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7, 2009

上海合作组织大事年表(1996-2005)

1996年

4月26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会晤,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这次会晤后来被称作上海合作组织前身的"上海五国"元首的第一次会晤。

1997年

4月24日,"上海五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第二次会晤,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1998年

7月3日,"上海五国"元首第三次会晤在阿拉木图举行。由于俄总统叶利钦生病,俄外长普里马科夫代替出席。会议讨论了地区安全、区域合作问题,并发表《阿拉木图联合声明》。

1999年

8月24-26日,"上海五国"元首第四次会晤在比什凯克举行。各方就地区安全、区域合作及国际形势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发表《比什凯克声明》。

11月,"上海五国"执法和安全部门领导人第一次会议(又称"比什凯克小组"第一次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

2000年

3月,"上海五国"国防部长第一次会议在阿斯塔纳举行。

7月5日,"上海五国"元首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第五次会晤。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首次以主席国客人身份参加五国会晤。杜尚别会晤期间,五国元首达成一个新的共识,即在新世纪和新千年开始之际,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上海五国"机制,逐步将五国首脑会晤机制发展成五国多层次、多方面的合作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联合打击形形色色的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极端势力,深化在政治、外交、经贸、军事和其它领域的合作,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五国元首签署的《杜尚别声明》标志着五国新世纪合作的良好开端,为探索新型国家关系、新型安全观、新型区域合作模式提供了重要经验。

2001年

4月28日,"上海五国"外长第二次会议在莫斯科举行,就上海峰会有关准备工作以及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广泛深入交换了意见,并签署《联合公报》、《联合新闻公报》。

6月14-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第一次会晤在上海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共和国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关于吸收乌加入"上海五国"机制的《联合声明》,发表会晤《新闻公报》。此次会议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会晤期间,六国外长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活动暂行条例》,六国国防部长举行会晤并发表《联合公报》。

9月13日-1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首次会晤在阿拉木图举行。六国总理讨论了区域经贸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等问题,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多边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发表新闻公报。针对9.11事件,六国总理还发表声明予以谴责,表示决心与国际社会一道,与恐怖主义作毫不妥协的斗争。

10月10-11日,上海合作组织在比什凯克举行"比什凯克小组"紧急会议。各方就当前阿富汗及中亚地区形势、加强打击"三股势力"合作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发表声明。

2002年

1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非例行会议在北京举行。六国外长就阿富汗局势、国际反恐斗争、打击本地区"三股势力"以及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作用等迫切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各方签署联合声明,集中阐述了六国在上述问题的共同立场和基本主张,并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应急机制原则。

4月11-12日,上海合作组织文化部长首次会晤在北京举行。六方共同签署并发表《文化部长联合声明》。

4月26日,六国外长例行会议在莫斯科举行。各方为圣彼得堡峰会进行了重要准备,并就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及加强组织建设与合作等重大迫切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会后六国外长发表了新闻公报,并共同会见记者。

4月29日-30日,上海合作组织紧急救灾部门负责人会议在圣彼得堡举行。各方讨论了本组织成员国在紧急救灾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具体步骤和进行紧急人道援助的立场,同意俄关于签订组织成员国紧急救灾互助协定的倡议,授权专家尽快制定协定草案,商定举行本组织成员国紧急救灾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定期磋商。

5月15日,六国国防部长会晤在上海举行。各方讨论了加强六国军事相互协作问题,同意保持和完善六国国防部长和军队总参谋部代表的定期会晤机制。

5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领导人例行会晤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会议签署了《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草案)的决议》,通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草案),建议加快制定反恐机构协定后续文件,以尽快启动反恐怖机构。

5月28-29日,上海合作组织经贸部长首次会晤在上海举行。各方就六国区域经济合作和经贸部长会晤机制建设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正式启动经贸部长会晤机制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谈判。会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经贸部长首次会晤联合声明》。

6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第二次会晤在圣彼得堡举行。各方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9月11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发表外长声明,阐明六国对当前反恐形势的看法及对打击"三股势力"和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积极态度。

10月初,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吉双边反恐联合军事演习在中吉边界举行。

10月3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上海举行。各方讨论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六国安全合作的有效途径,并就司法合作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11月20日,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一次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各方讨论了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开展交通运输合作问题,确定交通运输合作的主要方向为消除交通运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际交通运输走廊、大力发展过境运输。会议正式启动上合组织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商定下次会议在俄罗斯举行。会议发表了《联合声明》。

11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会议在莫斯科举行。会议批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关于下一步机制化建设工作的建议,签署《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关系临时方案》。

2003年

1月20-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会议在阿斯塔纳举行。各方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化建设、预算与会费分摊、今年组织高层活动计划等问题,达成广泛共识并签署了会议纪要。

2月28日-3月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重点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今年高层活动安排、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筹建工作、组织预算等重要问题,并商谈了组织各机构条例草案内容。

3月26-28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乔蓬阿塔举行。各方着重商谈了组织今年高层活动安排、常设机构筹建、预算与会费分摊以及对外交往等问题。

4月26-28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会议主要为5月底莫斯科峰会和4月底外长会议作准备,并商谈了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化建设和财政预算制度有关问题。

4月29日,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会议就组织机制化建设、安全经济等领域合作、对外交往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会议结束时,六国外长共同签署一系列决议,通过关于规范上海合作组织各会晤机制和常设机构及组织财政预算问题的法律文件,组织会徽、会旗方案以及首任秘书长人选,决定提交5月底莫斯科峰会批准或签署。会议发表了新闻公报。

5月26-27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莫斯科举行。会议敲定了莫斯科峰会政治文件--成员国元首宣言内容,最后核对了峰会将签署和批准的九份文件,并商定了有关文件和秘书长人选及组织徽标等五个峰会决议案。会议还进一步讨论了加快筹建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和组织预算有关问题,原则商定下半年协调员理事会主要任务。

5月28-29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第三次会晤在莫斯科举行。六国元首签署和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上海合作组织元首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总理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条例》、《上海合作组织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条例》、《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细则》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秘书处代表条例》,通过了首任秘书长人选(张德广大使)和组织徽标,发表了元首宣言。

6月25-27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杜尚别举行。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5月底莫斯科峰会精神,研究上海合作组织下半年主要活动、筹建常设机构、明年预算等重要问题。会议取得实质性进展。

7月29-31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会议主要为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二次会晤和六国外长非例行会议做准备,并继续商谈组织常设机构筹建等重要问题。

8月8-1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五国举行了联合反恐演习。

9月1-2日,欧安组织第二届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8个国际组织和近10个国家的代表应邀与会。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马恩汉受委托作为上海合作组织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上海合作组织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9月3-4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塔什干举行,主要任务是准备即将召开的六国总理会晤、外长非例行会议,并商谈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筹建等问题。

9月3-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会议讨论了各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非法倒卖枪支、贩毒及其他危险犯罪方面进行国际司法协助,建立交换打击跨国犯罪信息的直接联系、交往机制及成立检察官培训与进修中心等问题。商定下次会议于2004年在阿拉木图举行。

9月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非例行会议在塔什干举行。各方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化建设、准备即将召开的六国总理会晤及国际、地区形势等问题,签署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并发表联合公报。

9月5-6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第二次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举行。各方就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准备即将举行的六国总理第二次会晤等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建议提交总理第二次会晤批准。

9月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会议在圣彼得堡举行。会议研究了制订多边公路运输协定、各成员国加入《欧洲综合运输重要干线协定》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成员国间现有公路运输线等问题。

9月19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生效。

9月20-22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主要任务是为9月23日总理会晤做最后准备,并继续商谈组织常设机构筹建问题。

9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晤在北京举行。各方讨论了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加快组织机制化建设等问题,签署《关于技术性启动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备忘录》,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2004年预算、《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编内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保障条例》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发表联合公报。会晤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与会各国总理。

10月27-29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塔什干举行。会议敲定了秘书处和反恐怖机构执委会岗位分配方案,并为即将召开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首次会议做了准备。

10月31日,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塔什干举行。会议选举吉方代表出任反恐机构理事会首任主席,决定提名乌安全局副局长卡西莫夫担任反恐机构执委会首任主任,通过反恐机构理事会程序规则和执委会配额岗位分配方案,并就加强反恐机构组织建设、开展合作及制定2004-2006年组织合作措施计划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12月9-10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杜尚别举行。会议批准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编内人员合同范本和秘书处有关人事任命。

2004年

1月12-13日,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为1月15日外长非例行会议及秘书处成立仪式作了最后准备,初步讨论了6月塔什干峰会日期,研究了制定组织对外交往、法律、财务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框架内有关文件等问题。

1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非例行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了去年莫斯科峰会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发展、今年6月塔什干峰会准备工作以及国际和地区形势等问题。六国外长签署了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人选和提请元首会议审议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下任主任人选的决议,并发表了新闻公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卡西莫夫出席会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集体会见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和两常设机构负责人。六国外长与蒙古外长举行了礼节性会见。

1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举行正式成立仪式,东道国中国国务委员唐家璇、六成员国外长和国家协调员,联合国、欧盟、欧安组织、独联体等国际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及东道国有关部门领导人应邀出席。

3月9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例行会议在秘书处举行。会议讨论了即将举行的莫斯科外长会议和塔什干峰会等活动的准备工作情况,审议了有关文件草案。张德广秘书长出席会议并通报了秘书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对今年组织工作的有关设想。

4月21-2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在莫斯科举行。

4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会议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塔什干峰会议题及有关文件草案,并就国际和地区形势交换了意见。会议发表了新闻公报。

6月1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2004年度会议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这是上海合作组织结束初创阶段后举行的首次峰会,对规划和指导组织新时期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务实"、"开放"是这次峰会的主题。峰会期间,六国元首总结了去年莫斯科峰会以来组织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就组织下一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和具体指示,特别是强调指出,随着组织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要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开展全面务实合作方面来,要大力推动安全、经贸、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尽快取得实际成果,造福六国人民。此外,要进一步扩大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以更加积极、建设性的姿态参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六国元首签署或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地位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定》、《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关于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日――6月15日定为"上海合作组织日"的决议、以及峰会政治文件――塔什干宣言。峰会期间,还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协作议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东道国协定等文件。峰会前夕,正式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塔什干)成立仪式,六国元首及联合国、欧盟、欧安组织、独联体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应邀出席。此举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两个常设机构已全部投入正常运作。除六个成员国元首外,此次峰会还邀请了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和蒙古国外长额尔登楚龙(作为蒙古总统的特别代表)与会。阿富汗和蒙古均系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友好邻邦,邀请这两个国家的领导人与会既宣示了上海合作组织所奉行的睦邻、友好政策,也向国际社会显示了上海合作组织组织对外开放、合作的积极姿态。会上,六国元首审议了蒙方关于成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的申请并予以批准。由此,蒙古正式成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第一个观察员。根据会议达成的一致,哈萨克斯坦自塔什干峰会结束之日起接替乌兹别克出任组织新一届轮值主席国并将主办组织明年峰会。

9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张德广秘书长出席会议。会议在建设性和友好的气氛中讨论了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贸、投资、交通、环保、人文及其它领域的合作问题。六国总理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该计划涵盖了六国经济、科技、人文合作等重要领域,涉及一百多个具体项目、课题和合作方向,并根据分阶段原则确定了落实机制。会议期间,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网站开通仪式。

六国总理还审议了与本组织财政保障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05年预算。各方商定,下次成员国总理会议将于2005年下半年在莫斯科举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卡耶夫会见了六国总理。

2005年

2005年7月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吉尔吉斯斯坦代总统巴基耶夫,俄罗斯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蒙古总统恩赫巴亚尔,伊朗第一副总统阿雷夫,巴基斯坦总理阿齐兹,印度外长辛格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会议结束时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2005年9月14-16日,应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邀请,张德广秘书长率领上海合作组织代表团作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并发表讲话。

2005年10月26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库洛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苏丹诺夫出席会议。

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辛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达乌迪、蒙古总理额勒贝格道尔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阿齐兹作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代表首次与会。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卡西莫夫也出席了会议。

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会见了与会各国代表团团长。

根据2005年7月5日本组织阿斯塔纳元首会议确定的任务,总理们在建设性和务实气氛中审议了在维护稳定、经贸、科技、人文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区域合作的广泛问题。

总理们指出,上次会议结束一年来,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取得了新进展,本组织国际声望提高,国际社会对本组织的兴趣上升,提出了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具体措施。

总理们商定将在互利和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加大发展经贸合作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力度。总理们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实施机制将为完成在该领域提出的任务奠定重要基础。认为本组织成员国有关部门应根据2005年2月19日比什凯克经贸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组就能源、交通、电信、科技、农业领域示范项目及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成员国合作法律法规基础提出的建议,切实执行措施计划。责成各成员国经贸高官会及本组织秘书处协调该工作,将成果报告2006年本组织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下次会议。

总理们强调开展油气开发和建设油气管道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信息与通信高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的必要性,责成经贸部长会议,在成员国有关部委及本组织秘书处参与下,研究尽快建立燃料-能源综合体和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专业工作组问题。

总理们指出,海关合作已取得显著进展,应加快协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草案,并在下次总理会议前签署。

总理们对举行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签署《上海合作组织银行间合作(联合体)协议》表示满意,指出本组织成员国的实业界和金融界有必要更加积极地参与落实中亚地区的大型联合投资项目。

总理们对加快为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创造良好条件予以特别关注。为配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周年庆祝活动,总理们支持2006年举行工商企业家论坛及工商展览会的倡议。

总理们认为,应加快商谈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程序和运作规则,并于2006年第一季度完成该工作。

总理们认为,2005年11月由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亚太经社会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在中国西安举行欧亚经济论坛的倡议是适时和有益的。

总理们重申就开展交通领域合作、提高和加强本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会议作用和效能、制定协商一致的过境运输政策及建立国际交通走廊继续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总理们指出,应加快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政府间协定的协商和签署工作,责成参与制定协定草案的部门及本组织秘书处加快上述问题的谈判进程。

总理们商定,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利用中方贷款的联合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由经贸部长会议及本组织秘书处负责。

总理们相信,首次环保部长级会议将为在这一重要领域内开展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总理们对本组织成员国继续加强在人文领域的合作表示支持。为此,总理们强调2005年7月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行的文化部长会议及第一届六国文化艺术节具有积极意义。部长们关于建立文化合作专家工作组的决定,为落实本组织成员国2005至2006年多边文化合作计划,以及在本组织框架内积极利用各国丰富和独特的文化潜力,包括2006年举行本组织成立五周年庆典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理们认为,启动六国教育领域合作是及时的,认为2006年上半年举行本组织成员国第一次教育部长会议及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是适宜的。

总理们欢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相信在这一对成员国和整个地区极为迫切的领域开展合作将会取得实质成果。

总理们审议了一系列与本组织财政保障有关的问题,批准了2006年本组织预算。

总理们商定下次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将于2006年下半年在杜尚别举行。


-完-

打碎法西斯式的出版法(新华日报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社论)

国民党当局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事件不断地发生,互相竞赛似地,北平一下子封掉了七十七家报纸、杂志、通讯社,上海也就查禁了《文汇周报》《新华周刊》《消息半周刊》《群众杂志》,其他如《文萃》《周报》《民主》《昌言》《人民世纪 》等刊物据说也被上海市警察局认为有违反出版法之处,准备查封。

