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30, 2010

公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十项公民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即,作为民间法律研究机构,公盟提出了县级政治体制改革、停止强制性计划生育、以阳光财政促进社会和谐、关于要求国务院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十项建议。

十项公民建议已经发给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并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更多的人大代表关注这些问题,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建议题目如下:

1、关于推动县级政治体制改革的公民建议

2、关于废除教育行政垄断的建议

3、关于停止强制计划生育的建议

4、关于要求国务院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建议

5、关于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建议

6、以阳光财政促进社会和谐

7、关于取缔黑监狱的建议

8、关于审查修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的建议

9、关于立法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10、关于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附:十项建议文本

《关于推动县级政治体制改革的公民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深切感受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幸福之社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依宪法权利,诚恳地提出建议——改革县级权力体制,健全县级民主制度。

一 当下县级民主法治状况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整体而言,我国政治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进步,特权腐败严重,社会正义缺失,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面临危机。

以中国内陆一个普通的县为例。县委书记是省里派下来的,开始还有理想要整顿工作作风,但面对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和强大的官场文化不久只好偃旗息鼓,如果他不能融入当地官场,可能就会被迫出局。县长名义上经过了党的干部考核程序以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但实际上反映的是上面某个别领导的意志,是跑官买官的结果,刚上任就大兴土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捞取了巨额财富。法院本应担负起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依照宪法应当独立审判案件,但事实上法官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面对拆迁、征用等涉及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敢立案,不敢公开审理和公正判决,社会普遍缺失正义的底线。县人大代表名义上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由于选举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真正的竞争,甚至一些党政官员操纵选举,导致代表中的大多数都是各种官员或者各单位的领导,他们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真正代表人民说话,履行人大法定职责,对政府财政预算、重大事项监督更是一句空话。干部的任用考核不是人民的满意度,而是上级领导的青睐,即使有了一定范围的党内民主,也很容易被贿赂腐蚀。

在此权力体制下,官员普遍缺乏对人民的责任心。虽然中央要求各级官员对人民负责,但由于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上级,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对上级负责。虽然也有"追求进步"的县委书记怀着清正廉洁造福人民的理想,但整体而言,那种靠道德自律对下负责一身正气的"清官"注定是少数。权力自上而下的选拔机制还决定了官员普遍缺乏面对公众解释、沟通等让人民满意的能力,不能适应现代的开放的社会,他们在公众和媒体面前的表现让人厌恶,常常把社会矛盾激化。

在此权力体制下,吏治必然腐败。那些被提拔的领导往往不是因为他为人民做了什么,而是因为他为上级领导做了什么,跑官卖官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把手说了算"且缺少监督的权力体制决定了反腐倡廉往往只是走过场。上级要求加强纪委监察,结果是纪委成了比组织部更"肥"的单位,当纪委和反贪局都成为最"肥"的机构时,可以想象反腐败是多么荒诞。基层政府几乎只有来自上级权力的约束,没有来自人民的直接约束,而来自中央的权力约束经过层层衰减,到了县级就成了"下有对策",常此以往,即使一个很强大的对人民很有责任心的中央政府也难以保证县级官员特权腐败。一些地方腐败官员之间形成庞大的关系网,他们构成这个社会的特权利益集团,官场文化自古至今一脉相承,特权腐败和推诿责任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的常态。

在此权力体制下,社会不公必然日趋严重。这个社会最大的不公正不是财富的多寡,而是权力不受制约造成的特权腐败。市场经济带来的收入差距本来应该通过国家的以社会保障为主的二次分配弥补,但是在一个权力缺乏制约的社会中,国家的二次分配不仅不能缩小差距反而可能拉大差距。每逢土地征用、城市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官商勾结、贪污腐败几成社会常态,国家财政源源不断转移到官商手中。为化解经济危机四万亿的财政投入到底有多少会被侵蚀、截留、挥霍?绝大部分中国人都会怀有这样的疑虑。而这个社会中最贫困的阶层缺乏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农村甚至每个月几十元钱的低保也不能公正地分给最需要的人,甚至也能成为贪官们索贿的工具。国家巨额财政收入与社会保障极度匮乏之鲜明对比再次验证了一个常识——民生离不开民权。

在此权力体制下,我们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潜伏着巨大危机的社会。这是一个缺失正义底线的社会,拉关系、走后门、特权和不公正成为社会常态。常此以往,他们对基层政权失去信任,于是,三种现象应运而生:上访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群体性事件频发,黑恶势力猖獗。也许,某个县一个优秀的领导干部在权力高度集中的条件下能够更好地治理社会,能够实现清正廉明政通人和。但是,整体而言,公民对基层权力的不信任已经很严重很普遍,这意味者潜在的巨大社会危机。每当两会、国庆节等国家的重要日子,总会有成千上万的上访者来到北京,当一次次上访起不到作用他们会采取闯门、游行示威等激烈的行为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这给中央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也给他们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折磨。内地几乎每一个县都要派出大量人员来北京"接访",他们挤满了国家信访局门前的胡同。每年两会,北京的上访与"接访"成为中国特色的一大奇观。当公民的房屋被强制拆迁,他们可能不说话,当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他们可能不说话,当政府盖起天安门一样的奢华大楼,他们可能不说话,当救灾资金被贪官污吏恣意挥霍,他们可能不说话,当他们的官员邻居接受贿赂吃喝挥霍全报销,他们可能不说话,当他们看到那一点可怜的社会保障也给了富人而不是穷人,他们可能不说话,但是,当一个和自己无关的弱者遭受强权的欺凌,他们可能就突然开口说话了——焚烧警察局和政府大楼是他们最悲哀的表达方式。瓮安事件、陇南事件、人们对杨佳的广泛同情已经一再昭示,这是一个谁也不知道明天会突然发生什么的国家。

