂恩典的主权,祂的恩惠是他们永远的盾牌。因为我们明白上帝是恩典的掌权者,所以我们才能放胆到祂面前,为这块土地,为废墟之下的生命代祷。我们求祂施恩,祂必施恩;我们求祂拯救,祂定施救。这不是因着我们代祷者的义,乃因祂自己本有恩惠怜悯,有丰盛的慈爱为寻求祂、仰望祂的人存留。

我们是有限的人,所思所想的尽都有限。我们在时空界中生活,信心软弱,思维常常难以跳到永恒界。因此,我们有许多的事不理解。但神是无限者,祂所行的一切都有慈爱和诚实,都有公义和公平。我们不能理解为何嗷嗷待哺的婴孩就这样脑浆迸裂地死掉,我们觉得凄凉,甚至觉得上帝无怜悯。但等到有一天,我们在天上看到与圣徒同席的这婴孩时,才会晓得我们是如何的愚昧和无知。

在今生界中的我们,惟一能超越限制和捆绑的,就是应用信心的眼睛在真理中顺服,信使我们可以靠基督而得安慰,若我们没了这颗信从真理的心,我们就得不到安慰和安息,顷刻之间就会如列祖一样,试主、探主、抱怨主、抵挡主,至终倒毙旷野。

全世界都在罪中,神所造的人天天都在悖逆、抵挡上帝。从神的主权看,制作器皿的上帝,如果任凭卑贱的器皿遭毁灭,特要彰显祂的忿怒和权能,祂有这权柄吗?"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倘若神要显明祂的忿怒,彰显祂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罗9:21-23)祂又欠谁的债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罗11:35)我们不可象那些不信者一般发怨言。不服上帝主权的人,是在恶性循环中,他们越不服就越抱怨,越抱怨就越不服,至终,他们会吊死在自己分别善恶的树上。

公义的上帝在发怒,祂容许这事发生,藉此审判和警告世人,但祂依然是恩典的上帝,依然有慈悲和怜悯,依然对受刑罚之人施行拯救和护理。上帝主权的护理是奇妙奥秘的,过于我们所能测度。信心的功效就在于,当我们的理性与神的话语相悖,我们的信心与环境不相符之时,依然能够对祂的恩典笃信不疑。

我在想,在中国的心脏部位,在人口如此稠密的大省,震级如此之高的强烈地震,却不是发生在成都等大都市,而只是在人口相对偏少的城镇。这是神何等的护理啊!我不敢想象,这次的强震若是偏过几十公里,发生在成都或绵阳,那将会如何。----这个世代又吃又喝、又嫁又娶、又建又盖,"愚顽人背道必害已命",人类总在搬自己的石头砸自己的脚,用自己亲手砌起来的砸自己的子孙。

恩典的神是施恩的神,上帝的恩典是我们的最高、最终,也是最基本的立足点。汶川的灾难让我们看到上帝护理的恩典,上帝创造万有、掌管万有,也治理并托住万有。若不是上帝的保守和托住,这一次灾难导致的结果就不会只是这样;若不是上帝恩典的托住,全人类都要灭亡沉沦。从永恒角度看,上帝所行的一切都是为了人灵魂的益处、生命的益处、永恒的益处。

神认得属祂的人,敬虔者永不失落。在这次地震中有的圣徒是上帝用苦难接走了,有的上帝容许他留在世上,经过这一波的试炼,受应有的熬炼,得应得的教训。但他们都在上帝恩慈的看顾保守中。至于那些婴孩,让我们各自平息学究式的神学争议,相信神会把他们抱在怀中。我们已看到太多母亲的眼泪、父亲的哀号,让我们用神的道安慰他们,使他们晓得,他们的孩子是在上帝恩典的怀抱之中。这会给在苦难中破碎的心灵,带来极大的安慰,甚至会使他们在安慰中,领受永远的福音。

你看到没有?上帝所行的尽都公义、正直,是我们自己的罪在报应我们自己,但上帝在呼唤、警告、刑罚、挽回之中,依然留有恩典,依然在护理、拯救。我们感谢上帝,晓得祂是有恩惠、有怜悯的慈爱的父,祂所行的都是为着我们永恒的益处。但人却常常只习惯于在暂时界、现象界中看问题,不晓得缺腿、断手进入永生,强如酒足饭饱、肥肥胖胖的下地狱,忘了主的话:"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地狱。"(太5:30)