这些事情,在人民眼中是非法的、违法的、因为言论出版自由为人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之一部分,并且政府当局在政治协商会议中又曾当众宣布,愿给与确保,但是在倒行逆施者嘴里,他们的行为却又是有"根据的",他们的根据就是所谓出版法。我们试来追究一下他们的这点根据。

国民党*政实现后,于民国十九年公布了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出版法;二十六年公布了条文更加严密的修正出版法。这个所谓"法",经过了中国人民的批准没有呢?没有!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同意这些嘴上的封条、身上的锁链!中国人民从来就是反对这些非法的"法"。抗战以前,中国文化界曾与这些枷锁作过斗争。抗战当中,中国文化界的这种争自由的斗争就更加广泛、更加尖锐。国民党的遗臭万年的检查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斗争中被打碎的。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的前夕,重庆的文化界又正式对政治协商会议提出了"废止出版法"的要求,这种要求完全是合理的、必要的。现代民主国家象英美都根本没有专为箝制言论出版自由而制定的出版法这样的东西。而在出版法中,采取报纸期刊不仅必须申请登记,而且必须获得批准始得发行所谓特许制度的,更只有法西斯国家始有此恶例。在中国,也仅仅窃国大盗袁世凯曾经在民国三年颁布过与这相类似报纸条例,而这个条例随著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了。所以文化界的这种要求为当时代表人民方面的各政协代表所采纳和支持、结果,和其他许多人民自由权利一起,在《和平建国纲领》中规定了这样一条:"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与以修正或废止之."而国民党当局在一月二十八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会议上,也不得不把出版法及施行细则列入应修正法规之列。

仅仅承认应修正,诚然是不够的、不彻底的,但是也总算承认了这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已经很不适宜于今天了,谁知道五个月过去了,正如政治协商会议的其他许多决议没有为政府所实行一样,这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也不但没有修正,反而冠冕堂皇地又用来作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武器了.似乎今天,又是法西斯的野蛮办法公共合法的时候了,又是报纸或期刊不经过登记核准就不能发行,同一报纸或期刊另在他地出版出发行就得重新登记,这一些毫无道理的条文又拿出来作为压迫言论、摧残文化的"根据"的时候了。这里是假借"法令"之名封闭查禁,那里是用暴徒的面貌打书店、抢报纸。这里是军警特务大肆没收书刊,那里是特检人员又公开在邮局里活动。这真不知置政协决议中所说的思想、言论、出版、通信自由于何地?再加上"警管制"的硬要实行。暴行打风的到处皆是,以致上海人民代表马叙伦先生等和新闻记者们都被打得头破血流,这些以及还有许多许多,合起来大概就是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发言人在六月二十一日对中央社记者发表谈话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办法,政府已付实施,仍不断加强"吧!这样实施下去,这样加强下去,也永远不能使中国人民屈服,相反地,将会换来更大的不满,更大的反对。

中国人民知道他们要走的路,他们将再接再厉地为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各种神圣权利而斗争。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他们将象打碎过去的检查制度一样打碎这种法西斯式的出版法及其他各种限制。

-完-

Saturday, September 26, 2009

圣埃克苏佩里年表

1900年,尼采逝世。

这一年,安德烈・纪德在布鲁塞尔一次会议上宣称:

"当今文学土地的面貌可以说是一片沼泽。"

1900年,圣埃克苏佩里诞生。

1900年6月29日,安多纳-玛丽-罗歇・德・圣埃克苏佩里(Antoine Marie Roger de Saint-Exupery)生于法国里昂市。父母双方均系贵族血统。其父让・德・圣埃克苏佩里伯爵在安多纳出生前后任保险公司检查员。其母玛丽・德*丰斯戈隆伯乃普洛旺斯省贵族之女,性情温和,爱好艺术。

1904年 其父去世。其母携安多纳姐弟五人离家先后住到其姨妈和外祖母的祖传房产中。圣埃克苏佩里第一次乘火车旅行即对机械产生浓厚兴趣,梦想有朝一日能飞上天空。

1909年 一家人迁居勒芒市。圣埃克苏佩里进圣克鲁瓦教会中学读书。学校里沉闷的气氛使爱好幻想的少年颇感压抑,被视为一个不守规矩的学生。

1912年

这年夏天,圣埃克苏佩里经常徘徊于学校附近的安贝利欧机场。当年颇有名气的飞行员魏德林被圣埃克苏佩里的热情所感动,带着他第一次飞上天空。

同年,圣埃克苏佩里开始拜师学拉小提琴。

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其母为参加护理伤员的工作,将圣埃克苏佩里兄弟二人送进蒙格雷中学寄宿。兄弟二人苦于森严刻板的约束,只待了一个学期便催促母亲将他们"从这个巫婆的巢穴里拯救了出来"。一家人随后卜居瑞士弗里堡。

1917年 圣埃克苏佩里来到巴黎,先后就学于博絮埃中学和圣路易中学。

1919年

投考海军军官学校。圣埃克苏佩里的数学成绩名列前茅,法文口试却只得了7分(满分为20分)。考题是:"阿尔萨斯省回归法国后,某人重返故里,将做何感想?"圣埃克苏佩里无言以对,而且拒绝背诵其他"爱国主义的"陈词滥调。结果落第,转而进入美术学校攻读建筑艺术专业。

1921年

4月,圣埃克苏佩里应征入伍,被编入斯特拉斯堡第二飞行大队,任修理工。他省吃俭用凑齐学费去参加一民用航空公司的飞行训练,获飞机驾驶员合格证书。他首次驾机便险遭意外:由于发动机燃料系出现故障,升空不久便噼啪乱响,浓烟滚滚,好不容易才勉强着陆。在场的加尔德少校断言:"圣埃克苏佩里,看来你注定不会死在飞机上,否则你早没命了。"

1922年

10月,获军事飞行员合格证书。以少尉军衔编入第三十三飞行大队歼击机中队。驻扎卡萨布兰卡等地。

1925年

1月,在一次飞行事故中,圣埃克苏佩里头部负伤,因此退役。

由于未婚妻家长的反对,圣埃克苏佩里放弃再次入伍的机会,留在巴黎,担任索雷汽车公司的推销员等职。

经常在闲暇时间驾机飞行。他的想法是:"我酷爱这个行业……尤其是喜欢这种孤独寂寥的感受,只有上升到四千米的高空,与隆隆作响的发动机单独作伴时才会有这种感受。"

1926年 4月,由于朋友让・普雷沃的推荐,圣埃克苏佩里的短篇小说《飞行员》在《银色之舟》杂志上发表。

春,圣埃克苏佩里入法兰西航空公司任飞行教练。

10月,圣埃克苏佩里开始对写作和飞行产生双重的信心。他旧日的老师,博絮埃中学校长萨杜尔神甫发现了他的抱负和才能,遂将其介绍给拉泰戈埃尔航空公司。该公司开发部主任狄迪叶・多拉派其负责器材接收工作。

1927年

春,狄迪叶・多拉满足圣埃克苏佩里"我想飞……"的要求,令其加入飞行员的行列。圣埃克苏佩里与著名飞行员梅尔莫兹、吉约梅、艾基安等人开辟了从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到摩洛歌的卡萨布兰卡以及塞内加尔首府达喀尔的邮政航线。圣埃克苏佩里由一个自由散漫的巴黎少年变成一个生活严整、热心事业的飞行家。

10月,被任命为朱比角(在今摩洛哥境内)中途站站长。在此后的一年半中,圣爱克苏贝里忠于职守,成绩卓著。在这大西洋与撒哈拉沙漠的交接处,他与同伴们同舟共济,多次出色地完成了空难救险任务,并与当地土著摩尔人和西班牙殖民军打交道,体验了航空事业开拓者艰苦危险的生活。在此期间,他利用夜深人静的空闲余暇,伏在两只汽油桶架着一块木板搭成的桌子上,写成了他的第一部文学杰作《南线邮航》。

1928年

3月,圣埃克苏佩里回法国度假。

在布列斯特受短期训练后,获海军航空兵高级飞行员证书。

年底,《南线邮航》由伽俐玛尔出版社出版。作者圣埃克苏佩里则奔赴南美洲重操飞行员的旧业。

1929年 10月,圣埃克苏佩里受命拉泰戈埃尔公司所属的"阿根廷邮航"公司负责业务开发工作。再次与梅尔莫兹、吉约梅等人共事。

1930年

4月7日,圣埃克苏佩里因担任朱比角中途站站长成绩突出荣获法国荣誉团骑士称号。6月22日,吉约梅驾机飞越安第斯山,在暴风雪中失踪。圣埃克苏佩里多方搜寻营救,历时五天。6月30日,圣埃克苏佩里得知吉约梅已被人搭救,立即亲自将其接回。

从事第二本书《夜航》的创作。书中主人公利维埃的原型即为拉泰戈埃尔公司开发部主任狄迪叶・多拉。

1931年

3月,"迪航"公司决策人之间发生分歧,狄迪叶・多拉辞去开发部主任职务,圣爱克苏贝里等人也随其去职。

4月,与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结识的康素爱罗・森琴结婚。5月,重返非洲,担任卡萨布兰卡与艾基安港区间的飞行员。

12月,《夜航》出版。安德烈・纪德为该书撰写了序言。获"费米纳"文学奖。

1932年

拉任拉泰戈埃尔公司试飞员。在驾驶一架新式水中飞机时险些罹难。

此后的七年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圣埃克苏佩里主要住在巴黎,在风云突变的政治环境中过着动荡不安的生活。

1933年

圣埃克苏佩里试写了一部电视剧本《安娜-玛丽》,但始终未能完成和发表。

法国政府将各家航空公司合并,成立法兰西航空公司(简称"法航",Air France)。

1934年

受雇于"法航",负责业务宣传。到法国内外各地进行演讲游说。7月,出差到西贡。

将《南线邮航》改写成电影剧本。并跟随摄制组到摩洛哥拍摄外景。在摄取空中镜头时充当"替身演员"。

1935年

1-5月,以《巴黎晚报》特派记者身份到莫斯科采访,先后撰写了六篇通讯发表在《巴黎晚报》上。(这些文章后被收入杂文集《生活的某种含义》)驾机"周游地中海",替"法航"进行业务宣传到处演讲。

12月29日,自费驾机飞往西贡,试图以七十小时飞完巴黎到西贡的航程,以此打破纪录获取十五万法郎的奖金。但由于飞机发生故障,迫降在开罗附近荒无人烟的沙漠中。圣爱克苏贝里与机械师普列夫一起在绝望的情况下跋涉了五天五夜,被一支骆驼商队救出。

1936年 圣埃克苏佩里试图发明一种喷气式飞机。

开始零星撰写《城堡》一书。

12月,朋友梅莫兹因飞机失事遇难。

1937年

2月,驾驶自己的飞机从卡萨布兰卡直飞通布图(马里),进而与达喀尔-卡萨布兰卡航线沟通。3月,回到巴黎。4月,作为《不妥协报》和《巴黎晚报》特派记者前往马德里等地采访西班牙内战。

1938年

1月,经空军部批准,圣埃克苏佩里得以实施从纽约到火地岛(在拉丁美洲南端)的飞行计划。为此抵达纽约。2月15日,从纽约起飞,平安到达危地马拉。但从危地马拉起飞时,飞机栽到机场附近。圣埃克苏佩里负重伤(脑震荡,全身八处骨折)。飞机被摔毁。3月,回到纽约养伤。创作小说《人的大地》。随后重返法国。

1939年

2月,《人的大地》在法国出版。圣埃克苏佩里驾机到德国旅行。5月,《人的大地》获法兰西学士院小说大奖。6月,《人的大地》英文本在美国出版,书名为《风、沙与星星》,并很快成为"畅销书"。7月,随同吉约梅驾驶水上飞机去纽约试图打破穿越大西洋的飞行纪录。战争迫在眉睫。圣埃克苏佩里于8月26日火速从美国赶回巴黎。9月3日,法国向德国宣战。9月4日,圣埃克苏佩里应征入伍,以上尉军衔任技术教官。11月,据医生诊断,圣埃克苏佩里鉴于健康状况已不在应征之列,但他却想方设法终于当上了一名飞行员,开始在第三十三飞行大队第二中队执行空中战略侦察任务。此间创作了哲理童话《小王子》。

1940年

6月,受到空军部的嘉奖,获十字军功章。6月17日,法国败局已定,圣埃克苏佩里随同所在部队被遣送到阿尔及尔。8月,圣埃克苏佩里退役,到瓦尔省的姐姐家中小住,继续写作《城堡》一书。11月,取道葡萄牙和摩洛哥去美国。

1941年 侨居纽约,埋头从事文学创作。

1942年

2月20日,《战区飞行员》英文本在美国出版,书名为《飞向阿拉斯》。该书在美国占据"最佳畅销书"地位达半年之久。批评界认为这部小说"是民主人士对《我的奋斗》最有力的回击"。圣埃克苏佩里博得"飞翔的康拉德"的美称。同年,小说法文版在法国出版。虽然已经删去了"希特勒是白痴"这句话,仍然被德国占领军当局查禁。11月,盟军在北非登陆后,圣埃克苏佩里在纽约发表广播讲话,呼吁法国人民团结战斗。

1943年

2月,《给一个人质的信》在纽约出版。4月,《小王子》出版。与此同时,书的作者却几经辗转到达阿尔及利亚,经过情真意切的恳求,获准加入他以前服役所在的部队--第三十三飞行大队第二中队。部队的美国指挥官为圣埃克苏佩里的战斗热情所感动,破例批准这位远远超出空军飞行员年龄界限的名作家执行五次空中侦察任务。

1944年 7月31日早8时30分,圣埃克苏佩里起飞执行他的第九次空中侦察任务,一去不复返。


-完-

局域网发展史--网络工程师联盟(CCNU)

在最近的25年间,以太网已从4800bps争用型无线电道传输系统发展到最普及的局域网络标准,并能在无屏蔽的双绞线上每秒传输100兆位的信息。以太网的发展史是如此的吸引人,以致于无数的技术骄子和名声显赫的公司都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人们从它的发展史看到了技术的前景和诱人的财富,实际上整个产业界都将在联结不同计算机设备这一概念上腾飞。

以太网的起源:ALOHA无线电系统(1968--1972)

以太网的核心思是使用共享的公共传输信道。共享数据传输信道的思想来源于夏威夷大学。60年代未,该校的Norman Abramson及其同事研制了一个名为 ALOHA系统的无线电网络。这个地面无线电广播系统是为了把该校位于Oahu岛上的校园内的IBM360主机与分布在其它岛上和海洋船舶上的读卡机和终端连接起来而开发的。该系统的初始速度为4800 bps,最后升级到96O0 bps。该系统的独特之处在于用"入 境"( inbound)和"出境"(outboundl)无线电信道作两路数据传输。出境无线电信道(从主机到远方的岛屿)相当简中明了,只要把终点地址放在传输的文电标题,然后由相应的接收站译码。入境无线电信道(从岛内或船舶发到主机)比较复杂,但很有意思,它是采用一种随机化的重传方法:副站(岛屿上的站)在操作员敲击 Return键之后发出它的文电或信息包,然后该站等待主站发回确认文电;如果在一定的时限(200到1500毫微秒)内,在出境信道上 未返回确认文电,则远方站(副站)会认为两个站在企图同时传输,因而发生了碰撞冲突,使传输数据受破坏,此刻两个站都将再次选择一个随机时间,试图重发它们的信息包,这时成功的把握就非常大,这种类别的网络称谓争用型网络,因为不同的站都在争用相同的信道。

这种争用型网络有两种含义:

这一模式允许多个节点用简单而灵巧的方法,准确地在同--个频道上进行传输。

使用该频道的站愈多,发生碰撞的机率愈高,从而导致传输延迟增加和信息流通量降低。

Norman Abramson发表了一系列有关ALOHA系统的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文章,其中1970年的一篇文章详细阐述了计算ALOHA系统的理论容量的数学模型。现在这个模型已以经典的 ALOHA模型而闻名于世,当时它评估出ALOHA系统的理论容量达到17%的论效率。在1972年,ALOHA通过同步访问而改进成时隙ALOHA成组广播系统,使效率提高一倍多。

Abramson及其同事的研制成果已成为当前使用的大多数信息包广播系统(其中包括以太网和多种卫星传输系统)的基础。1995年3月,Abramson因其在争用型系统的开创性研究工作而获得IEEE的KobayaShi奖。

Xerox PARC创建首台以太网(1972-1977)

今天我们知道的以太网是在1972年开创的,当时Bob Metcalfe来到Xerox Palo Alto研究中心(PARC)的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工作,Xerox是世界上有名的研究机构。1972年PARC 的研究员已经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名叫EARS的激光打印机和第一台名叫ALTO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PC。当时Metcalfe已被Xerox雇用为PARC的网络专家,他的第一件工作是把Xerox ALTO计算机连到Arpanet(Arpanet是Internet的前身)。在1972年秋,Metcalfe 正在访问住在华盛顿特区的Arpanet计划的管理员,并偶然发现了Abramson的关于ALOHA系统的旱期研究成果。在阅读Abramson的有名的关于ALOHA模型的1970论文时,Metcalfe认识到,虽然Abramson已经作了某些有疑问的假设,但通过优化后可以把ALOHA 系统的效率提高到近100%。最后,Metcalfe因为他的基于信息包的传输理论而获得哈佛大学理学博士学位。

1972年底,Metcalfe和David Boggs设计了一套网络,将不同的ALTO计算机连接起来,接着又把NOVA计算机连接到EARS激光打印机。在研制过程中,Metcalfe把他的工命名为 ALTO ALOHA网络,因为该网络是以ALOHA系统为基础的,而又连接了众多的ALTO计算机。这个世界上第一个个人计算机局域网络--ALTO ALOHA网络首次在 1973年5月22日开始运转。这天,Mctcalfe写了一段备忘录,称他已将该网络改名为以太网(Ethernet),其灵感来自于"电磁辐射是可以通过发光的以太来传播的这一想法"。最初的实验型PARC以太网以2.94Mbps(每秒兆位)的速度运行,该速度值有点太零碎、其原因是第一个以太网的接口定时器采用 ALTO系统时钟,意味着每340毫微秒就发送一次脉冲,导致传送率为2.94Mbps,当然,以太网比初始的 ALOHA网络有了巨大的改进,因为以太网是以载波监听为特色的,即每个站在要传输自已的数据流之前先要探听网络的动静,所以一个改进的重传方案可使网络的利用率提高将近100%。到1976年时、在PARC的实验型以太网中已经发展到100个节点,已在长1000米的粗同轴电缆上运行。Xeror正急于将以太网转化为产品,因此将以太网改名为Xerox Wire。但在1979年,DEC、Intel和Xerox 共同将此网络标准化时,该网络又恢复以太网这个名字。1976年6月,Metcalfe和Boggs发表了题为:"以太网:局域网的分布型信息包交换"的著名论文,1977年底,Metcalfe和他的三位合作者获得了"具有冲突检测的多点数据通信系统"的专利,多点传输系统被称为CSMA/CD(载波监听多路存取和冲突检测)。从此,以太网就正式诞生了。

DEC、 InteI和 Xerox将以太网标准化(1979-1983)

在70年代末,数十种局域网技术已经涌现出来,而以太网正是其中的一员。除了以太 网外,当时最著名的网络有:数据通用公司的 MCA、网络系统公司的Hyperchannel、 Data' Point公司的ARCnet和 Corvus公司的 Omninet。使以太网最终坐上局域网宝座的不是她的技术优势和速度,而是Metcalfe版的以太网已变成产业标准。

在1979年初,离开两年后又重新回到Xerox PARC的Metcalfe接到在DEC公司工作的 Gordon Bell的电话。Bell想讨论DEC和Xerox共同建造以太网LAN的设想,Metcalfe 认为和不同厂商一起发展以太网的主意不错,但 Metcalfe此时有点身不由己,因为Xerox一心想保护它的专利、限制Metcalfe为DEC工作。因此,Metcalfe建议DEC直接与Xerox主管商讨将以太网转变成产业标准的计划,最后Xerox迈出了这一步。

使DEC和Xerox在产业标准上合作的障碍之一是反托拉斯法。Metcalfe在MIT时的朋友 Howard Charney律师,建议他把真正的以太网技术转到标准化组织(不久 Charney成 为了3Com的创始人之一)。

Metaclfe在访问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标准化局(NBS)时,遇见了英特尔公司的一位正在NBS工作的工程师,此人正在为他的先进的25MHz VLSI NMOS集成电路加工技术寻找新的应用,这种珠联碧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Xerox提供技术,DEC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而且是以太网硬件的强有力的供应商,英特尔提供以太网芯片构件。不久,Metcalfe离开Xerox成为企业家和经纪人。1979年7月,DEC、英特尔和Xerox筹备召开三方会议,1979年正式举行首次三方会议。1980年9月30日,DEC、Intel和Xerox公布了第三稿的"以太网,一种局域网: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规范,1.0版",这就是现在著名的以太网蓝皮书,也称为DIX(取三家公司名字的第一个字母而组成的)版以太网1.0规范。如前所述,最初的实验型以太网工作在2.94Mbps,而 DIX开始规定是在20Mbps下运行,最后降为 10Mbps。在以后两年里 DIX重新定义该标准,并在1982年公布了以太网2.0版规范作为终结。

在DIX开展以太网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世界性专业组织IEEE组成一个定义与促进工业LAN 标准的委员会,并以办公室环境为主要目标,该委员会名叫802工程。DIX集团虽已推出以太网规范,但还不是国际公认的标准,所以在1981年6月,IEEE802工程决定组成802.3分委员会,以产生基于 DIX工作成果的国际公认标准,一年半以后,即1982年12 19日,19个公司宣布了新的IEEE802.3草稿标准。1983年该草稿最终以IEEE10 BASE5而面世。(选用缩写词10BASE5是因为该标准指定了利用基带的10MbpS传输速 率和允许节点间的距离是50米,802.3与DIX以太网2.0在技术上是有差别的,不过这种差别甚微。)今天的以太网和802.3可以认为是同义词。在此期间,Xerox已把它的4件以太网专利转交给IEEE,因此现在任何人都可以用1000美元从IEEE得到以太网使用许可证。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以FIPS PUB107的名字采纳802.3标准。1989年ISO以标准号IS88023采纳802.3以太网标准,至此,IEEE标准8O2.3正式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3Com将以太网产品化(1980-1982)

在DEC、Intel、Xerox的工程师们仍在为以太网规范进行最后加工时,Metcalfe已在谋求 其它商业利益,井谢绝了Steve Jobs建议他参加Apple计算机公司开发网络的建议。1979 年6月,Bob Metcalfe、Howard Charney、Ron Crane、Greg Shaw和 Bill Kraus组成一个计算机通信和兼容性公司,就是现在著名的3Com公司。

1980年8月,3Com公司宣布了它的第一个产品,即用于Unix的商业版TCP/IP,并在1980年12月产品正式上市,1981年2月制定了宏伟的经营计划。3Com收到了一大笔风险基金,1981年3月,即在官方标准正式公布前18个月,3Com公司已将它的第一批符合802标准的产品(3C100收发器)投放市场。1981年底,该公司开始销售 DEC PDP/11系列和VAX系列用的收发器和插卡,同时也销售Intet Multibus和Sun微系统公司机器用的收发器和插卡。

Metcalfe的最初商业计划是把1980年的风险资金投到为新个人计算机开发以太网适配器的工作上,因为新的个人计算机在世界各地刚刚兴起。1981年Metcalfe与所有的大牌PC公司(其中包括 IBM和Apple)商谈建造以太网适配器的计划。在Apple工作的Steve Jobs立即表示赞同,一年后3Com公司为Apple机配置的第一批以太网产品投放市场。这台名叫Apple Boxes的以太网设备是一台连接到AppleII并行端口的笨拙的机箱,在市场上以失败而告终。一直以创造历史著称的IBM当时也宣布了最初的IBM PC,但不与3Com合作,原因是IBM正忙于发明自己的令牌环网。但3Com决定在没有IBM合作的情况下推进自己的计划,开始开发EtherLink ISA适配器。18个月后,即1982年9月29日,第一台EtherLink投放市场,并随机配置相应的DOS驱动软件。

第一台 EtherLink在许多方面有技术上的突破:

EtherLink网络接口卡可通过硅半导体集成工艺来实现。1983年,3Com成为新起的Seeq技术公司的合伙人。Seeq公司许诺在它的VLSI技术中使一个硅片能包含大多数的离散控制器功能,从而减少印制板上的元件数量及其成本,并留出足够的空间使收发器能组装在一块印制板上。1982年年中,EtherLink变成包含一块以太网VLSI控制器硅片的第一个网络接口卡(NIC)--Seeq8001。

更重要的是EtherLink成为IBM PC的第一个以太网ISA总线适配器,这是以太网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由于Seeq硅片的价格低,所以3Com能以950美元的价格销售EtherLink,这比其它的卡和以前销售的收发器都要便宜得多。

在EtherLink适配器推出之前,所有以太网设备的特点是采用一个外接的MAU收发器,将它连接在以太网的细同轴电缆上。由于采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节省了大量空间,因而该收发器就可集成在插件卡上。由于传统的粗同轴电缆存在各种缺点,因此3Com公司也采用新的细缆布线方法。

这个名为细缆以太网的基本思想是由EtherLink设计师Ron Crane发明的,并很快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种细缆以太网有许多优点:不需要外加收发器和收发器电缆,价格便宜,由于细同轴电缆容易安装和使用,使得网络与用户更加友好。

Metcalfe决定以IBM PC为目标,使3Com公司大受其益。当时IBM设计IBM PC是想将该机主要作家庭计算机用;然而开始大量购买PC机的却是各个公司,而不是家庭用户。1982年对PC的需求已超过预测值,IBM一个月就卖出20万台PC,比公司原先的预测超出一倍之多,使得IBM公司的工厂加班加点,用一年时间生产出要两年半才能完成的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在1981年初,IBM XT上市,此时IBM已占有PC商业市场的75%的份额,可惜的是IBM当时没有认识到各公司想把他们的个人计算机联网。到1983年时, EtherLink的生意火爆,1984年3Com的股票开始上市。同年3Com、ICL(国际计算机有限公司)、HP将细缆以太网的概念提交给IEEE,不久IEEE就以l0BASE2承认它为官方标准。由于节点到节点的距离缩短到200米,所以将该标准称为10BASE2;还有,由于它采用较便宜的细同轴电缆,因此也称为Cheapernet。

StarLAN:思想伟大,但速度欠佳(1984--1987)

细缆以太网在大多数方面都比常规以太网优异,细缆以太网用廉价的柔软性强的细同 轴电缆取代了昂贵的黄色粗同轴电缆。另外,大多数细缆以太网的网络接口卡( NIC)都有 内含的收发器,使得它容易安装和降低费用。

但是细缆以太网仍有一些主要的缺点,例如同轴电缆因偶然性事故或用户的某种粗心 而断裂(这种事往往时有发生),就会使整个网络瘫痪。另外,要求在网络两端进行正确的 端接,而且网络重构是一个问题--如果用户进行实体方面的移动,则网络电缆必须相应地 重新布线,这往往是既不方便,而又容易出事。

1983年底,从英特尔公司来的Bob Galin开始与AT&T和NCR协作,研究在无屏蔽双绞线(UTP)电话电缆上运行以太网。NCR建议采用类似细缆以太网的总线额扑结构,而AT&T电话公司热衷于类似现行电话布线结构的星形结构。UTP星形配置的优点是多方面的:便于安装、配置、管理和查找故障,而且成本较低;这种星形星置是一个突破,因为它允许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它用单独一根线将每个节点连接到中央集线器,这对于安装、故障寻找和重新配置显然是一个明显的优点,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网络的成本。

1984年初又有14个公司参加到UTP以太网的研究活动中来,有过很多次讨论,主要都是围绕如何使快速以太网能运行在UTP线上。他们证实低速以太网( l-2Mbps)可以在 Category3线上运行,并能满足电磁干扰规定和串扰方面的限制。但某些经销商强烈反对将速度降到常规以太网速度的10%,很快使不少人失去兴趣,其中也包括以太网的两位领头人3Com和DEC在内,而其它一些参与者认为1Mbps对配置IBM PC和XT机的PC网已够快的了。在经过--番激烈的技术讨论后,该集团表决通过将以太网退回到1Mbps。

10家公司决定执行lMbps以太网,并与IEEE进行商讨。IEEE802小组委托以Galin为首的StarLAN任务组进行标准化工作。1956年中,作为IEEE802.3新标准的1BASE5被批准实施(StarIAN 可支持从集线器到节点间长达250米的距离,在1BASE5中的5表示节点到节点的距离为500米)。

StarLAN走向消亡

1984年,以HP和AT&T为首的经销商将StarLAN 集线器网络接口卡推向市场。在80年代StarIAN完成了数百万个连接,但包括3Com和DBC在内的许多经销商早已认定1Mbps太慢--在计算机工业上已形成每两年将性能翻一番的传统,一些客户和经销商把lMbFs以太网看作是一种后退行为。(在1984年IBM已宣布基于Intel80286微处理器的PC AT,两年后,即在StarLAN 1BASE5标准被批准的那年,Intel公司推出了80386微处理器,这个32位的CPU比它的上一代80286强劲许多倍。)因此,StarLAN再也不可能获工业界和市场上的支持使之重新起飞。终于在1987年走向衰亡,当时SynOPtics公司推出LATTISNET和提交在常规电话线上实现全速10Mbps以太网性能的产品。不久,LAT TISNET由IEEE按照双绞线以太网进行标准化,同时定名为10BASE-T,这样StarLAN 和Galin的死期已是屈指可数的了,不过作为无屏蔽双钮线和星形线以太网的开拓者,其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10BASE-T和结构化布线的历史(1986--1990)

在80年代中期,PC革命浪潮已是势不可挡,1986年,个人计算机在应用程序的驱动下销售蒸蒸日上。Lotus l-2-3已成为IBM PC AT的应用的有力对手--每一笔生意中都少不了它。 Apple的Macintosh在1986年起飞后,因其非平行图形用户界面而得到用户青睬。同时人们希望共享昂贵的激光打印机来印刷他们的电子表格和台式印刷出版物,使得网络销售也特别红火。

发生两件大事使得以太网再度掀起高潮:一是1985年Novell开始提交Network,这是一个专为IBM兼容个人计算机联网用的高性能操作系统,二是10BASE-T,一个能在无屏蔽双绞电话线上全速10Mbps运行的以太网。