二 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是我们先辈执着的梦想,也是写在我们宪法里的神圣信条,然而现实谁都知道,我们国家治理结构依然基于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权力体制,已经严重不适应多元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向何处去?是固守一元的落后的政治体制等待社会危机爆发,还是主动推行政治改革把握全局以最小的代价完成宪政文明转型?在无数仁人志士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前仆后继奋斗一个多世纪之后,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这个问题再一次摆在全体中国人面前。

民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潮流。一个民族的自信不在于如何执着地探索自己的道路,不在于自己跟别国多么不同,而在于国家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人民自由幸福,在于同一条现代文明的道路上创造出比别的国家更为优越的文明。自1970年代末开始,在挣扎徘徊了数十年之后,中国终于重新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我们相信,只有在汲取全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沿着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直到健全的政治文明,中华文明才可能迎来伟大复兴。

三十年改革开放成绩固然可喜可贺,但绝不可以固步自封。环顾四周,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巴西、东欧等国家,在过去十多年里经济都在快速发展,而只有我们没有迈过政治改革的门槛,可持续发展面临威胁。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了让这个古老的民族和平、理性地迈过政治文明的门槛,为了这场伟大的变革和平、理性地进行,为了人民在这历史意义的变革付出最小的代价,我们诚恳地呼吁,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进行。

政治体制改革是反腐败的需要。腐败现象如此严重,以至于每当春节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忙着送礼,就连"两会"期间很多代表也都忙着拉关系。腐败为人民所痛恨,打造清正廉明的政府是全体人民的热切希望。但是,民主制度不健全,缺少来自人民的直接监督,反腐败常常流于形式,腐败现象必然盛行。当下体制查处腐败是党的专利,但是,怎么指望纪委书记查处党委书记的腐败?怎么指望自己监督自己?在官场文化沆瀣一气的情况下,怎么指望上级真正查处自己的下属?要想真正消除腐败,必须依靠民主制度动员人民直接监督官员。人民监督官员最有力的方式就是选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官员是否腐败,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看的最清楚。人民有了选票,腐败官员也可能蒙骗一时,但不可能长久居于"公仆"的位置。也许有了健全的民主制度不一定能够彻底清除腐败,但是没有民主制度,腐败必然是制度性的严重的普遍的人民无法忍受的腐败。

政治体制改革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公权力必须真正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才能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化解矛盾,维护正义。没有来自人民的制约,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他们的眼睛从来都盯着上面,不在乎人民的疾苦。当公民为被迫失去的房屋、土地奔走呼号,他们不在乎;当贫困者看不起病在家里等死,他们不在乎;当公民遭遇黑社会欺凌,他们不在乎。他们只在乎上级的批示或者眼色,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上级财政拨款到来时官员们不是考虑怎么为公众谋福利,而是考虑如何打造奢华的政绩工程,他们把没有用的半拉子渗灌建在公路旁为的是让上级领导看见。只有当公民越级上访上级领导批示下来的时候,当地的问题才会得到重视,而且,即使得到了重视,他们也未必有责任心真正解决问题。大量积累的社会矛盾产生了成千上万的冤民,他们在每一个国家的节日里来到北京奔走呼号,然后被拦截、被监禁,被殴打。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政治体制改革是维护社会真正的稳定和谐的需要。靠上级的决心也能消除一些腐败,化解一些社会矛盾,靠高压也能维护社会稳定,但治标不治本的策略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和谐,不可能维护长久的稳定。我们的社会需要真正的"人民公仆",需要眼睛向下对人民负责把服务公众当成人生价值实现的公民,他们能够适应一个多元的社会,能够发现社会问题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正义。他们还具有相当的人格力量,他们真诚、勇于担当责任,他们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缺乏真正的"人民公仆",共产党内也有无数堪当此任的优秀公民,缺乏的把这样的公民选拔到"公仆"位置上的制度。民主制度就是选拔人民满意的"公仆"的制度,人民满意是维护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高标准。

自清王朝专制倾覆到民国再到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在二十世纪虽历经磨难却始终不渝追寻一个梦想——建立一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现代文明国家。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曾经追求跳出"历史的周期率",邓小平先生也曾说过"没有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最终也不会成功"。现在,这项艰巨的使命,已经历史地落在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政治改革要不要进行,而是如何进行的问题。

推行民主政治之根本不是要模仿他国,不是为民主而民主,而是要解决当下中国严峻的社会问题,为了中华文明的繁荣复兴。只有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了真正科学的民主法治制度,权力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腐败才能得到遏制,官员才能使人民满意,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道德才能重建,一个自由、公正、幸福、和谐的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三 政治体制改革宜从县级开始

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是渐进的、可控的、负责任的改革。从县级开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真正的政治改革应当从县级开始。村级民主已经实践多年,一些不理想之处,比如贿选和司法能否维持公正有关,操纵选举和基层政府能否对人民负责有关,完善村级民主离不开对人民负责的更高的公共权力。随着社会发展,乡镇逐步成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民主对于辖下居民权利影响不大。对辖区居民权利影响最大的直接权力机关实际是县级权力机关,如果真正开启政治体制改革,最低要从县级开始。

县级政治改革符合里我国改革开放的渐进模式,改革阻力相对较小。民主法治是我们国家一贯的努力方向,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都是国民的共识。推动县级政治改革符合过去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理念。

县级政治改革并不改变我国现有政治制度,改革可以在宪法框架下进行,改革可以在国家控制下稳步推进。县级政治改革不会带来社会矛盾激化,相反,县级政治改革有利于选拔出对人民负责任的官员,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级政治改革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宪法规定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县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改革唯一的法律障碍是县长由人大选举产生,但并没有规定候选人任何产生,人大主席团推荐的候选人可以是经过人民投票认可的,即使不改变宪法,通过全民直接推举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也可以实现真正的民主。