信心的眼睛,有超越时空界限制的能力;信心的眼睛,看待"千年如一日,一日如千年",晓得对定意奔向死亡的人,今天的灭亡,与若干年后的灭亡无大区别;信心的眼睛,明白留在地上受经炼,或"离世与基督同在",哪一个更"好得无比";信心的眼睛,看见的不仅是废墟下残肢断臂的凄凉,更看到灵魂在火湖之中的痛苦,或是在天堂之中的福乐。

我们承认,在历史的进程中,深灾大难,总是令人难以承受。我们与悲者同悲,为苦主哀恸,但信仰要求我们,必须提升自己的眼界,信靠上帝的主权。逝者已矣,生者还在等候救赎。让我们提振自己的心灵,将精力投入传福音、救灵魂的千秋伟业中。

4、上帝为何容许这次的灾难发生

认识了上帝主权的恩典性后,我们再来看上帝为何容许这次灾难发生:

首先,上帝容许此事发生,特要藉此震动全世界,向全地彰显祂的主权。"耶和华的声音震动旷野。耶和华震动加低斯的旷野。耶和华的声音惊动母鹿落胎,树木也脱落净光。凡在他殿中的,都称说他的荣耀。"(诗29:8-9)祂藉此向世人呼唤:"现在你们君王应当醒悟,你们世上的审判官该受管教,当存畏惧事奉耶和华,又当存战兢而快乐。当以嘴亲子,恐怕他发怒,你们便在道中灭亡,因为他的怒气快要发作。凡投靠他的,都是有福的。"(诗2:10-12)宣告"当时他的声音震动了地。但如今他应许说,再一次我不单要震动地,还要震动天。"(来12:26)

其次,上帝要藉此事预备人心,迎接福音。恩典的上帝也是公义的上帝,祂再次施行公义的责罚,用祂的主权,容许这次的灾难临到一些人,终止了一些人悔改的机会。对这些死掉了世人而言,真正可怕的并不是肢体的毁坏、肉体的死亡,乃是灵魂的永死、火湖的煎熬。世人若不悔改,至终都要如此灭亡(参路13:1-5)。

教会肩负救魂的使命,她的眼光必须异于世人,她的反应也必须比世人更快。我们的注意力,不能老陷在哀悼已经被取走的那些亡灵上,而是要转过来,去关注那些虽受责罚、但还留存余命的人,因为上帝还留存他们活命,是要给他们悔改的机会。我们要关注这些未得之民,带他们认识耶稣,让他们奔向逃城,这才是对这次灾难的正确回应。

第三,上帝要借这次强震,震醒沉睡的教会。这次地震也是神对教会的当头棒喝。这次在我们眼前活活演绎的真实悲剧,令我们万分痛苦、震惊。但是,我的弟兄们,如果我们看到人肉身的死亡,都会如此痛苦,那么那日,面对在火湖中永远煎熬的灵魂,我们又该如何呢?如果我们看到今日有限、局部的震动就如此震惊,那么那日,当天地都要卷起、"有形质的都要销毁"的时候,我们又当如何呢?(参彼后3:8-13)

今日的教会在沉睡之中,有许多教会是弃使命于不顾的教会,有许多教会,是丢掉长子名份,而自甘堕落为浪子的教会。我们已经迷失方向,站错位置太久了。那些已习惯在逸乐中度日的人们,不晓得神审判大日的可怕,不晓得末日真正天动地震的恐惧。但对于教会、对于这饱受神恩、领受使命的我们,岂能屡屡忘记神的句句叮嘱?我们承当的是何其大的使命、何其重的责任啊!教会啊,在这次的灾难中,你看到了自己沉睡的真相了吗?我曾说过,就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国教会必要再经烈火的试炼,而今天的汶川地震,不过是一个序曲而已。

(四)要悔改,中国教会!当兴起,中国教会!