光缆以太网和 UTP以太网

第一个以太网使用的是粗同轴电缆,几年以后,Metcalfe和 Eric Rawson证明CSMA型信号能在光缆上运行。80年代初期,光缆引起轰动。Xerox决定在光缆上运行以太网。Eric Rawson被任命为光缆以太网工程的负责人,不久Ron Schmidt也参加进来。Rawson和Schmidt发现以太网的确能在光缆上运行,但只能是星形结构,而不是典型的以太网总线拓扑结构。1985年,Schmidt又将光缆以太网硬件改变成在屏蔽双绞线( STP)上运行,然而,由于STP电缆价格昂贵而笨重;因而在以后他又做了一些实验,证明以太网可以在正规的无屏蔽双绞线(UTP)上运行。

结构化布线: StarLAN和 Token Ring

1985年, IBM开始推出它的4-Mbps Token Ring LAN--这已是在Metcalfe最初与IBM商讨建造IBM PC用的以太网适配器的6年之后,也差不多是第一个ISA EtherLink上市后的三年。虽然令牌环(Token Ring)网比10Mbps以太网差不多慢一半,但它比以太网有一个主要的优点--它是基于结构化的布线系统,它把中央集中器或集线器用屏蔽双绞线(STP)连到节点上。到1986年,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的StarLAN 也开始上市,但不幸的是StarLAN的速度只有以太网速度的10%,即lMbps,因而无法取代常规的10MbpS以太网或4Mbps的令牌环网。但是,StarLAN和令牌环的出现使得未来用双绞线布线和集中化布线集线器的前景更加明朗化。

SynOptics通信公司的诞生

再回到1983年,Schmidt已开始在Xerox内部寻求一个经营单位来生产光缆以太网,虽然未能如愿以偿,但却在另一方面大有收获--他在Xerox内找到了一个名叫Andy Lud wig的业务计划师,两人非常投机,经过与Xerox的多次谈判后,到1985年夏终于成立了他们自己的公司,而Xerox只是他们公司的一个小股东。在获得一笔风险资金后,Schmidt和Ludwig于1985年l1月率领8名Xerox雇员完全脱离Xerox公司,开始以名为ASTRA通信公司进行创业。该公司的目标是销售结构化布线光缆和STP以太网集线器。(ASTRA这个名字没有维持多久,因为NEC已为该名进行过商标注册,并威胁要控告Schmidt的新公司违反商标法。新公司的一个董事长在浏览字典时偶然找到Synoptis这个词,SynOptics 通信这个公司的名字就由此而诞生。)

10BASE-T批准为IEEE标准

1986年,SynOptics开始进行在UTP电话线上运行10Mbps以太网的研究工作。名叫LATTIS NET的第一个SynOptics产品于1987年8月17日正式投放市场。也就在同一天,IEEE 802.3工作组聚在一起讨论在UTP上实现10MbPs以太网的最好方法,后来被命名为10BASE-T。 除了SynOptics LATTISENT方案外,许多有竞争力的提案也纷纷飞向IEEE,其中最著名的是3Com/DEC和HP的提案。经过三年的时间,世界各地的工程师定期地云集在IEEE802.3这面大旗下,探求在UTP上运行10Mbps以太网的最佳方案。最后IEEE同意以HP多端口中继器方案和改进型的SynOptics LATTISNET技术为基础进行标准化。

1990年秋天,新802.3i/10BASE-T标准正式通过。次年以太网的销售量将近翻一番,其吸引力是靠新的10 BASE-T中继器、双绞线介质附属件( MAU)和 NIC网络接口卡。星形布线结构的出现是以太网发展史上的伟大里程碑。首先,以太网开始愈来愈像电话系统,都有设在布线室的中央交换机和连到每个节点的专用线。其次,IBM Token Ring已失去它的两个优势--结构化布线方法和采用双绞线布线。

Novell NetWare:联网"权威"

1980年初,一家很小的名叫Novell的软件公司开发了一个取名为NetWare的网络操作系统。然而,要想运行NetWare操作系统,就需要购买有关的网络硬件,Novell抓住这一机遇,开始销售网络接口卡,这时的接口卡只适用于以太网。几乎一昼夜间,NetWare成为办公室应用的"权威",它允许各个PC访问共享打印机,发送电子信函,交换文件和访问中央数据库。NetWare的巨大成功又推动了对以太网适配器的大量需求,从而使得以太网成为网络市场的领先者。以后,NetWare被修改成可适用于ARCnet和Token Ring(令牌环)网。到此,以太网压倒了所有其它的LAN技术。1980年Novell出卖了它的网络接口卡业务,但与此同时,它开始向任何需要它的Novell Engineering(NK)以太网适配卡设计的人出售许可证,从而出现了庞大的 NE2000仿制 生意,就像 IBM PC仿制工业那样兴隆。突然之间,一些外行公司可以通过购买 NS半导体公司的芯片和从Novcll获得名称、设计和相应软件来进入网络接口卡业务之中。有些公司甚至不顾受设计许可证的麻烦,只要从NS公司购买8390硅片和提交不带软件、但标有"NE2000兼容型"就万事大吉了。由于NE2000仿制者和3Com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价格急剧下降。到1988年已有数十家NE2000卡制造商在营业,只要花200美元就可购买Ethernet网络接口卡,而IBM的Token Ring卡却要花1000多美元。到1990年,Western DigitaI(以后改为SMC)公司和一些台湾公司在内的一些NE2000经销商甚至开始仿制Nationa1 8390以太网芯片。其结果是以太网营业额由于不断降价而上升,可供货的经销商愈来愈多,因竞争压力而使技术革新不断涌现。

Token Ring的消亡

直到1992年,许多工业和市场研究分析员错误地预测Token Ring有朝一日要压倒以太网,但事实是SynOptics公司于1987年12月向德克萨斯仪器公司(TI)和波音航空公司提交它的第一个以太网集线器时,给Token Ring的未来以致命的一击。

80年代末,甚至连IBM都不敢再小看以太网的存在了:一个例子是IBM开始为它的个人计算机和AS/400小型机出售微通道以太网适配器,以满足十年来它的客户一直在要求提供的连网选件,另一个例子是IBM为了适应世界潮流而推出RS/6000工程技术工作站产品线。工作站的首领--SUN微系统公司早就采纳以太网为标准,而把以太网标准构件建到它的每台机器之中。在1991年,IBM的Austin、Texas工作站分部迈出了出人意料的一步--采纳以太网作为它的标准。从此RS/6000开始配备内建的Inte132位以太网协处理器。

只有在90年代才使IBM的网络分部开始认识到:Token Ring是无法取代以太网的、它的网络战略已告失败。此时,以太网的销售量与Token Ring的销售量之比为3:1,而且这种压倒趋势还在加速。就在即将退出网络舞台的最后一刻,IBM仍试图以拷贝Novell NE2000/Nationa18390仿制战略来停止市场份额被以太网蚕食的趋势。1992年,IBM把它的Token Ring硅片组的许可证转给国家半导体公司(NS),以产生一个生产基地来扩大经济的仿制工业,但到1992年,Tocken Ring彻底失败的结局已无法挽回,此时以太网已成为全球大、中、小各类公司局域网的事实上的标准。四年来,以太网的销售量增加到十倍,从1988年的1百万套到1992年的l千万套,这是多么令人瞩目的增长速度!

交换式和全双工制以太网的出现(1990--1994)

在80年代末,若干市场因素促使对快速网络基础结构的需求:

独立的 PC连接到现有网络中,导致较高信息流量。

市场上新型PC越来越多,也导致较高的信息流量。

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强大的PC机越来越多,造成了较高的基于图形的网络负载。

多LAN连接在一起,共享以太网依赖于所有用户共享介质的单个连接,在这种连接方式中,一次只有在任何地点的一个网站可以发送。由于较多的用户争用有限的同一带宽,因而将这些不同的局域网连接在一起导致了信息流量的猛增。

两端口网桥(只连接两个LAN)有着和以太网本身一样长的历史,此时它在连接LAN上成为畅销货,因为它能使信息流量受控。到80年代末一种新型网桥--智能型多端口网桥开始出现。Alantec、Synernetics、Raca1-Milgo、Clear point等公司都纷纷出售智能型多端口网桥,但在1990年,一个完全不同的网桥--Kalpana EtherSwitch EPS-700面世。

EtherSwitch由于以下几个理由而与当时的绝大多数网桥有很大的不同:

网络开关(Switch)是一种提供同时多条数据传输路径的体系结构,和电话交换机很相似,使整体吞吐量显著提高。

EtherSwitch使用一种名为"切入法"(cut-through)的新桥接技术(而常规网桥是使用存贮、转发技术)。通过这种网络开关使延迟时间降低一个数量级。

最终使Kalpana成为名牌的是该公司的奠基者 Vinod Bhardwaj和 Larry Blair采有不 同凡响的经销方法来推销该产品。 EtherSwitch是以提高LAN性能的网络开关来销 售的,而不是以互连不同LAN 的网桥来销售。这一区别非常微秒,但几乎在一昼夜 间, EtherSwitch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领域--网络开关(或网络交换器)。

全双工以太网

1993年, Kalpana创造了另一项突破--全双工以太网。常规的共享介质以太网只以半双工模式工作,网络在同一时间要么发送数据,要么接收数据,而不能同时发送和接收数据。对所有的用户,共享以太网都依赖单条共享介质,因此在技术上不可能同时发送和接收。全双工的优点是很明显的--同时发送和接收,这在理论上可以使传输速度翻一番。 Kalpana把这一特性加到它的集线器中,全双工很可能成为未来交换式集线器和服务器网络接口卡的标准。

快速型以太网的出现(1992-1995)

网络交开关虽然是降低网络通信拥挤的最佳设备,但每个以太网开关只能为每个端口提供10Mbps的最大流通量。对于要求10Mbps以上流通量的应用,唯一合格的竞争者曾是光缆分布型数据接口(FDDI),它是一个昂贵的基于100Mbps光缆的LAN。大型网络的管理人员已在开始实现FDDI主干网和FDDI服务器连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在把客户机或工作站连到FDDI环上。在80年代,DEC、AMD、NS和IBM等名牌公司将数百万美元投在FDDI半导体厂和产品开发上。1991年,Sun微系统公司甚至打算将FDDI连接加到每--台SPARC Station机上(所有的SunS PARCStation已配备有内建的10Mbps以太网连接)不幸的是,由于高成本和复杂性FDDI从未成为主流技术。而与此同时,以太网的价格由于销售量猛增而急剧下跌。某些网络公司开始建造含有高速FDDI和以太网端口的交换式集线器。Crescendo通信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员,它建造了一个配有FDDI和交换式10BASE-T端口的工作组开关。可是,很多用户越来越多地考虑以太网的长期前途,因为这一技术已有10年的历史,这在计算机界是公认的事实。

在1991年8月,现已从3Com公司退休的Howard Charney,以太网的合伙发明人David Boggs、细缆以太网的发明人和3Com的第一个EtherLink网络适配器的总工程师勋Crane与3Com前任技术副总裁Larry Birenbaum在一起谋划成立一个新公司。他们打算从销售网络测试装置开始,但在讨论过程中,Birenbaum突然提出能否使以太网按原速度的10倍运行,已经作过一番研究的Crane立即回答"不成问题",Boggs也表示同意。以下的历史就是在1992年2月28日,Charney、Birenbaum等成立Grand Junction网络公司,从事设计、建造和经销高速以太网装置。该公司的董事成员有Metcalfe、Chamey和三位风险投资者。该公司位于加州Fremont市,离硅谷的路程只有20分钟就到了。Grand Junction公司成立后立即投入100Mbps以太网的研制工作。

在1992年下半年,Grand Junction公司研制100Mbps以太网的消息不腔而走,因此该公司决定提前在1992年9月对外正式发布研制100Mbps以太网的新闻。

IEEE 802.3 100Mbps标准大战

1992年,IEEE802工程组召开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就是高速以太网,会上提出两个技术方案:一个方案是由Grand Junction网络公司提出的。该方案建议保留现行的以太网协议,此建议得到3Com公司、Sun微系统公司和SynOptics公司的支持。第二个方案来自HP公司,该方案建议采用100Mbps传输的完全新型的MAC(介质存取)协议。这次会议标志着"快速以太网之战"拉开了序幕。

在1993年期间,IEEE的高速研究小组继续其100Mbps的标准化工作。各种各样的建议都在酝酿之中,但主要的问题仍未解决--802.3组是采纳HP提出的新MAC方案还是保留原以太网的CSMA/CDMAC协议,大多数小组成员对保留原以太网感兴趣,但末达到通过标准所需的75%的法定多数,以致争论仍在继续。Grand Juncttion、Intel、LAN Media、SynOptics、Cabletron公司、国家半导体公司(NS)、标准微系统公司(SMC)、Sun微系统公司和3Com很快对这种永无休止的争论和IEEE标准中的政治障碍感到厌烦,于是为加快标准化步伐而合伙另起炉灶,成立了"快速以太网联盟",拉起了推进"基于原以太网标准的100MbpS以太网方案"的大旗,从而使HP和AT&T在工业界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不幸的是,HP和AT&T仍坚持他们的优先级请求协议是最佳方案,拒绝保留CSMA/CD以太网协议。为了打破僵局,IEEE为优先级请求存取法任命一个名为802.12的新工作组。

随后又发生了以下事件:

1993年10月,FEA(快速以太网联盟)公布了它的100BASE-X互操作规范,现在名叫100BASEiTX。同月,GrandJunction公司首家推出世界上第一台快速以太网集线器和NIC--FastSwitch2.0/100和FastNIC100。

1994年5月,InteI和SynOptics宣布并展示了他们的快速以太网装置。

在1994年的大半年时间里,IEEE802.3组都忙于其它部分的100Mbps以太网标准,如100BASE-T4、MII、中继器和全双工等标准。

同年,FEA的会员增加到60家,许多在开始时支持新802.12技术的公司也纷纷倒戈,或者公开声明两种技术都支持。

1994年末,Inte1、Sun微系统公司和Networth公司开始推出100BASE-TX型兼容产品。1995年的第一季度,Cogent、3Com、DEC、SMC、Acction、SynOptics/BayNetworks等公司也相继推出自己的100BASE-TX型产品。

1995年3月。IEEE802.3u规范被它的成员和执委会所通过。于是快速以太网的时代宣布来临!