县级政治改革可以逐步推进。县级政治改革不必要等到全国统一换届时期进行,根据实践经验,全国每年都有一些县长调任,也常常会有人大代表需要补选,国家可以借某个或某些县长调任的时机推行选举,借助人大代表补选时机推广开放竞争选举。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面对当下的社会问题,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从我们民族的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真思考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必须对我们民族的未来负责,任何政党、组织的利益必须服从这个大局。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和潜在危机,认识到政治改革的紧迫性。改革要主动,不要被动;要在和谐稳定中改革,不要在社会危机中改革。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县都不缺少为民请命的代表,不缺少浩然正气的法官,不缺少以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价值的公仆,缺少的是一种合理的选拔机制把这样的人才放到合适的位置上。合理的选拔机制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理想中,也部分出现在我们的法律中,我们需要实践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法治。还人大于民,成就真正人民代表。还政府于民,选举真正人民公仆。还司法于民,确立社会正义底线。

基于此,我们郑重建议:

一、修改宪法,县长由全县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宪法修改前可以考虑从2009年开始,县长换届由全体选民投票推举正式候选人然后由人大投票确认);

二、县级人大代表补选或者换届选举一律采用公开、竞选的方式进行。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许志永

2009年2月

《关于废除教育行政垄断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从事各行各业的中国公民,现为教育问题,提出一些想法,望能得到你们的慎重考虑。

中国自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之后,普及全民的教育一点点展开,迄今已近60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更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目前的教育制度存在大量严重问题,而其核心原因,主要是教育的行政垄断问题,学位颁发权基本上被垄断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这导致了一系列恶果:

学位颁发权垄断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导致了全国统一的高考制度,这项制度导致了中小学教育只能跟着高考指挥棒运转,应试教育成为当前教育主流,中小学生把大量时间花在无效的学业上,导致了中小学生身心疲惫,情感教育和公民教育的严重缺失,人文精神极度匮乏,学生们对包括本国历史文化在内的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缺乏常识性地了解。应试教育已经严重地窒息了民族活力,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十年之后,中国将不知道要增加多少精神病人以及心理严重不健康的人;

因为应试教育,中小学的私立学校也无法从中脱困,完全成了应试教育的附庸;私立大学因基本上无权独立颁发学位,导致了其只能按照政府设定的目标确立办学宗旨,并且由于缺乏公立学校的同等资源,生源差、师资弱,不能有效实现社会办学的目标。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运营的高度干预,包括生源、政策、资金等都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里,使得高校完全附庸在教育行政部门之下,既无独立精神,又缺乏对高校教育的真正责任心;这几年高校评估掀起的造假风潮就能说明这一点。为了争取到更好的资源,高校不惜竟先造假,完全不顾师德与斯文。这种风气的高校,如何能培养出负责任的公民? 而且由于高校的运营不依赖于市场,基本上与社会需求脱节,招收学生时不从高校的培养能力出发,在教育阶段时又不考虑学生的就业需求,使用的教材很陈旧,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缺乏就业技能,无法顺利就业。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恶化,正是高校与社会需求脱钩的明显体现。

更严重的是教育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恢复的教育制度,沿袭了五十年代以来意识形态灌输的教育模式,长期以来的仇恨教育、暴力思维的灌输、庸俗唯物主义哲学、奴化人格等非人性的教育,严重妨碍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妨碍了培养学生正直、诚实的基本人格,严重败坏了各个领域中人和人之间的正常关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灾难,也是造成全民族品格普遍矮化的基本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素质,妨碍社会进步,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成为我们全民族的大毒瘤,从而危及国家、民族的存亡。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期改变教育现状,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全民族争取更好的未来:

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切政府钳制社会自由办学的法律、法规,将政府有权设定教育内容的条文全部废除;

允许中小学成立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小学校长、教师、家长联合会,以确立中小学教育必须遵守的基本教育伦理规范,设定中小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底线基础内容,所有国立和私立学校都在此基础上按照自己目标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上述内容地办学;

许各高校成立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校长、教授联合会,以确立高校领域涉及大学自治与自律的教育底线伦理规范;

允许高校自主招生,归还给社会自由办学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高教市场,让公立高等院校与私立高校自由竞争。无论公立或者私立,国家在高等教育上的财政投入要按各个高校实际招收学生数分配。

政府在遵守中小学校长、教授联合会制定的规范基础上,全面落实义务教育;

国务院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能应当回归到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拨款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功能,废除其原有的教育监督功能,转化为教育协助的功能。

如何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正常的教育制度,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必然是萎靡的,民族品格必然是猥琐的,它将造成一切为求进步而做出的一时一事之改革无所积累,复归于零。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能考虑我们的上述建议,并且按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由具体的机构完成接受上述建议。这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中华民族之大事,我们真诚殷切地希望这些建议不会落空。

提案人:公盟

撰写人:萧瀚

2009-02-21

《关于停止强制计划生育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强制措施和一胎化政策虽然控制了人口过猛增长,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多数国民人均福利;但是带来了大量妇女和儿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挫、国民道德观念蜕变、人口出生缺陷率上升、人口老化、性比例失调、独生子女难教、无子女家庭剧增、行政成本超高、未来兵员匮乏等一系列恶果。

不仅如此,我们认为,作为强制计划生育和一胎化政策立论依据之一的"资源有限和人口增长无限论"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经验依据。许多资源远比我国紧张的国家比我国更富有,而发达国家普遍担心的是人口下降。而且,强制计划生育的另一个依据"减少人口以增加人均财富"蔑视人的价值,鼓励孩子要求父母杜绝兄弟姐妹以增加自己可享用的财富,这是反道德的;也是不经济的——即使不谈独生子女政策下对衣物、玩具、住房利用效率的降低与出生人口减少导致的校舍、师资等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多养一个孩子也不过将三口之家的财产四个人分享,而孩子未来的养老负担却减轻了一半!