今日,面对数万失落的灵魂,肩负使命的教会需要悔改,需要在主面前披麻蒙灰。我们需要悔改,悔改我们轻忽主恩、轻忽神儿子立约之血的罪;我们需要悔改,悔改自己屡受雨水,却"三年不结果子"的罪;我们需要悔改,悔改我们肩负重托,却辱没使命的罪。

是的,我们要哀哭、流泪,为那些地震中的死难者哀哭,为那些失去亲人的痛苦心灵哀哭。但我们更当为自己哀哭,为自己对主的爱冰冷哀哭,为自己对灵魂的麻木不仁哀哭,为自己对福音的冷漠轻忽哀哭。是的,我们依然相信主掌管万有,云上仍然有太阳。但是,这位托住万有的主,现在最想要的,是要让我们借此机会看清楚:我们的心到底在哪里?

今晚,让我们一同思考,神把救赎灵魂的福音使命托付给我们,把作光作盐、向全地见证祂的文化使命交托给我们。然而,我们的弟兄在哪里?我们的姐妹在哪里?我们的亲友在哪里?那些与我们血浓与水的骨肉同胞在哪里?中国教会要率先在主面前自省、悔改,重拾长子名份,重新背负自己的使命,积极投入国度的事工,真正做山上之城,荣耀上帝,造就世人。

神在废墟中重建,危机之中有转机。经过这次灾难,世人受这次强震的警戒,他们必然比过去对上帝的公义、威严和审判的可怕,有更多的感受。从这个意义上说,神已经用这次地震,预备了整整一个世代的心,这块土地上人的心土,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松软,已经到了可以大面积撒种的时候。

复兴之先,必有审判;复兴之先,必有拆毁;复兴之先,必有痛苦的破碎。弟兄姐妹,让我们看清神的作为,跟紧祂的脚踪;让我们停止哀戚,擦干眼泪,束起腰来,预备我们的心灵,投进福音的洪流。如此,我们这一代,或许还有望看见神更大作为的彰显。

愿这次地震震撼我们的心灵,成为我们灵性苏醒的一个契机;愿我们不再沉睡,兴起发光!

(根据改革宗(福州)教会林刚长老2008年5月15日讲道录音整理,略有调整。欢迎转贴,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完-

Sunday, October 10, 2010

曹凤岐:张维迎给北大、光华带来内伤——在光华管理学院教员大会上的发言(本人审阅稿)

时间:2008年8月23日 作者: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吴稼祥BLOG:

吴稼祥按:本文系我师侄辈的北大博士生发给我的,在此转发,供网友参考.曹老师是我的老师,衷心祝愿他身体健康.

(曹凤岐在2008年1月9日的光华管理学院全体教员大会上的发言录音整理稿,本稿经过曹凤岐本人审阅与修订)

曹凤岐按:在2008年1月9日的光华管理学院全体教员大会上我作了一个发言。我发言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光华管理学院的民主制度建设。在发言中我对学院主要领导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批评。我的批评是善意的,不存在人身攻击问题,只是希望领导能正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我始终认为光华自己的问题应当通过内部沟通,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不希望光华内部问题成为"社会公共事件",这样对光华损失太大了!所以在我发言结束时强调我的发言"不上网、不登报、不传播"。但是在网络发展的今天,我无法控制别人是否上网。我已经在外部网上有了关于我发言和消息和部分内容。有一篇的标题是"光华学术委员会主席曹凤岐辞职,痛述光华的发言八页之多,真实字字皆血泪写成……",此标题显然在制造新闻效果,内容也有失实之处,已经引起误会。另一篇是把光华老师的发言摘要放到网上对我的发言摘要也倒比较客观,但有录音整理错误,更重要的是没有反映我发言的全面精神和内容。鉴于此我把我的发言录音稿(我不知道会议现场有录音,有人把所有老师的发言录音整理稿传给我一份)进行了整理与修订,主要是改正口误和修正罗嗦的口语,并加了发言的总题目和小标题。现在我把此稿转发给大家。如果有的老师执意要把那天老师的发言都全文放到公共网上,我的发言请用此稿(包括我的按语)。我对我的发言所列事实可以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不是用此稿,而在网上传播似是而非的所谓我的言论,我将一概不承认是我所说,并不承担责任。

(今天我)有点血糖不稳,所以情绪有点失控,希望大家忍耐一下。(浑身颤抖)(工会主席红霞说:还是以您的身体为重,千万不要太激动!)这个我尽量吧!我刚才已经说了,我不说何志毅的事。但是应该说我是最有权利说何志毅的事的,因为我是第一任案例中心的主任,我也是《北大商业评论》的常务编委。一切事我都知道,但是我今天不说何志毅的事。我说什么事情呢?我是说:光华管理学院的民主制度建设的问题。现在光华管理学院出了这么多的事,就是民主制度的事。我想在这里头,维迎在这儿,你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这些新班子的的老师都是后来的,他们不了解我们的制度及规章,你应该了解。