几个月以后,FEA(快速以太网联盟)解散,其工作也暂告结束,其标准已经完成。这时正是销售以太网产品的昌盛时期。直到1995年末,各厂家日新月异地不断推出新的快速以太网产品,快速以太网达到了它的鼎盛时代。

工业趋势(1995)

1995年是工业界联合提供成套产品的年份。1995年末,3Com、BayNetworks和Cisco已成为可提供成套产品的真正的网络公司,可以提供从路由器、机箱式集线器和工作组集线器到网络管理和远程访问设备的所有产品。另一个趋势是很多厂家都认识到:ATM是一种革命性的技术,很难立即替代介质共享的局域网。用户们和厂家开始更多地致力于一些革命性的技术,如以太网交换技术(Ethernet Switching)和100Mbps快速型以太网。

1995年是致力于高科技事业的银行家们的投资丰收年。1994年,Wellfleet和SynOptics两家公司合并组成BayNetworks公司,从而掀起了一股工业兼并的浪潮。BayNetworks继续执行这一扩展策略,在1995年春,它宣布了兼并Centillion的计划,这是一家从事于Token Ring交换技术的先驱公司。1995年所发生的最大的高技术兼并是3Com公司购买了从事于机箱式集线器的Chipcom公司,从而获得了该先进的机箱式集线器技术和有利可图的与IBM的OEM合同,这一事件值得一提是因为Chipcom公司是唯一能同时提供100BASE-T和100VG-AnyLAN产品的主要的机箱式集线器公司。伴随着3Com公司的这一兼并活动,VG计划就销声匿迹了。

对我们来说,在这--年中最感兴趣的事情是Cisco Systems公司兼并GrandJunction Networks公司。对业界内的人士来说,GrandJunction Networks是一家快速型以太网公司,它提供了第一台10Mbps工作组交换器,而且首先提供快速型以太网的各种网络接口卡,转发器和交换器。3Com和BayNetworks从一开始就是快速以太网联盟的成员,而Cisco很晚才参与快速以太网的业务,因而无论是在交换式以太网、FDDI、100VG或100BASE-T等方面,或者在等待ATM方面都无法明确自己的方向。在100BASE-T的初期,缺乏Cisco的路由器是取得快速以太网成功的主要障碍,随着Cisco在1995年兼并以太网交换的先驱公司Kalpana,一切就都改变了。GrandJunction的兼并对快速以太网具有特别的决定性意义,随着这一兼并,交换式和快速型以太网就明确地成为今后几年所选用的高速组网技术。

在1995年,网络界最令人感兴趣的一些事件包括:

Cabletron公司(它是SynOptics公司势均力敌的对手)没有登上交换式和快速型以太网的航班。到1995年末,Cabletron就不再观望,它购买了SMC的以太网交换部分,这是它第一次采取的兼并行动,最终使得Cabletron进入交换式和快速型以太网市场。

另一次有意义的兼并行动是ForeSystems一家在ATM技术上领先的公司)兼并了以太网交换公司Alantec。多年以来,ForeSystems公司一直主张不要采用以太网,代之以ATM,这一兼并事件表示它已承认:基于帧的技术(如以太网和令牌环)在今后的很多年中仍然是核心技术。

世界上最大的PC和服务器厂家Compaq计算机公司通过购买Networth和Thomas-Conrad两家网络公司而大步地进入网络市场。

在快速以太网适配器产业务中,Intel公司已处于领先地位,并有40%的市场份额。

干兆位以太网(1999-?)

1995年l1月,IEEE802.3标准委员会组建了一个新的"高速研究组(High-Speed Study Group)",去研究每秒1干兆位速率的以太网。

1996年3月,IEEE组建了新的802.3z工作组,负责研究干兆位以太网,制订相应的标准。很快,一些快速以太网原来的支持者和某些新的发起者组成了"干兆位以太网联盟(GEA)",其中包括11家公司,它们是3Com、BayNetworks、Cisco、Compaq、Granite Systems、Intel、LSI Logic、Packet Engines、Sun、Microsystem、q、UB Networks和VLSI Technology。一个月以后,另外28家公司也加入厂该联盟,其中包括Hewlett-Packard(HP)公司。

干兆位以太网的关键是利用交换式全双工操作去构建主干网和连接超级服务器及工作站,或许还能借用现有的技术(如光缆信道前端技术)去使用光缆(某些人已经将千兆位以太网称为1000BASE-F,表示在光缆介质上1000Mbps的传输速率)。于兆位以太网还支持半双工/转发的局域网和铜芯电缆,但要求网络直径为20到25米(某些人主张修改CSMA/CD访问方法,以增加网络直径)。如果千兆位以太网取得成功,很显然,在今后至少10年时间内,以太网帧将仍然是数据通信的标准。


-完-

《李贵仁文集》之《弁言》


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这句话我服膺了几十年,在渐入老境时却禁不住怀疑起来。且不说古代文章能流传的只不过是沧海之一粟,也不说当代芸芸众生为了各种目的而炮制的无数文章转瞬即被当作垃圾扫荡,单是屡屡发现时下红得发紫的某些大作家和大学者的绝大多数文章也迅速进了废品收购站或垃圾堆,就够使人丧气的了。我常常为这些动辄宣称自己著作等身、 得过许多大奖、享誉海内外的大作家和大学者难过,甚至替他们脸红,而在哀叹他们那些曾被包装得令人眩目的文章所遭遇的命运时,我则感到恐惧,竟像自己受了羞辱失了魂魄或从山巅坠入万丈深渊似的。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多次有人问我为什么不写文章不出书,我总是以反问代回答:"写了文章出了书,又能怎样?"

与此同时,我也不再把自己看作文人。我是从不把自己看作什么特殊人物的,更不同意别人给我加上这样那样的称号;在很长时间里,我只承认自己是个文人。后来,我就连文人这个标签也不要了。我着实把自己等同于叫化子或捡破烂的。过去我就认为自己决不比总统总理总书记主席部长省市长之类大人物低,但也决不比叫化子或捡破烂的高,现在更这样看。本来就是个最普通的人,那就和最普通的人一样, 活一天算一天,悄无声息地等待寂灭――从尘土归于尘土。我甚至想好了,一旦无法再活下去,就毫不犹豫地自行了断。

然而,我终究不是悟彻之人;或者说,我终究未能脱俗。写文章和出书的欲望,仍在我心底潜伏着。十多年来,我之所以没写什么文章,固然是因为人间充斥的文字垃圾已经多得令人窒息却还在不断被无数人以更快的速率成倍制造,我生怕自己写的东西也被混入文字垃圾唾弃,所以干脆不写,但事实上还有许多更重要的原因:先是遭牢狱之灾,继而缠绵病榻,稍有起色又为生计所苦,不得不以病弱之躯日夜拚命给几家出版社校对书稿,赚取千字七八毛钱的微薄报酬糊口,为此耗尽了时间和精力,连读书都困难,遑论写文章!何况十多年来我一直与世隔绝或半隔绝,写文章的源头活水几近堵塞,才思已趋于枯竭,写文章的欲念也就被压到了心底,同埋葬了差不多。我想,这大概是命运的安排罢。对此,我从无怨悔之意。我认命。但在年近花甲时,我却突然产生了另一种恐惧:对人生无意义的恐惧。尽管对所谓人生意义可有多解,尽管从其他方面来看我的人生并不是无意义的,可是曹丕那句话早已融入我的灵魂,再怀疑也无法改变它对我的控制,所以,我给自己规定的人生意义从来就是也从来只是给后世留一些好文章。我一生不求闻达,不求富贵,而惟求此愿得遂,否则,我就认为自己从根本上失去了人生意义――其他方面的人生意义我根本不在乎也不认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深信好文章具有塑造人生、改造社会的巨大威力。我自己的人生就是好文章塑造的,还有许多人的人生也是好文章塑造的,而所有人共同生活的整个社会则在很大程度上不断被好文章或隐或显、或快或慢、或强或弱、或曲或直地影响、推动和改造着。我坚持认为,前人以他们的好文章起了这种作用,后人理应薪火相传,一代接一代地以自己的好文章把这种作用延续下去。这种信念,从少年时代起就是我的精神支柱,我从未放弃或改变过,只是因时世之故而在无奈的悲愤中使之被压抑过一段时间罢了。如今,它又抬起了头,并向我敲起了警钟:疏离文章的时间已经太久,倘不赶快回归正道,必将堕入人生无意义的万劫不复之境!这使我几乎惊出一身冷汗。

于是,我检讨了这些年来自己对曹丕那句话的怀疑。其实,那句话并没有讲错,它所指的本来只是能够塑造人生、改造社会的好文章,并不包括充斥人间的文字垃圾。古往今来,文字垃圾永远比好文章多千万倍,可是,它们非但不能从积极方面塑造人生、改造社会,反而对积极地塑造人生、改造社会起阻碍和破坏作用,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腐朽的,即便一时间骗取过荣耀,也必然速朽。这当然不会使好文章受到损害,而只会使好文章的巨大威力更加彰显,好文章的生命力也必将更旺盛更强大。此乃不可移易之真理,实在不该忘记。

从另一方面来说,面对满世界的文字垃圾,我又何必恐惧?只要自己不是文字垃圾制造者就行了。好文章是不能混同于文字垃圾的,也决不会变成文字垃圾。我敢说,我在进入文学批评领域之后所写的为数不算多的文章,可能被历史湮灭,却永远不会沦为文字垃圾。在这一点上,我比某些大作家和大学者更有理由自信。既然如此,我就应该坦然地写下去,在有生之年克服重重困难,再写些好文章。

然而不可改变的是,好年华已被耗尽,我的人生恐怕离尽头不远了,在贫病交加中,再努力也未必能写出多少令自己满意的文章。

因此,我决定在还能动手时,赶快先把旧作整理出来,以防不测。这些旧作经时间磨洗后,至少有三五篇是留到后世也会有价值的,我不忍心让它们白白消亡而使自己愧对今生。


这部文学理论和批评专集,本来选了我于1978至1988年间所写的部分文章,曾于1989年春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付梓,已改至二校,且已征得上万册订数。未几,……爆发,我因在此前后……,此书遂在将面世时胎死腹中。幸而原稿及校样被亲友……保存下来,未在……时丢失,令我于悲愤中感到欣慰。

选入此书的文章,尽管绝大部分在《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文汇报》、《文艺报》和《文学论集》、《新文学论丛》、《北京文艺》(《北京文学》)、《华人世界》、《社会科学》、《当代文艺思潮》、《人文杂志》、《文学家》、《小说评论》、《延河》、《草原》以及美国纽约《知识分子》等报刊上发表过,却有不少在结集之前就已遭过厄运,足见我是一个多么不合时宜之人。

我自己很看重,人民文学出版社秦兆阳、严文井、萧乾、毛承志、杨桂欣等先生也很看重(毛、杨二君选中并编发)的两篇文章――《在灵魂猛烈震颤之后……――泛论〈在社会的档案里〉》和《当封建主义正在肆虐的时候……――论〈飞天〉,兼驳燕翰》,本已决定在大型季刊《新文学论丛》1981年第1期和第3期上发表,却因邓大人突然改"放"为"收"而同时遭殃:前者刚印好,被勒令从刊物上撕掉,只有几百份悄悄从内部流入社会;后者已排出清样,也不由分说撤了下来。不过后者的命运稍好:五年后,它又被中国作家协会选入《新时期争鸣作品丛书》,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只可惜被删掉了一些重要段落,且有许多排印错误。

硕士学位论文《人道主义――文学的灵魂》于1982年写出后,尽管政治形势不允许,兰州的《当代文艺思潮》仍决定迅即发表,然而也是刚排出清样就顶不住高压,被迫放弃。1985年春,此文由美国纽约的《知识分子》杂志发表,同时在西安由我主持的《文学家》杂志发表。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和陕西省出版局极为 震怒,不仅下令查禁这一期《文学家》,销毁了10万册中的4 万 多 册 (有5万多册已被书店和邮局抢先发出),而且免掉了我在《文学家》的领导职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和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等人,还多次追究和点名批判我这篇文章。幸亏当时由朱厚泽担任部长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明知此文在社会上特别是高校中影响很大,却不愿干预,而当时任陕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陕西省文化厅厅长的著名作家李若冰先生又对我加以保护,在邓力群严令查处之后仍力主以学术问题对待,我才未罹大祸。(此文名为硕士学位论文,我却恰恰因为此文而未拿到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在1982年和几年之后两度提出,只要换一篇现成的论文参加答辩就马上给我学位,而我的回答总是宁可放弃学位也不更换论文,并提出了校方决不肯接受的三个条件:答辩委员会由周扬、王若水等人组成;答辩在大礼堂举行以便尽量让更多的人旁听;答辩时允许记者采访。)

《历史无情 历史有情――为刘宾雁〈关于不会说假话的中国人的故事〉代序》曾于1988年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主办的《华人世界》杂志决定发表,但送审没有通过,排出清样后撤掉;不久,陕西省作家协会主办的《延河》月刊又拟发表,也排出了清样,但是陕西省委宣传部连下三道禁令,逼着编辑部把它撤了下来。那本载有此序的刘宾雁报告文学集,则在由我担任副总编辑的华岳文艺出版社出版之后立即遭禁,原因也正是有我这篇序言。我不服,先后同省出版局党组和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王巨才闹翻,旋即把官司打到□□部和新闻出版署,在□□部有关人士和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杨牧之先生等人支持下,竟然赢了,陕西省委书记张勃兴只好在电话中对我表示省委不再干预此事。但很快就……,我……后,这篇序言连同刘宾雁这本书,12万册有一半化为纸浆(另一半已在此前由书商们抢发到全国各地)。《陕西日报》为此专门发了加花边的消息,竟将其列为"扫黄"战斗的成果。张勃兴还在省委扩大会议的报告中把我写这篇序、出这本书和我同刘宾雁的亲密关系列为我的"重大罪状"之一妄加诋毁。

我为马德波《电影艺术纵横论》作的序,为《阎纲短评集》作的序,也都在我……之后遭到扼杀。前者还连累马德波那本书未能发行,并且和我为刘宾雁写的代序一起,被化名"谷音"的御用文人(此人后来升为副厅级大官)说成什么"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自白",同所谓XXXX年的"血的教训"联系起来,在《陕西日报》上以显赫的篇幅点名批判。

命运也会有多重性。我的许多文章不见容于……,却仍能通过多种途径走红,颇有几篇是报刊争相转载人们争相传阅的,还有被列入《中国百科年鉴》和其他年鉴或被选入某些文集和资料汇编的。《人道主义――文学的灵魂》在国内遭禁后,不仅仍有资料性的刊物转载,还有国家档案库性质的刊物从美国纽约的《知识分子》上复印回来。载有此文的《文学家》杂志和载有我的代序的刘宾雁那本报告文学集,劫后余生的部分,据说有些书商至今还私藏了不少,偷偷地向求购者卖高价。前不久,又有几位认识和不认识的朋友从本市和外省打电话告知,他们在因特网上读到了美国的网站或网络图书馆所收录的我的某些文章,其中有些是二十多年前的作品。……


我本有许多文章要写,却只写出了很少一部分,能让自己满意的更是屈指可数。十多年前编这本集子时,我痛下决心淘汰了几篇关于美学和文艺理论的大块文章,原因正是我自己不满意――尽管它们也有一定价值而绝非文字垃圾。但这并不意味着编入集子的文章就一定是我满意的。有好几篇只是因为我觉得有必要才编进来。如今重新整理,我又删掉了几篇,而仍予保留的也未必都令我满意。

在编成此集后的十多年里,或一年写几篇,或一年只写一篇,甚或几年才写一篇,所得文章自然不足以另凑一集。为了不使自己遗憾,姑先取其中若干纳入本集存世。

我的文章在报刊上发表时,绝大部分未经删改,只有少数几篇遭过斧削或排印错谬甚多,编入本集时皆恢复本来面目。惟《她捧出的是两颗纯洁的心 ―― 谈 怎 样理解〈爱,是不能忘记的〉》,在《北京文艺》发表前由当时的主编李清泉老先生精心修改过,为表示对这位可敬的老前辈的尊重和感谢,没有改回原貌。

十多年前写的自序和后记,均予保留。

2003年2月28日晨6时竣于西安

3月6日晨5时改定

注:此书副题为《人道主义――文学的灵魂》,尚未正式出版,只印了少量征求意见的样书,送文学界和理论界相关人士审读评点。何时可正式出版,不得而知,也许要等到我死后罢。

顺便再发点感慨:我自1983年起,审批的、编辑的、校阅的、代人修改的各类图书,出版了近千部,却至今没给自己出版过一部,真是连某些中小学生都不如,不亦可悲乎?可悲复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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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仁部分文选:


-完-

南方周末:旁观2003国际大专辩论赛

南方周末 2003-10-09 11:50:59

□本报驻京记者 夏榆

沈冰是本届国际大专辩论会的主席。

作为曾经受惠于国际大专辩论赛的电视人,沈冰现身说法。辩论开场以后,沈冰说自己,当初要是不报名参加1997年的新加坡国际大专辩论会,就不会得到在《联合早报》的工作机会;要是没有《联合早报》的工作机会,就不会走进CCTV。现场的观众看到她充分展示出昔日辩手的如簧巧舌和激辩头脑。

从9月20日到9月26日,12支身穿标准制服的参赛队的领队、教练和辩手轮番出现在CCTV电视直播大厅,他们坐在有华美舞台灯光,有环形飞碟状的辩论席中开始唇枪舌剑的比拼。辩手被划分为A、B两组分别进行比赛,A组的辩手有纯华裔学生代表队,B组有纯非华裔学生代表队,有华裔和非华裔的混编队。参赛辩手统一操持汉语,但多样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和思维方式在辩论会上的撞击制造出辩论的多种情趣。

给真实加分

9月24日下午4时,北京语言文化学院队与A、B组联队交锋,正反双方的辩题为"夫妻之间应不应该有隐私"。

北京语言文化学院为正方,辩手是美国的莫阿、西非的莫里斯、加拿大的米雪和越南的胡秋云。教练为北京语言文化学院老师、作家梁晓声。反方A、B组联队,辩手是香港浸会大学的王乐、弗莱堡大学的蔡葵、墨尔本大学的肖慧敏、澳门大学陈典。

莫阿坐到辩论台上的时候声音一直在发抖,她经常因为紧张害怕而失声大笑。主持人蒋昌健提问的时候,她会因为慌乱而拒绝回答。就像莫阿的局促和紧张让观众发笑,莫里斯的憨厚和坦白也令观众开心,作为北京语言学院国际政治系的研究生,莫里斯担任二辩,莫里斯说自己从小结巴,畏惧在人前说话。他的坦诚不时获得掌声。

莫阿作为一辩作三分钟的陈词,莫里斯作为二辩主辩。米雪和胡秋云作配合和协从。

陈词之后进入盘问的环节。

在反方盘问之后,由历次国际大专辩论会上获得最佳辩手的嘉宾向辩手提问。

蒋昌健对莫里斯提问:"在你的立论当中有一条说,隐私的存在和对隐私的尊重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我想问你,是不是夫妻之间的隐私越多,表示夫妻之间的文明程度越高?"

莫里斯:"你刚才问隐私是不是越多文明程度越高?我们的观点是衡量夫妻之间文明的标准是应不应该允许有隐私存在,而不是隐私有多还是少的问题。"

蒋昌健:"那么我问你,如果有一种隐私足以改变夫妻二人的关系,而且这种隐私操纵在一个人的手上时,你觉得这种隐私的存在公平吗?"

莫里斯:"我坚持认为,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我这么认为当然是因为我也给我的妻子自由拥有隐私的权利,那样我认为很公平。"

蒋昌健:"如果她在外边有了你不喜欢的一个人跟她在一起活动,你也允许她有隐私吗?"

莫里斯:"我觉得隐私不一定是对爱情的不忠。隐私不一定跟爱情有关系,也可能跟别的事情有关系,隐私的类型不止一种。"

蒋昌健:"那你的意思是跟爱情有关系的隐私是应该隐瞒的,跟爱情没有关系的隐私是不需要隐瞒的。"

莫里斯:"如果我结婚,发生过一次婚外恋,那我就不能向我妻子坦白交代,但是如果她察觉了那对不起,我就只能自作自受了。"

蒋昌健向莫里斯提问之后,1997年获最佳辩手的王慰卿对莫里斯发问。

王慰卿:"不久前我刚刚结婚,在那段非常甜蜜的日子里我的夫人这样问我,她说:亲爱的,今生今世,你愿不愿意对我永远诚实,绝不隐瞒。那么我望着我夫人深情纯洁的眼睛我应该怎么回答?"

莫里斯:"那我会说'我愿意'。"

王慰卿:"如果你今天坚持你方的立场的话,你应该这样回答,你说'不'。你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你现在在立场上出现了矛盾,你怎么解释?"

莫里斯:"因为我不觉得隐私是恐怖主义。隐私的存在不会影响夫妻之间的诚实。除非我们不在这个世界,只要在这个现实世界,隐私就一定存在。"

王慰卿:"我想问,你这么坚持自己'应该有隐私'的立场,你能告诉我你是出于什么心态吗?"

莫里斯:"我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这是我的隐私我不说。"

莫里斯一直在从容应对,他的状态轻松、自在,在出击的时候言词坦率,他的立场来自他的生活背景教育背景文化背景,他的回答常常令观众发笑。

辩论结束的时候,评委团把"优秀辩手"的荣誉给了莫里斯。评委发言说:"此届辩论会将有一个新的原则,就是给真实加分。还有我们认为辩手应该表现出的是个人的能力,而不是教练团的能力。莫里斯的表现符合新的评判原则。"

竞选辩论不精彩

德国弗莱堡大学读博士的蔡葵,在全队失利的情况下获得A组"优秀辩手"的荣誉。

与弗莱堡大学交锋的是中山大学,论辩的题目是"网络是否是虚幻的",蔡葵对这个辩题并不是很有兴趣。

蔡葵为自己来自一个富有思辩传统的著名学府感到骄傲。德国民族具有思辩的传统,是一个盛产思想家的国家。弗莱堡大学就出过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对于国际大专辩论会蔡葵有自己的看法。

"这么大规模的电视辩论会在德国从来没有过。他们会觉得没有必要,因为说实话,能成为问题的问题不是两个大学的学生就能辩得清。我理想的辩论不是这样的。辩论的结果要对观众或者说大众有启示意义。我挺反感玩文字游戏,你即便通过文字游戏把对方打败了,那也没有多少意思。辩论的最高境界就是智慧和思想,你的表达生动、真实,你要善于倾听,你要有思想作支撑,不仅仅是炫技。你可以对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一定要是真实的看法。辩论赛这种形式某种程度把辩论这种技巧放大了,偏离了辩论的方向,出现很多程式化,事先准备,背诵,朗诵诗歌一样朗诵辩词,这是不对的。"

"还有为了辩论很多大学统一制作服装,统一发很多经费,学校专门给时间排练,把辩论赛的成绩和大学的荣誉挂起来,这些在弗莱堡大学是不可想象的。在弗莱堡大学,并不会因为你是辩论队员,就给你什么关照,提供车、接送你到机场,这些都不可能。一切都是靠自己。你要参加就自己做。对他们来说辩论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辩论就是表达你自己对一件事情的看法。"

蔡葵坦言自己更看重思辩本身,而不是辩论表演。哥伦比亚大学的辩手毕卫似乎和蔡葵持相反的意见。

哥伦比亚大学和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交锋。他们的辩题为:"现代社会男人更累还是女人更累",毕卫在决赛中获得"最佳辩手"称号。

"在美国的大学也有辩论赛,不过,没有像这个活动搞那么大。我们那儿的辩论是从英国流到美国的一个辩论传统,就是议会制的辩论传统,用议会的辩论规则。两个队各出两个人,对辩,主要是演讲为主,甲方作立论,乙方作驳论,风格跟这个不一样。不只是临时抽签,还是临时提问题,正方想一个问题,反方花10分钟准备,然后就开始辩论,完全是即兴的。"

毕卫把在中国举行的国际大专辩论赛和美国的政治家竞选辩论作比较:"美国有政治家的竞选辩论,那种辩论没有大学生辩论这么活泼。政治家辩论,就是一个人立论,一个人反驳,时间都不太长。政治家的辩论有一个特点,就是大家都怕说话,说得内容太多,人家就会抓你的把柄,被人抓住把柄,你在政治上就惨了,所以美国的政治家一般都会回避辩论。一般谁领先谁就会逃避辩论。常常会出现两名或四名政治人物准备举行辩论,结果有一个人根本不去。或者有一个党,怕落后的那个党要求辩论,觉得自己会当权的那个党就会说没有必要,像2000年那次布什就尽量回避,回避不了就会说得比较空虚,怕被人家抓住把柄。"

"那些政治家的辩论不如大学生辩论精彩有意思。我在辩论的时候非常紧张。因为在辩论当中有很多变化。你本来准备好想说的话,后来发现没有用,尤其到总结的时候,你不知道你要总结的话能不能有3分钟的时间,你一边说话,一边要看表,紧张得要命。

4个月全封闭

9月26日,辩论会总决赛,主持人宣布,中山大学获本届国际大专辩论会冠军。

场上的中山大学主教练任剑涛和四位队员击掌拥抱。

对这次能参加国际大专辩论会,中大队所付出的代价,任剑涛是甘苦自知。

"从今年5月15日,为备战2003国际大专辩论会,中大辩论队就开始了为期4个月的全封闭式集训。队员们在充电之余不间断地进行模拟赛,大约每天两次模拟赛,使队员们面对镜头时能表现自如,特别是今年的赛制发生变动,强调突出个人风格,比赛过程的即兴发挥,这都需要有针对性的训练。中大队有一个存有几百道题目的辩题库,在平日的训练中,随便抽一道题,只给10分钟准备就上场辩论。这对队员的现场反应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都是很好的训练。"

"封闭训练内容首先是选拔队员,理论修养、语言表达、整体形象……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那时候队员们换来换去,调整得很频繁。接下来包括各个系、所的专家、教授甚至外面公司的专家,给队员们讲了几十场专题讲座。接下来就是实战训练,教练和队员一起写辩稿,进行模拟比赛。比完就看录像,根据录像进行调整,每天工作起码9小时。有时为了增加强度,还搞一些一对四、一对八这样的训练。"

在本届国际大专辩论赛形成焦点的除了获得冠军的中山大学队,还有获得"最佳辩手"奖的台湾世新大学学生黄执中。

辩台上的锋芒毕露的黄执忠在台下谦和低调。

"这次辩论赛中,我们对手表现得非常好,我一直以为在辩论比赛当中,双方水准到了一定的程度,非要分出谁好谁坏,没有意思。我非常开心能跟这样的对手交手,不管是他们赢还是我赢。"

当记者问黄执忠"最佳的辩手应该是什么样的状态"时,他说:"我不晓得。就像你问我,最漂亮的女生应该表现出什么状态?我不知道,没有答案。"

-完-

刘学梅: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兼评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先后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这两个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致力改善人权状况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目前,公约正在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正式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两公约将正式对我国生效。届时,我国必须承担在国内实现各项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因此,公约在中国如何执行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积极作出准备,尽量避免日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条约在一国国内如何执行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所持的态度。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是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两者的相互效力关系可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二是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在效力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体现在实际方面主要是适用问题,即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上适用,尤其是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一般说来,大体有两种方法:采纳和转化。

在中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常是辩证的加以考虑的。考虑到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通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个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并不相互排斥。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规定。其次,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否则,国家的许多国际义务就无法实现。第三,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第四,如果一国在国内制定的法律与其国际义务相抵触,也就侵害了他国的权利和利益,该国就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因此,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他们在国际法中的义务,而国家在承担国际义务之前应注意将这些义务与国内法相符合。这一理论的核心精神是如何保持两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以确保国家忠实履行其国际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应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冲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应在其制订过程中努力避免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产生矛盾,当对此产生疑问或两个体系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应向有利于国际法的方向倾斜。

一些学者认为,在上述理论框架下,我国已建立了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条约被普遍自动接受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采纳是我国执行国际条约的方式。理由是:尽管我国宪法中未对条约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的其他一些国内立法中均有相关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推论出,我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而后作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自动适用,而无须转变为国内法。

的确,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确实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有高于国内法律的效力,在  二者冲突发生时法院应优先适用条约,实践中也不乏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审理案件的案例。但稍微作一下统计学的研究就不难发现规定条约直接优先适用的立法几乎全部集中在民商法、行政法领域,例如《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海商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刑法领域则鲜有规定。我国法院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通常也只限于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领域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而我国目前尚无直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案例。可见,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直接适用仍面临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先例的难题。我们必须承认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特殊性。

至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人权条约包括:《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地位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战时武装人员、战俘和平民保护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前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国际罪行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权公约,如关于战时武装人员、战俘和平民保护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一类是基于平时国际人权法的人权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从我国对上述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我国对两类公约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对于前者,由于与我国国内法交叉少、冲突小,往往是直接将其纳入本国国内法体系,对于后者,鉴于公约对国内法律秩序冲击较大,往往是修改相关的国内法律,甚至通过新的国内立法以保证在国内实际履行公约义务。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我国为适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要求而制定的相关国内法。另外,从我国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情况的第三次报告》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这类公约义务履行方式的倾向。这份近一万两千字的报告详尽列举了我国为执行公约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情况,如取消收容审查、增加死刑执行方式、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中国提交第二次报告后,先后修订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报告认为中国履行了公约义务的一个重要论据。可见,对这一公约,我国并未将其简单的直接纳入国内法体系,而是采取了修改相关国内法的做法,最终法院直接适用的还是国内法。当然,不可否认,由于公约中的规定都很原则,必须在国内法上作出补充规定,但是,我国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绝不只限于对公约的补充规定,而是更多的触及到国内法和公约相冲突的部分。修改的后果是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只需适用国内法,而不必引用公约。

我国执行国际人权公约的方式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条约首先是由人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人权本身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目前,国际人权法中提及最多的人权概念共包含三代人权: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第三代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等。人权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多层次的权利体系,权利范围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相应的,国际人权公约通常也都是跨领域、跨部门、广覆盖的综合性公约,公约内容几乎涉及了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所有主要法律部门。显然,公约的这种大而杂的体系和我国国内的各部门法之间泾渭分明的体系是格格不入的,直接将人权公约引入国内法律秩序必会冲击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其次,考察那些未在我国国内直接执行的人权公约,不难发现这些公约所规定的内容与我国的相关国内法有很大程度的交叉,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冲突,如果直接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就难免使整个国内法律秩序陷入冲突过多、协调性差的尴尬境地。第三,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在刑法领域尚无如何适用公约的任何规定,公约中很多涉及刑法的问题无法找到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诉讼法程序,而人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因此国内没有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支持"人权诉讼",若要使法院能够执行公约中的规定,必须先把人权公约中的规定分解到相应的部门法中,这样才能为法院的适用提供途径。第四,通常情况下,制订相关的国内法以保证公约中的人权的实现是人权公约自身的要求。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这种规定表明,国家有义务制定具体的法律来实施条约中的规定,将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这是条约规定的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方式亦应是采取相关的立法措施,而不宜直接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由法院直接适用。

两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广的综合性人权公约,其庞大的权利体系是其他人权公约无法比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1、自决权(第1条);2、男女平等权(第3条);3、生命权(第6条);4、禁止酷刑(第7条);5、不被奴役权(第8条);6、人身自由和安全(第9条);7、人格尊严(第10条);8、反债务监狱(第11条);9、迁徙自由(第12条);10、外侨合法权益(第13条);11、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第14条);13、禁止溯及既往(第15条);14、法律前的人格(第16条);15、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7条);16、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第18条);17、持有主张、发表意见自由(第19条);18、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第21条、22条);19、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第23条);20、儿童平等受保护的权利(第24条);21、参政权(第25条);22、平等权(第26条);23、少数人的权利(第27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1、自决权(第1条);2、工作权(第6条);3、公正、良好工作条件享有权(第7条);4、参加、组织工会权和罢工权(第8条);5、社会保障权(第9条);6、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特别保护(第10条);7、适当生活水准权(第11条);8、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第12条);9、受教育权(第13条、第14条);10、文化生活的权利(第15条)。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采取相应立法措施保证公约在国内的执行。仔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可以发现,公约中的大多数权利都已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并不需要通过制订新的立法来履行公约义务,只需对我国现行法律之中与公约规定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