强制计划生育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始于"文革"期间),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有些人吃成大胖子而给所有的人定量供应粮食,就同样没有理由因为少数人生孩子超出自己负担能力而在全国推行强制计划生育。评论家秋风说,计划经济不可行,包括人口在内的其他领域的计划同样不可行。何亚福先生进一步认为强制计划生育比计划经济更不可取。是的,钱可以每家一点四元,孩子却不可能公平地做到每家一点四个(现行政策生育率全国平均1.382),强制计划生育下的生育权(实际上变成了特许而非权利)必定是不平等的,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权力侵入家庭这个私生活的最后堡垒。

当我们对于物质资源的配置基本采用市场模式时,我们对于人力资源的生产却反而强化了计划模式。由于人口政策对经济影响的滞后性,我们到今天还在享受过去人口自然增长带来的好处。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正是因为过去人口自然增长所带来的雄厚而廉价的人力资源优势,一方面保证了中国商品和劳动力出口的竞争力,一方面帮助我们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造就了今日中国的经济繁荣。可是我们居然在大量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埋怨含辛茹苦养育了我们的上一代生孩子太多,影响了我们的人均资源占有量!

我们认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口的持续发展为前提。易富贤先生指出:要保证人口世代更替,目前发达国家需要总和生育率(妇女平均生孩子数)为2.1;由于非正常死亡率和出生性别比都比发达国家要高,中国则需要总和生育率在2.3以上。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22,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再次证实了1.3左右的超低生育率。中国人口从1950年的5.5亿增加到现在的13亿,主要是因为平均预期寿命从35岁延长到73岁。但是寿命不会无限延长。从五十年代中期至1991年,除了1959-1961年这三年以外,每年出生人口都在2000万左右或以上,其中1963年到1974年平均每年出生2600万。等到1950年代中期出生的人开始死亡,将出现一个长达三十五年的人口"泄洪"期,每年死亡两三千万。这意味着中国今后需要每年出生2000万以上的孩子才能缓解人口老化、防止人口锐减。但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1996年之后平均每年只出生600多万女孩(只占全球的10%)。可见,未来每个妇女需要生三胎以上才能维持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而《 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现在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个,未婚育龄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仅为1.46个。由于晚婚、晚育、单身、不孕(中国原发性不孕率高达17%)等人群比例增加以及养育能力的限制,实际生育率往往远低于生育意愿。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人口问题是一颗定时炸弹。中华民族却正在迅速衰老,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因此,我们建议,现在停止强制计划生育,这既能增加目前的消费从而推动就业,也能缓解未来的养老负担,可谓"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我们诚挚的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严肃考虑我们的建议,早日立法停止强制计划生育。

提案:公盟

撰稿人:杨支柱

2009-02-21

《关于要求国务院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9年是三峡工程设计建设工期的最后一年,三峡工程将转入全面运行管理阶段,至此,这项跨世纪的工程基本完工。由此,我们要求按最初设想,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从80年代开始,国家针对三峡建设基金出台过一系列文件:

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1994年, 原电力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电经(1994)44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照每千瓦时四厘钱的标准征收;

1995年,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说明了三峡基金的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西藏自治区暂不征收"。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在《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里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在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湖北省等十六个省、直辖市每千瓦时提高到七厘钱;

1997年,国务院加征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含在三峡建设基金里),将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每千瓦时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3分,同时,用于三峡电站至四川、重庆的送变电工程建设和前期工作的四川省和重庆市每千瓦时电新加征的 3厘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2002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1.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这么多年来,由全国每一位公民通过电费贡献形成的三峡建设基金为保障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最重大的作用。根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公布,截至2006 年底,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已累计到位727.43 亿元,成为三峡工程最为稳定的资金来源。虽然全部数字从未公布,但是根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在发行企业债券时测算,1993年-2009年之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通过电力加价约可征收1034亿元人民币,通过葛洲坝电厂提供约100亿元资金, 以上两项共计约1134亿元人民币,要占到三峡工程建设官方宣布最终总费用1800亿的一半多!

从历史的角度看,随着三峡工程的完工,三峡建设基金的功能已经完成;而且,自2003年7月10日开始,三峡电站首台机组也已投产发电,工程初步设计安装的26台70万千瓦机组,目前也已全部投产,进入商业化运行。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三峡电站已累计发电量超过2880亿千瓦时。据相关消息和测算,三峡工程从2006年起出现资金盈余,开始偿还贷款本息,2010年就可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已经是全国乃至世界最大的水电开发运营企业,在装机规模、资产质量方面均居全国第一位,完全具备自我造血功能,不再需要三峡建设基金。

工程基本完工,电站成功运行,因此,我们认为,应当立即取消该三峡建设基金,减轻全国民众的电费负担。

有人建议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年限延长到2020年,并部分转换为三峡库区发展基金,以支援三峡库区发展,支持移民活动,或者转化为类似的水电基金继续征收。对于此种说法,我们的看法是:三峡工程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管理,商业化运行,不再适合由全国人民承担的政府性基金支持;三峡工程现在已经出现资金盈余,已有能力承担库区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解决由于工程造成的包括移民在内的各项问题本属三峡公司份内的责任,由全国人民无偿支持多年,而今工程建成,有能力也应该承担起这部分责任;最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系国家困难时期为支持建设该项工程而设,撇开当初以全国人民的财产支持一公司发展的做法是否合适不论,在三峡公司在全国人民支持下成了中国电力界的老大哥之后,它理应承担包括支持水电事业发展在内的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应该继续由政府性基金支持,使全国人民当初支援国家建设的大义之举变成他们挥之不去的长期负担。