一、维迎同志给北大、给光华带来很大的内伤

我讲几个事,一个是:维迎重新当上第一副院长,尤其是当上常务副院长和院长以来,我觉得是做了一些个不妥当的事情,给北大、给光华带来很大的内伤,而且给北大、给光华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我可以说近一年来我是支持维迎的工作的。我在去年的一月份,当新班子成立的时候,我给新班子写了一封信。我现在呢,在这里头我念一下我的信。

维迎、常岐、信忠、正飞:你们好!

得知信忠和正飞被任命为副院长的消息后我十分高兴。光华经过三年甚至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行政班子的新老班子交替,这对光华今后的发展是一件好事。作为一名时刻关注和关心光华发展的老同志,我希望你们能够带领全院广大教职员工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地把光华办得越来越好。光华已经从初创阶段进入稳定发展时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精细管理。希望你们能:多做少说,低调行事,扎扎实实做好光华的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希望你们在工作中能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使班子具有很高权威性。最后我送给你们八个字,希望你们能深解其中之意:凝聚、团结、民主、和谐。

(全场热烈鼓掌)

这是去年1月15号写给班子的信。但是这一年来这八个字怎么样呀?凝聚了没有?没有凝聚呀!团结谁了?我们学院已经到了四分五裂的地步!民主吗?没有民主。我可以讲,什么事都没有经过我们的讨论。和谐吗?根本不和谐。就从这一点来看,我对一年来的工作是不满意的。我不说你做了多少,(你们是做了)很多的事情,但最根本的东西没有做好。这我就觉得做得不够好,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实在抱歉,我坐下讲。血糖有点不稳。(单忠东说:强烈主张让范老师给大家发个汉堡包!)(大笑)(今天会开得确实很好,坐这么长时间了,大家没有一个人离开,没有一个人早回家。所以给大家发个汉堡包!)当时领导班子的大部分人、成员都给我回了信。1月16号维迎给我回了信,维迎回信的全文是:

曹老师:谢谢你的来信!一定牢记你的嘱咐,更加努力地把学院的事情办好。也希望一如既往地得到你的支持,维迎。

这就是维迎给我写的信。但是我刚才说了,一年来呀,这个气氛没有了!这就说明我们工作还是有问题的。所以刚才维迎你在讲那么多成绩的时候,你是不是应该讲讲还存在一些我们今后注意的问题?这是第一点。

二、维迎同志不遵守学院原有的规章制度

第二个呢!我觉得维迎呢,知道我们学院原来的规章制度。但是我觉得他在做事的时候滥用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的名义,以集体决定为由,做了一些自己想做的事情,给光华班子和校领导都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我们就说一件事情。就是说:这个以这个光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名义给何志毅的答复,然后呢,有大家的签字。我的那个签字哪儿去了搞不清楚了。那个签字,除了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昌大卫以后面有一个人签字。那个人签字是谁?后来我征求了半天,才知道那个人是:王亚飞。亚飞同志在吗?(亚飞说:在。并举手示意)在。实际上呢!我个人认为:从哪个角度来说,亚飞都没有权利参加党政联席会!(全场热烈鼓掌)更没有权利在决定我们教员命运的这个决定上签字!(热烈鼓掌并有人叫好)为什么呢?亚飞同志你是代表党呢?还是代表政啊?我们党政联席会有明确的有规定的,我们四大制度都存在的,光华管理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的职责与程序。光华管理学院的党政联席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当时我是学术委员会主席,现在用不着了,因为我们信忠也是副院长,党政联席会由院长、副院长共同主持。这里头说怎么投票,我们都有啊!那么,如果说不是党政联席会是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办公会也不符合要求。院长办公会成员,院长办公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组成,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根据讨论内容可以吸收院长助理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关键在于维迎同志呢,从他当了第一副院长那天起,实际上他就不开党政联席会了。这个我知道。维迎同志跟我说过他为什么不开,我自己知道。那么后来呢,他开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呢,实际上他把党委也给列进来了。如果真正的院长办公会,党委是列席的!它不是一个正式的院长办公会。然后我们用这个做了很多的决定。而且院长办公会的职责呢,没有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权在党政联席会上!这些都有明文的规定。那么,现在变成了院长办公会什么都决定,而且把党委书记、副书记都列在这儿了,实际上叫院长办公会你们是列席,你们没权签字的,其他院长助理也是没有权利签字的。那么还回到刚才的问题。当时聘请亚飞同志是按照EMBA职业中心主任面试的。我们是经过面试的。进来之后呢,又安排这个又安排那个,而且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亚飞同志成了院长助理?有没有明文的?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聘的。院长助理一般来说,由我们教员担任,不是任何人员可以担任的。所以呢!亚飞同志的权利很大呀!这个我不是针对亚飞同志的。就这件事情是这样的。(单忠东问:那个签字是不是王亚飞签字啊?亚飞说:我做个更正啊!面试我来是国际合作部主任)我就是说你,但是你后来又担任过好几个部的。(亚飞说:后来杨小燕走了,然后临时让我去那边。)我就说啊!就这件事情本身来说呢!我觉得:维迎啊!制度制订了就应该执行。谁的职责就是谁的职责。实际上我们除了这个之外,我们还有教授会,就是评职称的时候开教授会。实际上,我们过去还有院务委员会呢!厉老师在的时候,院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党政联席会成员、董事、院董事、院长助理、各系主任、工会主席,明文规定呀!但是,维迎同志上来以后,你开过院务会吗?什么事找过院务会来讨论呢?全没有了!所以说呢!所谓的系里决定应该说维迎自己或者受你主导的太多了(的决定)。只有这样的问题才出了后面的很多问题。