公约中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立法中无明确表述的权利有:生命权、不被奴役权、反债务监狱、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罢工权、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其中,生命权虽未在我国的宪法中作为一项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列出,但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毫无疑问,生命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我国近期内不修改宪法,可以推定国内立法与公约不冲突,在以后修改宪法时,再将其正式明确为一项宪法权利。根据公约,不被奴役权和反债务监狱是国家的两项不作为义务,只要国内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就视为国家履行了国际义务。由于我国并无此类规定,承担这两项义务不会影响我国现行法律。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承担的义务具有"渐进性","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众所周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宪法序言中关于我国根本任务的规定已经表明我国政府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态度和决心,而且我们正在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措施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公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提高,因此,我们是履行了和正在履行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

目前,我国的国内法还未承认两公约中的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和罢工权。由于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方面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以及面临住房、公共设施、就业机会短缺的压力,迁徙和择居自由以及居民选择自己工作的自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我国1982年宪法中没有承认公民有迁徙和择居的自由,以及选择自己工作的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工会在我国是法定的全国性统一组织,我国《工会法》只规定了人民有参加工会的权利,而未规定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至于罢工权,曾经被写入我国先前的几部宪法,但现行宪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罢工权暂时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预见,在以后公约的执行过程中,上述三个冲突如何解决是我国必须解决的难题。由于我国尚未声明是否会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保留,目前很难定论问题最终如何解决。如果最后我国对这三项权利的相关条款提出保留,问题将全部迎刃而解,否则,我国将不得不承担修改现行法律的国际义务。

刘学梅

出处:http://www.pp369.com/by/zflw/gjflw/159.htm

-完-

陈华: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政治组织

中国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之前是一个封建集权制国家。自从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在向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平衡,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比较长的时期内还保留有不同形式的政治组织的形态或者残余。这些不同的政治组织形态或者残余有些显示出相对的独立性,有些则与国家的集权政治组织相结合,以混合的形态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并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中。

从人类政治组织的演化历程来看,在中国少数民族社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帮队、部落、酋邦和国家形式的政治组织。

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具有帮队的性质;哈萨克族的传统社会组织具有部落的性质;珞巴族的社会等级制、彝族的家支制度和奴隶制、景颇族的山官制度、瑶族的"瑶老制"和"石牌制"等具有酋邦的性质;纳西族的社会组织、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领主制、藏族的封建农奴制、维吾尔地区的封建所有制、蒙古族的封建所有制和盟旗制、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以及满族的八旗制度等都是具有国家整合性质的少数民族自治制度。

1. 帮队形式的政治组织

鄂伦春族的"乌力楞"是帮队形式的政治组织。鄂伦春族居住在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在十七世纪中叶,鄂伦春族社会父系氏族制时期。那时鄂伦春人以狩猎为生,猎捕鹿、犴、狍、水獭、獐、灰鼠等。主要的狩猎工具是扎枪和弓箭。扎枪是木柄安上石制或骨制的枪头,弓用落叶松作弓背,鹿犴筋作弦,箭镞用石制或骨制。饲养猎犬作为猎人的助手,驯鹿帮助猎人负重。除了狩猎以外,捕鱼、采集也是重要的生活来源。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子孙。一个氏族分为若干个家族,鄂伦春语称为"乌力楞",意思是子孙们,"乌力楞"由一个男性的几代子孙的各个小家庭组成。每个"乌力楞"包括四、五个至六、七个"仙人柱"(鄂伦春人居住的帐篷)。每个"仙人柱"就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每个"乌力楞"都有一个"塔坦达",即家族长,他是由"乌力楞"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塔坦达"的主要职责是领导"乌力楞"的成员进行生产,安排大家的生活。他必须是一个有组织才能的优秀猎手,有优良的品质、经验和智慧的人物。他主持"乌力楞"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生产和生活的大事。

在"乌力楞"内,重要的生产资料如弓箭、扎枪、滑雪板、桦皮船等,大多是集体力量制造,属全体成员所有。常用的生产工具,按照"塔坦达"的分配,由个人保管使用。驯鹿是"乌力楞"的重要财产,最初时是集中饲养,后来为了利于生产和繁殖,改为分户饲养,所有权仍属"乌力楞"。由于地广人稀,各氏族、"乌力楞"没有明确划分猎场的界线,但都有自己习惯的游猎地区。每个氏族的各个"乌力楞"一般都分布在一个大河流的各个支流之间,沿着一定的山林、河流的线路进行狩猎活动。如果两个狩猎集团在同一猎场相遇,常常联合在一起打猎,或者一方迁往其他猎场。

一个"乌力楞"的成员组成一个游猎集团,由"塔坦达"率领,进行集体狩猎。人们把有野兽的山头包围起来,用"烧荒寻兽''和哄撵等办法,缩小包围圈,然后用弓箭、扎枪射杀野兽。引诱、伪装也是常用的方法。他们发明鹿哨,吸吮成声,好象公鹿叫鸣,用以吸引母鹿,吹起狍哨可以招引狍子前来。猎人穿着兽皮做的伪装,接近野兽,能够更有效地捕杀猎物。

春、秋两季是捕鱼季节,全体成员在"塔坦达"的领导下,在小河口上"挡筑子"捕鱼。青壮年男子伐木打桩,老人妇女编柳条篱笆,把小河口一道道挡起,安置鱼篓子,游鱼随着流水掉进篓内。他们常常乘桦皮船到河面上,用骨制鱼叉叉鱼。老年妇女率领全"乌力楞"的妇女儿童采集野果、野菜和块根植物。采集物和捕获的鱼类,除用于当时消费之外,还留一部分,由妇女们负责晒干,储藏在皮口袋里,备狩猎欠收时食用。心灵手巧的妇女们加工毛皮有特殊的技能,用狍皮制成结实柔软的衣、裤、被、帽等,供全"乌力楞"成员穿戴。她们还用桦树皮制作盆、碗、盒、箱、水桶等各种日常用具。

帮队形式的"乌力楞"有分享食物的习俗。"乌力楞"中除了"塔坦达"之外,还有一个专门管理伙食的"吐嘎钦",出猎时由"吐嘎钦"为猎手们安排吃食;猎获野兽时,在野外升起一个火堆,人们围坐四周,吃烤好的兽肉,每人吃一点,然后传给另一个人;直到半个世纪前,猎获大兽时,就把它煮熟,让全"乌力楞"男女老少一齐来聚餐,无论什么时候猎获野兽,兽头和内脏由"吐嘎钦"煮熟,集合"乌力楞"全体成员共同享用;给神供祭的野兽,也在"乌力楞"范围内共同消费。更突出的事实是,鄂伦春人无论是谁,只要是饿了,可以到素不相识的人家或仓库中去索取食物,主人认为给他食物是自己的义务。

父系家族内小家庭的萌芽,使分配制度从按人平均分配转变为按户平均分配。即不论是兽肉、兽皮还是鱼、野菜、野果,都按"乌力楞"的户数进行平均分配。这种分配办法直至现代还保存着残余形式。一个有五户的"乌力楞",打到一只麋鹿时,作这样的分配:腿骨十二块,每户分两块,余下两块分给人口多的户;肋骨十六块,每户三块,余下一块分给人口多的户,胸骨分成四份,背骨一份,共五份,每户一份;油脂分成五份,每户一份;肉好坏搭配,分成五份,每户一份。兽皮一般是轮流分配给各户。分配时由"塔坦达"主持。他本人和打中野兽的猎手总是拿较次的一份。

在父系氏族制时期,鄂伦春族有十一个大的氏族。鄂伦春语称氏族为"莫昆"。各氏族有自己聚居的区域。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是氏族制的一条根本原则。每隔数年举行氏族大会一次,会上选举氏族长、排辈份、续族谱等,开会期间还举行射箭比赛、歌舞活动。氏族大会的参加者主要是成年男女,也让一些年轻人参加,以便使他们熟悉氏族内部的辈份和传统习惯。氏族的日常事务,多由氏族长会同各"乌力楞"的"塔坦达"协商解决。氏族长,鄂伦春语叫"莫昆达",是一个公正、有威望、有丰富的狩猎经验的年长男子,他负责处理氏族内部的一切事务和对外事宜。他没有特权,同氏族成员一样参加生产。氏族长要是不称职,氏族成员有权召开会议罢免他的职务。

氏族会议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决定氏族的大事如重大的迁徙和调整猎场等。氏族可以吸收其他氏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员为自己氏族的成员。在氏族会议上,经过隆重的杀牲祭天告祖仪式,新入族者就成为该氏族的平等的一员。氏族成员如果没有儿子,可以收养氏族内部或外氏族的成员为养子,如果养子是其他氏族的人,必须经氏族会议通过。氏族成员必须遵守氏族的传统习惯,对于违犯者,氏族会议有权加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甚至给予开除出氏族的处分。氏族成员受到外来的侮辱或残害时,氏族有义务为自己的成员复仇。本氏族成员被杀死,必使对方肇事者偿命才算了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氏族之间的争端,都是相互通过友好方式加以解决的。

每个氏族都有一个巫师――萨满.人们相信萨满是氏族神灵的代表。萨满有男有女,他们都不脱离生产。萨满主持一年一度的全氏族的宗教活动,每逢举行氏族会议,都要由萨满主持祭祀祖先。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多选择在依山傍水、森林茂密的地方,死去的氏族成员都被送到这里进行风葬,即用柳条篱笆装殓尸体,安放在架于松树上面的横木上。氏族成员路过共同墓地时要表示对氏族祖先的敬意。老人在氏族中受到尊重,年轻人见到长辈要请安,敬老是普遍的风尚。

十七世纪中叶起,鄂伦春族的政治组织由于经济方式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这时,鄂伦春地区开始使用从外面输入的铁质工具。不久又传入枪支,代替了扎枪和弓箭,马匹通过交换输入,代替了驯鹿成为狩猎生产中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这对于鄂伦春族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私有制逐渐萌芽。至十九世纪末叶,除了猎场属公有之外,枪支、马匹和猎犬等都已归个体家庭私有。猎获物不完全按户平均分配,而是在猎手间平均分配,单独出猎的猎品归个人占有。"乌力楞"这种家族组织形式虽仍然保留,但已由血缘组织发展为地域性组织,包括了不同氏族和家族的成员,发展成为更为复杂的政治组织。

2. 部落形式的政治组织

在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的政治组织当中,哈萨克族保留着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氏族部落与国家的集权政治组织相结合,纳入到国家的整合体系中。

哈萨克族约八十万人(一九七八年),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约有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哈萨克族居住在这里。此外,东疆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与新疆毗邻的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和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也分布有哈萨克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地区,在天山和阿尔泰山、塔尔巴哈台山南北环抱之中。每年春夏,高山冰雪消融,水量十分丰富。这里土壤肥沃,牧场广袤,农业和畜牧业都很发达。在比较干旱的新疆,这一带的气候最为湿润宜人。自治州境内,四野开阔,河道纵横,灌溉着无垠的良田沃野;河湖之滨,水草丰盛;肥美辽阔的北疆草原,是哈萨克族人民生息繁衍的地方。

许多世纪以来,随着季节的更迭,哈萨克牧民驱赶着畜群,转移牧场,周而复始,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直到近代,哈萨克族仍然从事单一的畜牧业,保留着相当完整的氏族部落组织。在近代,所有的哈萨克人都是一定的氏族和部落的成员。氏族和部落原是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的社会经济单位;部落则由有共同血缘的两个以上的氏族结合而成,有自己的地域、名称、方言、宗教和习俗。在历史上,哈萨克族的族源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乌孙。这个在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游牧在伊犁河流域的强大部落,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而是普遍地形成了封建制度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封建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具有封建内容的氏族部落组织一直是哈萨克人的社会组织形式。四季游牧的生产方式使他们的氏族部落组织长期存在下来。

大约从十六世纪末叶以后,哈萨克族及其分布的地区已经分为乌拉、鄂尔图和奇齐克三个"玉兹"。哈萨克语"玉兹"是部分或方面之意。每个"玉兹"又包括若干个部落,这些部落冬夏转徒的牧场基本上就是这个"玉兹"的地域范围。在习惯上,有时乌拉玉兹被称为大玉兹,分布在楚、塔拉斯、伊犁诸河流域;鄂尔图玉兹被称为中玉兹,分布在大玉兹之北;奇齐克玉兹被称为小玉兹,分布在今西哈萨克斯坦。三个玉兹中,以中玉兹人口最多,力量最强,氏族世系保存得最为完整。清代文献又分别称大、中、小三个玉兹为右部(或中部)、左部和西部。我国的哈萨克族主要是乌拉玉兹和鄂尔图玉兹的部落,前者在伊犁地区,后者在阿勒泰和塔城地区。在乌拉玉兹中,主要的部落有乌孙、杜拉特、黑宰、阿尔班、素宛、康里、扎拉亦尔等。在鄂尔图玉兹中,有奇卜察克(钦察)、奈曼(乃蛮)、克烈、阿尔根、弘吉剌、瓦克等。

由大小不同的血缘集团结合起来的哈萨克氏族部落,通常称为"耶利"。"耶利"以始祖的名字命名,有的"耶利"历史悠久,如克烈、奈曼等部落名称在几百年前就见于记载。同一始祖的后裔,经过十多代的繁衍,就发展成为包含有许多氏族的大部落。如阿巴克――克烈部落就有姜特刻衣、贾兑克、杰鲁希、莫尔库、莎尔巴斯、喀拉卡斯、加斯他邦、依铁勒、丘巴拉依克尔、蔑乞尔、康沙达克、希莫英等十二个氏族。其中杰鲁希、莫尔库等氏族的世系都在十代以上。通过氏族部落的世系谱牒,可以清楚地了解"耶利"的发展情况及其内部支系之间的关系。

每一个氏族包含有许多"阿吾尔",通常由三、五户至十来户同父同祖、具有近亲关系的牧户组成。有时,"阿吾尔"中也有少数非血缘关系的成员,多半是外部落依附、投靠的贫苦牧民。同一"阿吾尔"的牧户由一个"阿吾尔巴斯"(头目)带领,一起进行放牧。各牧户之间有着明显的贫富差别,所占有的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也往往十分悬殊。"阿吾尔巴斯"一般都是比"阿吾尔"内其他成员富有的牧主,社会已经出现分层。哈萨克族的社会组织已经不是典型的部落社会,而是由部落社会的因素与封建国家集权制相互结合的一个混合体。

长期以来,哈萨克族的氏族部落家长制与封建政治制度相结合,显示出游牧宗法封建制度的特点。氏族部落头目和大小牧主掌握了大部分的牧场、草场,占有大量牲畜,以此作为控制广大牧民的手段。最突出的是牧场,名义上属于部落"公有",但实际上多为拥有大量牲畜的部落头人、大小牧主所占有或私有,对于牲畜不足的贫苦牧民来说,所谓"公有"只不过是徒有虚名而已。