基于此,我们在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如下建议:

要求国务院专款专用,按照原来的计划和规定,在2009年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重点监督,防止改头换面保留该基金作为它用的情况发生,在国家走出财政困难时期、三峡工程出现资金盈余之后,减轻全国人民负担,实属应当。

提案人:公盟

撰写人:任星辉

2009-02-21

《关于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建议》

——防止滥用精神病强制收治,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近年来,滥用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的行为频频被媒体曝光,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为了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和人身自由权,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我国亟需制定和完善精神卫生立法,重视并有效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

精神障碍是一种常见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显示,世界人口每4人中就有1人在人生的某个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根据卫生部统计,在中国13亿人口中,患有不同程度精神或心理障碍并需要专业人员干预的,达到1.9亿人。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精神病人一般没有对所患精神病的自知力,不认为自己有病,也不感觉痛苦,因而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求医。近年来,我国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了对防治精神疾病的管理,措施之一就是对精神障碍者实行强制住院治疗,以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收治和治疗,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强制公民住院治疗,虽然是以精神医学和救死扶伤的名义,但也构成对其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并有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制度,应当具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条件要求,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者作为公民,当然应当享有受到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根据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如果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决定是否治疗以及如何治疗自己所患疾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至今针对精神病强制收治及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我国在精神障碍者强制住院治疗方面也存在较严重的制度隐患。

目前,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不法目的的送治。该种情形常常表现为精神健康的公民与亲属、所在单位、其他机构或他人发生矛盾,对方出于打击、报复、恶意阻截等不法目的,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将该公民强行送到精神病医疗机构予以隔离。

第二,个别医疗机构出于营利的目的、迫于某种压力或与某些机构恶意串通,放松收治医学标准,将明显无精神病特征或无需强制收治的精神障碍者,草率收治。

第三,精神障碍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拒不办理出院手续或拒绝其出院。

第四,缺乏质疑、申辩等权利救济和纠错机制。强制住院治疗缺乏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由于缺乏合法的程序,公民的治疗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就有可能被他人单方面决定、处置,而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现行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制度存在缺陷,不仅精神健康的公民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对待,而且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和治疗也同样缺乏必要的、审慎的法律程序保障。

为纠正目前弊端,我们建议,要尽快制定现代意义的《精神卫生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法律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精神医疗服务行为因不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不能削足适履地套用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作为一种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又与政府行为不直接相关,对该类行为,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制定具有社会法属性的《精神卫生法》。我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精神卫生法》,以规范包括非自愿住院治疗在内的一切精神卫生社会关系,实现该法与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衔接和呼应,并为地方立法提供基础。《精神卫生法》涉及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内容可以包括:精神障碍者及其代理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范围,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种类和条件、程序的启动和监督,权利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认为,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应当在《精神卫生法》里体现这一依据。根据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

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一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观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

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

同时,我们认为,应当在《精神卫生法》里确认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护,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问题。而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障碍者最重要的权利。一方面,精神障碍者有权获得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

承认精神阻碍者的住院权。住院权即住院自决权,是指精神障碍者所拥有的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或出院的权利。基于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作为精神障碍者的公民理应享有完整的住院权利;同时,公民精神健康发生障碍并不等于其在任何时候或对所有事物都缺乏自知力,间歇性精神障碍者或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拥有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住院自决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者本人不能行使该权利的,可以在受到法律监督的情况下依法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因此,住院权利的行使应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以非自愿为例外,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碍者本人的自决权利,最大限度地防范其人身自由权利遭受非法处置。精神障碍者是否具有行使住院权的能力,可由公安机关依申请或职权根据精神司法医学鉴定书做出决定。非经法律特别规定和法定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利。

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两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制度与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

第一、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

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对有社会危险性即可能在精神障碍的支配和影响下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精神障碍者应当强制住院治疗。基于人道主义,对于有可能自杀、自残的精神障碍者,也应当给予强制住院治疗。

决定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的程序必须严格。最理想的设置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实施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但根据目前国情并借鉴外国做法,精神卫生法可规定由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决定实施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这和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类似)。任何人如果根据事实认为应当对有危险性的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有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必要,应当及时组织两名以上独立的司法精神医学专家对适用对象的精神状态、危险性进行鉴定。各专家一致形成的实施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的意见,方可被采纳。当事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当事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公安机关决定不服,当事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和法院不得根据先前作出的精神医学鉴定认定当事人无复议申请能力或诉讼能力,并以此为由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诉讼。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精神障碍者可能立即实施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24小时)的约束,公安机关也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者移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其中)的强制观察和治疗。在临时性约束、观察和治疗结束前,公安机关应作出是否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在对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措施的24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应当将实施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监护人和单位。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的费用,应由国家支付。

第二、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

为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因丧失行为能力而不能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应当收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1)病情严重,不住院治疗就可能发生生存危险的;(2)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自我保护且身份不明、无人看护的。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必须基于或者符合精神障碍者的最大利益。

精神障碍者的家属、监护人,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安机关或民政机关,都可以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对上述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请求,接诊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救治和看护。接诊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如果认为有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应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两名以上接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外的精神医学专家对适用对象的精神状态和住院治疗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各专家一致形成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意见后,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在作出评估之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的强制观察和治疗。在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观察和治疗的24小时之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将实施强制观察治疗的原因通知其的家属、监护人和单位,没有家属、监护人和单位的,或者找不到其家属、监护人和单位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监督。对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情况,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费用应由精神障碍者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承担;精神障碍者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单位不能承担的,或者精神障碍者没有家属、监护人或者单位的,或者找不到其家属、监护人或者单位的,由国家支付。对经法定程序实施的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医患纠纷,当事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可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不论适用哪种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对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都要进行定期(应明确规定)复查。如果精神障碍者经治疗痊愈或者病情明显缓解,具备出院条件,应安排出院。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有权在一定周期内向主管机关(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为公安机关,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强制住院治疗的申诉。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也适用于精神病人,更适用于没有精神病而被当作精神病人的人。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人身自由。因为,面对缺乏法律制约的精神病学,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宣布为精神病人,被强制住院,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我们诚挚的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考虑这一建议,早日规范精神病强制收治的规定,防止再出现滥用精神病强制收治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精神病与社会文化观察组