邹恒甫的问题要解决不要解决呢?肯定要解决。但是邹恒甫问题的解决,一看对外声明"院长办公会"把邹恒甫就给开了。实际上院长办公会议无权开除一个教授!(全场热烈鼓掌)开除一个教授和提一个教授是一样的。要经过学术委员会、要经过聘岗委员会、要经过党政联席会。最近发现党政联席会好使,所以还是那些人又变成了党政联席会了(全场讥笑)。这里又涉及到范平同志,范平同志也不应该参加党政联席会。如果说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办公扩大会,范平是可以参加的。这不是乱套了吗?同志们!(热烈鼓掌)

制度是大家订的,是要遵守的!实际上还有一个制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你按照这个做了吗?2006年4月12号,你自己就要求我开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结果在这个会上没经过充分讨论就给改变了提职称标准!我向学校要了三个教授名额、四个副教授名额,这不是随便要的,是我们一个一个分析的。学校人事部来了几个人,我和其文我们几个汇报来分析:认为今年张志学、陈丽华还有董小英够条件,这是有目标的,副教授我们也是有目标的。结果维迎同志突然非得开会,我那天发着高烧,他说不开会,教员大会不能开。结果呢!开了会以后呢!教员大会推后一小时。临时做了一个决定:提高标准,叫"明确标准",实际是提高标准嘛,(准备评职称的人条件)都不够了。你当时还是常务副院长。你是学术委员会的普通委员。按道理来说,按照学术委员会规定,三个学术委员会成员提议才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他当时说还有另一位委员也要求开。我说不开。他说必须开,不开我们不能做了(提职称工作)。实际上,我们的程序都安排好了!同志们!结果这一弄,申报者都不够了。张志学撤了,陈丽华撤了,董小英连上教授会都没敢上。副教授基本上也没够的。就是张俊妮胆子大,申报了。张俊妮在不在?我不是有意说张俊妮什么话。按照当时的新规定,张俊妮也不够(副教授),按照规定,她需要二篇B类文章,张俊妮只有一篇A类没有B类。然后呢!按照学校的规定必需是第一作者。她这篇文章不是第一作者。当时在学术委员会上,厉教师也参加了,我不是不同意张俊妮,我最后是投票同意的!为什么呢?因为张俊妮本来就优秀,是可以上的。第二,我再不同意张俊妮,我们教授副教授都是个秃啊!同志们!而且头一年的学术委员会差一点儿我们也是秃,投了二次票,厉老师和我都发火了,拍桌子了,我们才有的老师评上教授了。这是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这不是你院里的工作,你尊重点儿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全场热烈鼓掌)在会上张维迎又说:一个A类可以顶二个B类。我说你拿来规则呀!你不说不明确吗?现在明确了吧!没有这个规则呀!你说顶就顶了。而且我说陈丽华、张志学有好几个SCI论文,3篇SCI论文能不能顶一个B类论文呀?(维迎)说不能顶。什么意思呀?实际上,就是说你想提就提谁,而且临时改变规则。这行吗?所以造成的问题不在这儿,而在于我们埋下了祸根呀!因为这件事情,我们有一些教授够条件的,今后一辈子可能也上不来了!而且维迎在11月29号接受采访的时候,还说(学校)给了我们三个教授名额,大概说了六个副教授名额,我们严格要求,就提了一个副教授。这是你的功劳啊?我觉得你对广大教员非常不尊重!我们不是为了钱啊!你得承认我们的水平呀!我觉得维迎你应该好好的想想!这都不按规则办事呀!要按规则办,那咱们就好说了。所以说制度必需建立,谁的职责就是谁的职责。这还不算,维迎在2006年4月12号出了这个事以后,我到维迎办公室我大哭啊!(声音颤抖并眼含热泪)我说:"维迎啊!咱们暂时不执行,行不行?明年再执行。"这就象运动员百米跑赛,已经跑了50米后,突然鸣枪说你们都不符合规则,在世界上有没有这种事儿呀?我们评完了再说,或者评之前就把这个事情解决了,为什么要在开大会之前你要提呢?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在学术会上我感觉到我非常的悲哀,我感到我非常的无能为力,我也保护不了同志们!所以我在学术委员会结束的时候我就提出来我要辞职,因为做不了!学术委员会已经不是我能够做的事情了!当然,以后还有同志跟我提意见,跟我说:"曹老师你千万别退,我们还想让你帮忙呢!"我说:"曹老师实在不行了。"所以在9月份我提出来辞去了我在学术委员会的职务。