2009年2月

《以阳光财政促进社会和谐》

——建议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政府预算、决算文本的提案

"政府花钱"不该成为秘密

——中国公民呼吁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政府预算、决算文本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8年,中国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2009年,也可能是社会局势复杂多变的一年。在即将到来的复杂局势和多变条件中,"政府如何花钱"将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大因素。以下是一些征兆:

——2008年11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某政府部门考察团与浙江省温州市纪委副书记带领的另一政府培训团被网络曝光,他们以公务考察之名旅游美国,前者11人13天花费35万元,后者23人21天花费65万元,引起舆论哗然。

——2009年1月中旬,安徽省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被曝光,在一家五星级酒店一次饭局消费26000多元,其中各类好酒消费近12000元,招致网民强烈指责。

——2009年1月下旬,四川省北川县政府被曝光,以救灾指挥为由购买价值110万元的进口豪华越野车,遭到社会广泛批评……

这些事例,不仅直接损害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引发了关于纳税人与政府关系的讨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使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机构,所以,政府每花的一笔钱,都应该经过纳税人的核查与监督。但理念与现实的巨大差异,使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日俱增。

有研究指出,在过去几年中,与美国、法国、瑞典、丹麦等发达国家用于公共福利的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80%到90%)相比,中国财政的公共福利支出非常欠缺(约占总支出的50%)。2003年,美国医疗投入占GDP的比重是13.9%,而中国只有4.5%,在全球191个国家中排名第188位;2005年,我国的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2.8%,排在世界各国的末尾——比非洲穷国乌干达还低。

在行政开支方面,以2006年的数据为例,中国政府的预算内行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8.73%,远远高出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以及美国的9.9%。如果加上预算外支出,有学者估计,中国政府的实际公务支出至少占政府全部支出的30%以上。很显然,这种状况注定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持续存在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中国人民授予政府合法地位、督促政府按照人民利益的要求行使职权的民意实体。为此,帮助纳税人监督政府的收支活动,促使政府高效廉洁地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它应有的职责。

在过去,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审议,但从具体议程内容来看,离"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这一目标相去甚远。例如,每年开人代会时,代表们审议政府预算的时间最多一天,甚至不到一天;会议公布的预算报告只有几页纸,内容大而化之;具体的预算文本不发给代表,由代表团长掌握;有些地方虽然把详细文本发给代表,但会后都要收回;等等。这样的审议,不可能实现了解政府支出状况、提出改进意见的效果。

人民代表大会尚且如此,其他方式更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核查作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政府花钱出现了种种问题:一是政府开支种类繁多,耗费巨大,机构膨胀难以遏制;二是很多部门违规使用公共资金,牟取小团体利益,内部腐败屡禁不绝。在一个独立研究机构——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编制的《2008公民税权手册》中,列举了民间流传的各种政府浪费现象:

——公务用车浪费。我国目前大约有400万辆公车,每年消耗超过2000多亿元。作为对比,在德国首都柏林,公务用车一共92辆,其中专车不到30辆,很多车仅用于运送文件。在芬兰中央政府,只有总理和外交、内务、国防部长有固定公车。

——公款吃喝消费。粗略统计,中国的公款吃喝每年不少于2000个亿,至少吃掉一个三峡工程。

——公费出国消费。近年来官员出国考察和培训热在各地持续升温,官员公费出国一年耗资已经超过3000亿元。如前面的事例所说,这些考察实为旅游。

——"政绩工程"和办公楼建设。很多政府用财政收入兴建豪华办公楼、大广场、大剧院、大体育馆等。作为对比,在美国,找政府部门,外地人得带上地图按地址寻找,因为政府部门常为小型平房或直接租用民宅办公。

……

凡此种种,严重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败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构成巨大的威胁。

为了消除上述弊端,政府高层领导与监督部门可谓千方百计、竭尽所能。但事实证明,不把政府开支详情与财政资源分配状况向公众披露,不把政府的自我监督变为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不把职能部门的任务性审查变为广大民众基于自身利益所作的持续性追查,这些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一句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阳光财政,才是根治问题的希望所在。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把政府收支的基础性文件——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决算文本向全社会公布,具体办法如下:

1.中央部门及各级政府预算、决算文本编制完成时,即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官方网站上完整公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安排政府预算文本在各地新华书店按成本价发售。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举办专场记者招待会,向参加会议的媒体记者分发政府预算文本,并回答相关问题。

4.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机构,长期受理民众对政府预算问题的质询和意见。

这些措施,可以说是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体制的第一步。随着政府预算文本和相关信息的传播,将有更多的问题和思路浮现出来,指引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

令人鼓舞的是,政府也已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根据这一行政法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和财政收支数字,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都属于县以上各级政府重点公开的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有理由和条件将政府预算文本公开化的工作尽快实施。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也是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一年。我们相信,如果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实现政府预算文本公开化的构想,必将为中国的社会和谐与现代化建设作出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岑科

2009年2月

《关于取缔黑监狱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一直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和公民基本权利。在我们对收容遣送制度和信访制度进行研究和跟踪的过程中,"黑监狱"现象引起了我们越来越多的焦虑,我们特此提出关于取缔黑监狱的公民建议。

问题

2003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被废除,关押上访民众的全国各大城市的收容遣送站逐步取消关闭,或变成了社会救助管理站。但是,面对严峻的上访问题,迫于上级压力,地方官员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访民进行拦截、拘留、强迫遣返,于是对访民临时或者长期关押的黑监狱应运而生。被关押者不仅会失去行动自由,而且还受到酷刑虐待和经济上的勒索。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申诉权、请求救助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案例

郑大靖,男,46岁,湖北人,2007年3月15日,郑大靖在北京被十堰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周国栋、郧西县公安局高勃等人带到十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非法拘禁,次日被转移到黑监狱北京东风宾馆继续非法拘禁。郧西县更私设 "非正常上访人学法班",抓捕关押从省城和京城遣送回原籍的上访人士,黑监狱地点是郧西县洪台原寺沟乡烟草站内。

王心甫,男,70岁,河南人,2008年多次被绑架,并被关在南阳驻京办事处、唐河驻京办事处的黑监狱里。

张小玉,女,河南人,2008年12月被南阳驻京办事处的人员绑架,并被关押在位于北京丰台区的黑监狱——"京苑宾馆"后院。在京苑宾馆,通常有七、八十人到一百多人被关押着,老弱病残居多。访民的身份证和手机等往往被强行没收,食物常常是宾馆的剩饭剩菜,生病后得不到药物和治疗,看守经常对被关押者进行辱骂殴打。

张艳菊、佟喜英、邹桂芬等约200位访民被截访人员于2007年10月份关进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二村的黑监狱(吉林四平驻京办设立),其中包括残疾人任治美和孕妇赵丽。多数被关押者受到残酷虐待。

马喜荣于2008年10月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虎坊路青年宾馆后院,同时被关押的还有20多名上访人。

孙文远,男,34岁,黑龙江人,2007年6月20日,被鸡西信访办人员用欺骗和绑架的手法劫持到黑龙江省第三招待所鸡西驻京办(位于北京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5号内蒙古宾馆地下室),被非法关押四天三夜。与孙文远同屋关押的柴文斌(75岁)当时已经被关押10天;徐鲜艳(女,38岁)已经关押18天。

汶川地震灾民代表杨培群,因在北京上访,被截访人员拉到丰台区一个农贸市场一间房内,进行暴打;然后被关到成都市高新开发区一个'黑监狱'里面。

2008年8月,访民沈佩兰被关押在闵行救济中心(上海闵行区沪闵路1774号)14天,期间受到看守的殴打虐待。

距离沈阳市东30公里左右棋盘山深处的一个大院,在2008年8月就关押着三百多访民,是一个藏在深山中的"黑监狱"。

非法监禁和殴打访民的现象由来已久,近些年来,黑监狱迅速蔓延,被关押的访民也越来越多,公民基本人权正在受到及其严重的侵犯。除以上提到的9处之外,以下17处仅仅是我们核实的黑监狱的一少部分:

聚源宾馆(北京陶然桥附近)

天美宾馆(北京南横街 灿烂胡同131号,哈尔滨驻京办事处用来关押上访者)

仪化宾馆地下室(浙江驻京办事处用来关押上访者)

中联鑫华酒店(北京陶然桥以南约400米)

格林豪泰宾馆后院的两层小楼(陶然亭公园的西北角,最高法院信访口南500多米)

河南平顶山驻京办事处的地下室(陶然亭西南角)

江苏武进交通宾馆(江苏常州天宁区政府设置的黑监狱)

四川自贡市荣县救助站

黑龙江鸡西市政府救助站分流中心

北京丰台区西罗园宾馆

辽宁省驻京办事处

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事处

上海瑞金一路6号二楼的高福动迁基地办公室

北京市丰台区释迦寺298号(甘肃省驻京办私设的"黑监狱")

黑龙江牡丹江市救助站儿童救助中心

北京丰台区程庄路渝乡村洒楼兢帅旅馆六号院

北京丰台区久敬庄救济中心(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处废弃厂房)

法律

《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信访工作者和各地信访部门雇佣的截访人员,在没有任何授权、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故意以绑架、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显然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该条例的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即使发生上访人员危害到公共秩序的活动,也应该由公安人员来制止而不是信访工作人员。

总之,私设"黑监狱"羁押虐待上访公民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必须依法追究和严惩。

四、建议

我们不否认黑监狱的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信访难题也反映了司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但是,如果对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径视而不见,一定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心;这种粗暴野蛮的"解决"信访的办法也正在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怨愤情绪,污染和毒化着社会肌体,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我们郑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请人大代表考虑:

1、立即无条件关闭全国各地的所有黑监狱;

2、对用非法拘禁方式关押上访者的行为,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以维护国家刑法的尊严;

3、将上访的访民数量与相关官员的考核脱钩,切实尊重访民的权益;

4、逐步采取措施保障司法独立和基层选举的民主公开,以解决日益严重的上访问题。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9年2月

《关于审查修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视听节目成为公民表达意见、监督政府、文化创意的重要方式,国家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规范应当以鼓励发展为目的。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实施,该规定某些条款与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可能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我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这一规定排斥了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格,这种差别待遇不是必要的与合理的,是对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的歧视,违反了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

另外,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但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排斥了非国有市场主体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对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的歧视,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繁荣,是不适当的。 字串3

实践中,要求对目前数以几千万计的网民之间上传和互享自己制作的、非赢利性的录象、照片、动漫、音乐、录音等个人行为进行许可证式的管理,是不现实的,也是违反公民基本权利和互联网产业基本准则的,将导致该规定无法贯彻执行而失去其可执行性和严肃性。

字串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务院审查并改变《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不适当的条款。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许志永