我今天为什么跟维迎说这个呢!维迎你是院长,你要区分你得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所以邹恒甫的问题就是这个嘛?又是院长办公会把人家开了,结果现在法律官司来了,校长都很难处理了,你给学校带来多大的麻烦呀!所以,制度上,我觉得维迎这次你必须执行制度,党政联席会就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职责是解决人事的大问题,一个月开一次。院长办公会你们四个人就可以开,五个人就可以开,每周要开一次,如果需要的话,搞个列席,这是可以的。另外呢!没有教师委员会,我们的院务委员会要不要恢复?这样子我们的制度不就建立起来了吗?

三、维迎同志自己的事情竟然用光华管理学院名义发表声明

还有一个问题呢。维迎同志!作为一个院长,你应该注意社会影响啊!你的问题不是你自己的问题了,人家说光华管理学院啊!还有一件事。这件事应该说非常严重的一件事。什么事呢?2007年6月18号和20号分别在光华管理学院的网上登了二项声明。是以光华管理学院的名义发表的。我给大家念一下。第一个:关于滥用张维迎院长的名义散布虚假信息的严正声明:

最近个别网站盗用张维迎院长名义,散布《张维迎,要理性看待山西黑煤窑事件》一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实上,张维迎院长从未就山西黑煤窑问题发表过任何言论,光华管理学院保留就此问题追查虚假信息来源,并在必要情况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希望广大读者,不要轻信此类的虚假信息。

这是一个。第二个呢,关于张维迎虚假博客的郑重声明:

针对最近在部分网站中出现的以张维迎名义开设博客发表文章的事情,我们特正重声明如下: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从未在搜狐博客以外的任何网站的博客上开设专栏,更没有在专栏中发表过任何文章与评论,这些博客纯属是虚假开设的。以张维迎院长名义虚假设立博客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希望相关网站及时关闭虚假开设的博客,光华管理学院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问了,这两个声明经过党委还是经过院长办公会?没有啊!是不是张维迎你自己发的呀?你自己的事你干嘛打着光华管理学院的名义呀?你老说人家不能滥用光华管理学院的名义,你自己不在滥用吗?自己发表的声明,而且名义是光华管理学院。我也是光华管理学院的成员呀!我怎么不知道呢?这个事情,你作为院长你不能这么干呀!然后影响呢,包括学生、包括国内国外都有这个很大的反响。