2009年2月

《关于立法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近年来,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标志,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各类产品侵权事件频发,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对消费者不负责任?这固然有国家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但是,来自公民社会的监督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惩罚侵权责任人,鼓励公民起诉违法行为,有必要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下从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具体立法建议方面分别阐述。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弥补民事补偿性赔偿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损害赔偿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现有民事赔偿制度中的补偿性赔偿无法有效地威慑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在不法厂商实力雄厚的情况下,这种赔偿对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仅不能形成有效遏制,反而可能使他们产生"既然付出了赔偿,因此就有权利生产有害食品"的恶劣想法。通过增强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威慑潜在侵权人,从而能够加大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弥补民事补偿性赔偿的不足。

激励公民起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够激发人们的权利意识,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激励民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激励民间参与社会监督,减少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由于政府获取违法行为相关信息的能力以及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的有限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受害人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若采用惩罚性赔偿这种利益激励机制,刺激受害人在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监控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这是政府执法所不具有的功能,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急需立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立法未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只有个别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所涉及。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进一步承认了这一制度,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首次确立了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上述条款因其内在不足中却未必能起到惩罚的作用。例如《消法》所规定的双倍损害赔偿金事实上缺少足够激励让受害者起诉不法侵权人。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正处于关键转型期,一些大型污染事故、恶意侵害别人权利的事情频繁发生。最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例证。因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迫切的现实必要性和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符合社会现实和民意要求

现有的民事补偿性赔偿,如前所述,可能对不法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遏制,个别人甚至毫不考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而给他人施加损害。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明显超过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所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发挥其制裁和遏制功能来维护社会秩序,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

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社会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与之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据报道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其中多涉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要求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意呼声较高。

惩罚性赔偿理论和立法技术的成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源的英美,针对惩罚性赔偿判决频率过多、金过高的情况,理论上和司法中不不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改革,惩罚性赔偿理论和立法技术渐趋成熟,对我国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在其消费者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因司法成效较好,逐渐引入其它法律的立法,有逐渐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趋势,也可以为我们立法借鉴。

当前的立法机遇

2008年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继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之后,再次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当时侵权责任法是当时《民法》草案的一编。时隔六年后,这一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奶粉事件曝光之后不久,该法律案作出怎样的修订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这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是个绝佳的立法机遇,在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和民意要求,理论和立法技术成熟的条件下,我们有责任抓住这个立法机遇,在我国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其早日造福于人民,在法治之路上迈进重要的一步。

具体立法建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归为以下三项:(1)为什么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被告何种行为得判决惩罚性赔偿?(3)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何种数额为适当?立法设定该制度主要涉及后面两项,根据上文论述,结合其它国家立法司法和现有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设立下述条款:

侵权之诉中的原告如果能够以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被告恶意所为或因为被告完全忽视他人的安全(重大过失)所造成,那么原告有权要求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不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的10倍。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刘金瑞

2009年2月

《关于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上位法以及中国政府已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劳动教养主要由公安机关独家自查、自审、自批、自纠,缺乏监督和制约,产生了严重的滥权的弊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缺乏严格程序的过于轻率的处理损害了有关司法机关的威信,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应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动教养制度,把违法行为矫治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体分述如下:

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一、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

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最长可达4年,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另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劳动教养制度构成违宪。

其二、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劳教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但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一至四年。 现行劳动教养的依据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公安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还有受到公正审判权的规定。对照这些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是不符合这些举世公认的法律准则的。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一大弊政,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异化明显地背离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这把锋利的双刃剑弊端极大;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证据不足案件及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事实表明,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反之其巨大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

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公安部法制局认为,现在全国社会治安的形势很严峻,取消劳教制度将使公安机关失去一种方便的手段,将不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维护社会治安功能,但是,社会治安和稳定从根本上说必然是建立在包括程序正义在内的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为了眼前的治安和稳定只顾从重从快处罚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忽视了社会矫治,那么治安和稳定都缺少正义的根基。任何稳定都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牺牲正义的稳定不可能是真正的持久的稳定。何况,我们提出的废除劳动教养的建议并不是一废了之,而是要充分继承劳教制度原有的违法行为矫治的社会功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同时把矫治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既维护了社会治安和稳定,也维护了法治的尊严。

从2001年起不断有专家学者研讨并提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04年初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发表公开信,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07年11月中国律师观察网召开法律研讨会,江平、茅于轼等17位法律学者和律师公开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07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在长期研究上访问题的基础上,对因上访被劳教现象作了专题研究和资料整理。2008年7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范亚峰博士发表公开信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法》。

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段维义等127位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2004年3月,420名代表再提这一议案,这一人数达到2984名人大代表的14%。

1998年,司法部向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提出《劳动教养立法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着手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行政处罚法》、《禁毒法》都排除了劳动教养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官员坦承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人提出要把劳动教养列入,"劳动教养都快废除了"。 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了当年立法计划,准备在当年的4月份对草案进行审议。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已经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据南方周末的网络调查显示8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立即或者最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三、具体方案

"破""立"结合,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白。具体如下: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违法行为矫治法》应该遵循程序司法化、条件法定化、程度轻缓化、手段人道化、形式多样化等合乎以人为本的理念。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主要不再作为一种惩罚,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矫治,强调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在防范权力滥用方面,作出权力法定、分权制衡、严格程序、赋予行为人多种救济途径、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在矫治决定程序中,要规定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辩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各项权利。

在立法内容上应考虑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接轨,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矫治方式上可采取监护隔离、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限制住所、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感化教育、心理治疗、罚款、交纳保证金等。

坚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渊源,均应废除: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3日发布;1980年2月重新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发布);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1992年5月27日发布);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1994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综上,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我们再次郑重提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张立辉

2009年2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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