我转给陆正飞一封信,(发信人)看到这个声明后说:"我感到很奇怪,张维迎在博客的事完全是他个别行为,为何让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为他发表声明?并称光华管理学院保留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北大是国立大学,不是某个私人的。难道光华管理学院=(等于)张维迎?退百步说,就是国外的私立大学也不敢这样做"。我当时给陆正飞写了一个建议,我说:"我本人也认为维迎自己的事情与光华管理学院与院长职务无关的事,以光华管理学院的名义发表声明是不合适的,应当由维迎自己发表声明(包括聘请律师)。然后我提了三点建议:一、建议立即从光华网页上删除二个声明;二、今后以光华名义对外发表声明或其它利用光华名义的重要事项,应当院长办公会通过,有关院长签字和授权再对外发布;三、对外发布声明或其它重要事项署名应当再具体一些,大家好知道到底是谁发的。如:院长办公会、公关部等,也好有人去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必须象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光华的荣誉和名誉",这是我给陆正飞写的。正飞给我回了一封信说,(大概意思是说)要做好吧!(全文是:)"谢谢你的邮件和建议!我会与有关人员协调解决的。正如你说我们一定要全面维护光华管理学院的声誉,学院的有关规则事项也要进一步地明确。"这是正飞给我回的。我的意思是说:维迎啊!你是院长你就代表光华了?自己的事情代表自己呀!要有人说我曹凤岐包二奶了,你们给我发表声明说我没包。行吗?那得我自己说我没包呀!谁知道我包没包呀!(全场大笑,热烈鼓掌)第二,光华管理学院老这样说:"对外要追求法律责任。"光华管理学院是无权追究法律责任的。你们有学法律的,因为光华管理学院不是法人!谁来追呀?北京大学,许智宏校长!(热烈鼓掌)怎么这点儿还不懂呢!所以维迎啊,你要注意点儿形象,关键是因为不是你的问题。到外面人家一看,这不是笑话嘛!到外面人家一看,怎么能这样发东西呢?所以,我的意思啊,我并不是对维迎有恶意,我就说:维迎啊!维迎你要谨慎,这样可能对你有好处,对光华也会有好处的。比如说11月29号的两个采访,你都说了些什么呀?"什么现在不是院长欺负教授是教授欺负院长。"(鼓掌)你要说院长欺负教授我还能举点儿例子,你要说教授欺负院长我连找例子都找不到。(笑,鼓掌)然后说批评你和骂你的人道德还不如你的脚后跟。那我今天批评你了,我的道德不如你的脚后跟了?(笑场、鼓掌)这样的事情呀!维迎你要注意。我是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人家大学的校长都在我的旁边,说"这个维迎怎么这么说话呀?你怎么看啊?"我说我不了解此情况。(表情尴尬)这个因为我不能说,因为什么呢?我跟厉老师我们有默契,既然群众和党委选择了维迎,我们要支持维迎,我们只能补台而不拆台。我们在外面没说过一句维迎的坏话、在公开场合都没有说过。你到现在去查网,我曹凤岐没有说过张维迎一句坏话。人家采访我,我都拒绝,为什么?我得维护维迎,也得维护光华呀!所以说,我希望你能够谨慎。就是说你在做事的时候,不能够想啥做啥了。因为我在给你的E-mail里面我给你真是写了几句肺腑之言啊!我说:"维迎啊!成大事者要团结大多数同志一道工作,尤其是要团结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我说:"成大事者做事要三思而后行。"这是我2005年给你写的吧!我这E-mail还在,我是肺腑之言啊!我跟你谈过两次话,我说你过去几台戏都没有唱好,现在你要继续把戏唱好啊!可你还唱成这样。我都替你难过。

四、涉及教员福趾的重大问题都没有交给教员讨论

在你们给何志毅的答复信的第一条,就是不要给何志毅专门开会了,除了涉及到学院教员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提出开会,其它都不能开会。但是从2005年你作第一副院长以来,开过几次大会讨论过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呀?我记得讨论过三个大问题,花了很长时间。第一个:就是我们管院使命的英文表述,反复讨论。第二个呢!美国大学排名,叫AS~~什么来着。第三个,大家提出点儿意见来,说我们要说话不能你老说,然后大家说完了,张维迎说了:可以讨论。我出个讨论题"假如我是院长",维迎啊!这个是伪命题!我们不是院长!讨论半天有什么用啊!而真正应该讨论的是什么呀?管院的分配。我上次在会议上说了,就在A岗会议上说了,我说双轨制搞了那么多年了应该总结总结了,现在4、5、6(万美元)按什么汇价算了?要按现在的汇价算你们亏了。已经亏1块钱了。按照过去的汇价也不符合当前的要求呀!你还不如就直接给多少万人民币不就合适了吗?干麻还4、5、6万美元呀!折合吧!原来是8.2现在是7.2。而且存在相当大的分配不公。EMBA讲一天课是16000元,我们普通教员包括给MBA讲课,它的标准还是我当副院长的时候定的,按照一小时21块钱乘以6(小时)或者乘以8(小时),那我们就是150元吧。我们八小时是1200元,你们八小时是16000元,而且你们主要领导都给EMBA上课呀,这不是严重的同工不同酬吗?EMBA交得(学费)多,但是这是北大、光华的牌子他才来的呀!在西安招不到学生,别说30万,12万都没人去,他不是奔北大来的吗?所以说我们在这块儿能调动积极性吗?据说现在再制定新的分配办法,但是要交给教员讨论,别弄几个人定完了就完了。北京市连涨个车票价还得听证会呢。我们这么大的涉及我们根本利益的事怎么就不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呢?就是说,你们做完了应该拿出来,看看意见怎么样。

第二个呢,退休问题。退休问题现在有一个政策,实际原来党政联席会有一个政策,但听说现在又有新的了。新的政策我不管你是不是合理,你要拿出来,包括给退休的教员和非退休的教员,包括本人临近退休,大家看着合理不合理呀?按照什么标准呀?是按照岁数标准呀?还是按照对管院的贡献标准呀!听说岁数越大拿的钱越少,可恰恰是岁数越大他就没有收入了。所以这些问题我不是说你定的合理不合理,但你得拿出来经过教员讨论。

还有个职称问题,职称问题,2006年所遗留的职称问题并没有解决,不是几个A类B类的问题,到底标准是什么?而且你们后来又制订了是按照发表和接收的时间,你得跟学校汇报,学校同意不同意?我不知道啊。他的标准是什么呢?要一视同仁,要考虑对光华的贡献,不仅仅是A类B类文章,要考虑他教学,这样我们有些人才能够当上教授,要不一辈当不上教授了。我也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当教授,都应该当教授,并不是,但是我们有些人很优秀啊!就差一篇A类或者一篇B类文章就当不上。这是硬指标啊!其它都是软指标。这行吗?那么优秀的教学,考虑过吗?所以,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我们福祉的问题。另外,比如说学科建设问题,设那么多系干什么?有些人没工作量,你怎么给他提职称?我们光华管理学院还不到养人的地步,我们还不够到一个人不上课只搞点科研的时候,我们还没到这个水平。还每个系都要稿成重点学科,可能吗?这些问题都要讨论。这涉及到光华管理学院根本性的一些问题。我就说呀!我们应该真正的讨论,应该是拿给教员讨论。我跟你说我制订的提职称的暂行办法,是经过了反复的讨论,包括院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都通过了,而且学校正式批准同意的。经过那么多的讨论,结果被你一句话就给否定了。

所以今天呢,也可能是有点儿激动。我对维迎没有恶意,而且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一直是支持你工作,但是我看到光华的今天,看到维迎有那么的争议,自己能睡好觉吗?我们为什么要当一个有争议的院长呢?为什么不当一个大家非常拥护、能带领我们大家把光华真正办成一个一流的商学院的院长呢?维迎很多优点,可以说他最大的优点就是:恨不得一天就把光华办成国际一流。但是呢?不可能啊!维迎,要从实际出发,才能够解决一些问题。

我最后还用我在闵先生九十寿辰讲话的结束语来结束我今天发言。"老一辈同志创立了光华管理学院,并创立了光华品牌,没有他们的努力,就没有光华的今天。我们作为后来者不能忘记光华的历史,不能辜负老一辈同志对我们的期望,我们必须像爱眼睛一样爱护光华管理学院,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损害和破坏光华品牌,损害和破坏光华的荣誉、声誉和形象。要一心一意谋发展,扎扎实实创一流,要贯彻十七大精神,以人为本。创造出光华团结、民主与和谐的气氛,为把光华建成国际一流的商学院而努力奋斗。(热烈鼓掌)

我的发言不上网、不登报、不传播。谢谢大家!(热烈鼓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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