由于战乱、迁徙和其他历史原因,"耶利"的内部关系已经越来越松弛。但是,部落头目、大小牧主组成的封建统治集团始终竭力维护这一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哈萨克的氏族部落不仅长期存在,并且成为整合与控制哈萨克社会主要机制。哈萨克的封建统治集团和历代国家集权统治的关系密切,将哈萨克族社会纳入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如清王朝对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的哈萨克部落头目曾分别敕封王、公、贝子、台吉、乌厍尔台、扎楞、赞根和台吉、千户长、百户长等爵位和官职。民国时期,政府在哈萨克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区、乡、保、甲长也多由氏族部落头目充任。

哈萨克族有文字,但没有成文的法律,其法制观念通过各个部落基本相同的习惯法表现和实施于生活之中。习惯法的基本思想和核心内容,是保护部落头目的封建特权和维护部落的巩固与团结。在封建统治集团中,有专司习惯法的"比"。"比"一般出身于富裕牧民家庭,娴熟部落习惯法,擅长辞令,富有经验,并被公认善于排解纠纷。凡是部落成员发生的财产、婚姻或其他问题,都由"比"出面调解、处理。

直到近代,在哈萨克部落中血族复仇的观念依然存在。氏族部落对自己的成员受到的伤害,视为对整个氏族部落利益的侵犯,从而引起对肇事者氏族部落的集体复仇。不幸出了人命时,死者氏族头目照例要带领本氏族成员为死者"复仇",一般是要求对方氏族用牲畜偿还命价。通常男子的命价为二百匹马,女子减半,贵族命价高于平民七倍。赔命价由肇事者氏族全体成员分担,不过死者的家属往往只能得到小部分,大部分都由以维护氏族声誉、利益为名,出面进行交涉、谈判的大小头目所占有。

3. 酋邦形式的政治组织

(1)珞巴族的社会组织

珞巴族居住在西藏自治区东南部喜马拉雅山南麓珞瑜地区。这里峰峦绵亘,森林茂密,峡谷地带四季常春,景色秀丽。珞巴族的一片片村落稀疏地分布在原始森林覆盖的高山峡谷之中,人们按氏族、部落聚居。他们用刀耕火种的落后方法从事农业,种青稞、玉米、小麦、鸡爪谷和各种蔬菜,兼营畜牧,狩猎、采集也是生活的补充来源。

在近代,珞巴族社会内部分成几个等级:①麦德,意思是主人,自称是血统纯洁的高骨头,在社会上有地位,受尊敬;②涅巴,意思是不能抬头的人,也就是家庭奴隶.被诬蔑为低骨头;③麦让,有自立的含义,从麦德下降而来;④伍布,意思是分枝,等级地位稍高于涅巴,由涅巴上升而来。

麦德等级占人口的多数,只有这一等级的人才可以当选为头人,但只有其中的富户才占有奴隶。米林县博嘎尔部落萨及氏族共有九十七户,麦德占八十四户,而蓄有奴隶的只有十八户,蓄奴户都是占有土地、牲畜比较多,有余粮的富户。其余的都是穷户,土地、牲畜少,每年缺粮,有的要靠借债度日。蓄奴户有奴隶十个以上的四户,有四、五个奴隶的十几户,奴隶人数占氏族总人口的百分之十四强。根据其他地区调查,蓄奴户占有奴隶两三人至五、六人,奴隶人数约占总人口百分之十。

奴隶的来源,有从外面买来的,有在部落间械斗时抢来的,有作为奴婢陪嫁的,有的因无力偿还债务而以人身抵债,还有的是奴产子。奴隶人身属于主人,主人可以任意把他们转卖、赠送、抵债或陪嫁。一个奴隶一般值两头牛,小孩价格低一些,被卖的常常是未成年的奴隶。珞巴族通行买卖婚,妻子也是用牛买来的,有的富户买几个妻子,往往用奴隶去抵偿妻子的身价。蓄奴主和他的家人大多数都参加劳动。有的蓄奴主重活干得少一些,指挥奴隶和全家生产,带领男奴隶出外进行交换;女主人带领女奴隶种地;小孩跟着到牧场上放牧。萨及氏族最大的一家富户,有两个妻子、四个儿子和儿媳以及孙子女,共十五口人,蓄养奴隶二十二人。他们住在分隔成五大间的大房子里,每间都设有一个火塘。按照珞巴族的习惯,可以任意开垦山上的荒地,只要标出记号,就可以占用。这一蓄奴户种三大片地,一片地就是一个山坡,总数在一百亩以上,一年可收玉米四万斤,鸡爪谷一万八千斤,筑有四个大谷仓储存粮食。有犏奶牛近百头,五个奴隶专门负责放牧。这家富户积聚了可观的财产,有十二口铜锅,最大的一口可以坐下两个人,要两个人才背得动。铜锅是富有的标志,作为财富传给子孙,平日不使用。

奴隶们负担着繁重的劳动,白天在山上种地、放牧,晚上忙于主人的家务劳动,还要砍柴、背水。他们虽然可以同主人一起饮食起居,但实际上地位低,生活上也不同主人一样。奴隶少的户,奴隶和主人吃一个锅里的饭,但主人干轻活,奴隶干重活。奴隶多的大户,主人和奴隶分开吃饭,主人吃鸡爪谷饭,奴隶吃玉米饭或玉米渣粥掺野菜。主人吃肉时,没有奴隶的份。主人从不给奴隶做新衣,奴隶只能穿主人穿过的破旧衣服。一块小牛皮、破氆氇,就算是奴隶的卧具。寒冬腊月,奴隶们只得围火塘而卧,渡过漫长的夜晚。火塘四周的位置也有高低之分,火塘设在房子中央,对着门的位子是男主人坐卧的地方,门的左侧是女主人和妇女的位子,右侧是供客人坐的,靠门的地方是奴隶的坐卧处。遇有婚娶、丰收等喜事,主人宴请宾客时,奴隶可以分到一份肉,男奴隶可以同主人、客人用一个碗传着喝酒。

为主人放牧的奴隶,在夏季把牛赶到水草丰茂的高山牧场上去。大片草场没有划定,各户按传统习惯分片使用,有的户在那里修建小木房,就算是自己的放牧基地。在夏季放牧结束后迁到冬牧场时,主人为牲畜繁衍兴旺表示庆贺:招待放牧人吃一顿酒饭,并请来各户家长作陪。这一天放牧人可以同主人一起坐在平日不能坐的席位上,头上抹酥油,身背放牧用的缀有装饰品的料袋。主人给放牧人斟酒,并在碗沿上抹三块酥油,预祝来年吉利。人们开怀畅饮,吃野牛肉、鱼干和他们最喜欢的上等菜肴老鼠肉。喝过这次酒之后,放牧奴隶就把牲畜转移到冬牧场,继续为主人放牧。

奴隶可以自己开垦小块荒地,种植少量的玉米、南瓜、辣椒等,收获归己。主人允许奴隶们大约十天左右有一个休息日,这一天他们可以不去地里劳动,做完了主人的家务活,就可以管理自己经营的土地,上山打猎、采集,捻羊毛,编织衣物。有的用粮食换来小猪喂养,早晚给点吃食,大部分时间野放在外,长大后宰食。他们能够拿出去交换的东西很少,要积攒很长的时间,交换多次,才能凑足一件衣服或裙子的羊毛。

奴隶到了结婚的年龄,主人就给他们配婚,因为奴产子将会为主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奴隶的子女生下来就是主人的奴隶,从小就为主人干活。配了婚的奴隶,不仅全家人身属于主人,而且不能组织家庭,有独立的经济。年龄很小的奴隶还不会干活,主人分饭没有他们的份,父母只能靠自己种的一点粮食和挖来的野生块根植物养活孩子。达果和姐姐亚登、妹妹亚里跟他们的母亲都是一家富户的奴隶,他们从小饱受饥寒,五、六岁就开始为主人劳动,背鸡爪谷苗、背柴禾、背主人家的小孩、捡猪菜。他们虽然是母亲养大的,但母亲却没有权利管自己的孩子。达果长大了,主人要他生小奴隶,就把姐姐亚登给了另一家富户,换回女奴隶亚姆给达果做妻子。等到亚里长大了,主人又把她卖出去,换回了四头犏牛,只给了她几件衣服作陪嫁。

奴隶的第三代,就可以由涅巴上升为伍布等级,但伍布仍然是主人的奴隶。伍布要想从主人家分出去单独安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祖先三代给主人家当过奴隶;二是积攒到几头牛的财产,可以自己买妻子,但以后要把部分子女送到主人家当奴隶,或者每年向主人交纳粮食;三是买一个奴隶交给主人赎取自身。建立家庭的伍布必须住在主人家附近,不得随意迁徒。主人不能任意强使独立出去的伍布子女作自己的奴隶。

属于麦德等级的人,一旦同麦让、伍布或涅巴通婚,就变成了麦让。麦让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可以蓄养奴隶,但子孙世代为麦让,永远不能上升为麦德。实际上从麦德下降为麦让的大多数是穷户。

珞巴族的社会制度具有酋邦的性质。

(2)彝族的家支制度

近代在四川彝族地区和云南宁蒗彝族地区保存的家支制度与奴隶等级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类似酋邦的社会组织。

家支,是"家"和"支"的总称。它是有共同祖先和共同姓氏,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纽带联结每一个男姓成员的父系血缘集团,内部严禁通婚。家在彝语中称"楚加"或"楚西",由于人口繁衍,按血缘的亲疏,分为若干大支("楚涅")和小支(房,"布苏"),小支以下便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楚布")。

彝族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等级诺伙(汉语称"黑彝"),都有自己的家支。诺伙家支严格实行民族内婚、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在整个彝族奴隶制地区大约七万诺伙人口中,有百多个大大小小的诺伙家支分别割据,其中男性成员在千人以上的诺伙家支不超过十个。诺伙家支都有较稳定的管辖地区,山脊、河流、道路等,都可以成为家支间的相互疆界,它们之间的疆界不能侵犯。尽管诺伙家支的人口多少、势力强弱及地域大小不一,但在政治上互不统属,分别统治着,各自所属的被统治等级曲诺(汉语称"白彝"或"百姓")、阿加("安家娃子"或"分居奴")及呷西("锅庄娃子"或"家奴"),正如彝族谚语所说的:"走路的是一个家支,骑马的是一个家支,拿木棍子的是一个家支,拿金棍子的是一个家支。走路的人的家支,不怕骑马的人的家支;拿木棍子的人的家支,不怕拿金棍子的人的家支"。

诺伙家支没有常设的统治机构,但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头人分两种:一种彝语称"德古",意为"善于辞令的尊者",他们是诺伙家支的代表人物,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另一种头人彝语称"苏易",意为"为大家办事的尊者",是一般头人,人数较德古为多。他们都是娴于习惯法,熟悉家支谱系和历史典故,阅历深、见识广,能言善辩,在全家支享有威望的人。但德古的威望要高于苏易,一般都超出本家支之外,家支外的冤家纠纷也来请他们调解,并能在几个家支的联合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头人一般都是男的,只有个别是有才干的妇女。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唯一遵循的是因袭彝区大体一致的、以维护奴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不成文的习惯法,通常有调解,神明裁判和家支会议裁判三种方式。头人的产生并非来自选举和任命,而是依靠其才干而自然形成的。但如果在裁决民事、调解冤家纠纷时明显"不公",有意偏袒一方,而又未能说服不平者,他就自然地失去头人的地位。尽管头人在调解重大事件时有一定的报酬,但他们无固定的俸禄,也没有高居一般家支成员之上的特权,而且地位也不是世袭的。

各诺伙家支如遇重大事件,非个别头人所能解决的,就召集家支会议共同决定。会议主要有"集尔集铁"和"蒙格"两种。彝语"集尔集铁",意为"商议",这是一种几个家支头人或邀请有关家支成员参加,共同商讨一般性问题及为召开全家支会议作准备工作的小型会议。彝语"蒙格",意为"大会",即全家支成员参加的重大会议,讨论如本家支成员被杀或与外家支冤家械斗等重大事件。这样的大会由家支中著名头人主持,与会者都可发表意见,但因人数众多,喧嚷嘈杂,头人和有经验的老人的意见,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如对外家支进行冤家械斗,也允许所属被统治等级的曲诺、阿加等参加。"集尔集铁"无固定会期和会址,有的还秘密举行;"蒙格"虽无固定会期,但有固定会址。除上述两种主要的会议外,诺伙家支还有一些其他的会议,如几个诺伙家支联合召开的会议,彝语称"基各蒙格";本家支内分支的大会,彝语称"乌尼蒙格",由妇女召开解决妇女问题的会议,彝语称"尼莫惹蒙格";等等。

在彝族奴隶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诺伙家支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维护诺伙的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保障诺伙对所属被统治等级成员的统治和奴役,镇压反抗等等,是诺伙家支的对内的主要职能。一九三二年在四川凉山美姑巴普地区,曲诺曲比石纪打死了诺伙主子吴奇佩石,诺伙吴奇家便联合了本是冤家的阿卓、模史、金曲、布兹等诺伙家支,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贵族势力,给约有三百户的曲比家以严重的警告,他们除要曲比石纪偿命外,还要曲比家赔三千七百两银子。当时一个曲诺只值二百两银子,一个诺伙的命价通常比曲诺高三倍,抵命之外,只应赔六百两银子。曲比家虽对这种极端不平的苛刻条件感到万分忿怒,却迫于诺伙吴奇家等的强大威胁只好接受了下来。

组织冤家械斗,向外掠夺奴隶、土地、牲畜及其他财物或者防御这种掠夺,是诺伙家支对外的主要职能。在行使这种职能时,多数普遍的是家支之间进行,少数是各家支的暂时联合行动。

除了诺伙家支外,在彝族奴隶制地区,被统治等级中的曲诺和少数彝族血统的阿加及呷西,他们占彝族人口百分之七十左右,也有自己的家支,即曲伙家支,汉语称"白彝家支"。在形式上曲伙家支与诺伙家支一样,也是具有共同祖先和共同姓氏及父子连名制谱系的父系血缘集团,也有类似苏易的家支头人和集尔集铁等家支会议,婚姻上一般也实行家支外婚和等级内婚,但等级内婚不如诺伙家支那样严格。然而,曲伙家支不是以整个家支隶属于某一个诺伙家支之下,而是同一曲伙家支的成员多数分属于不同的诺伙家支成员,因此除了极个别已经完全摆脱诺伙统治的所谓"独立白彝"地区外,一般曲伙家支都没有比较完整的地区;曲伙家支还可以通过通婚,吸收掠入彝区比较久的汉族等外族阿加加入自己的家支组织,家支重要头人,一般由诺伙主子指命。

(3)景颇族的山官制度

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绝大多数景颇族山区近代存在的山官制度,也是一种带有酋邦性质的社会组织。

山官,景颇话叫"杜"、"杜瓦"、"早",当地汉族称"山官"。每个当权的山官有自己管辖的地区,通常以山岭、河流、山谷为界。各山官辖区界限严格,不能任意越界开荒、种地或砍伐树木,否则就会引起纠纷。山官辖区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因而各山官辖区基本上都是独立的,各山官间并无隶属关系,只是个别力量强大的山官,对附近一些较小的山官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影响罢了。

每个山官辖区都有一个"能尚",意思是"祈年棚",一般是一间空无四壁的茅棚。过去景颇族中残留着鬼灵信仰,认为除人有灵魂外,日、月、鸟、兽、巨石、怪树也都有鬼灵,可以影响人间的祸福,因而春耕、盖房、治病等都要祭鬼。这是社会生产不够发展、人们对抗自然界力量软弱的反映。祈年棚内供奉的都是辖区性的鬼如天鬼、地鬼等,祈年棚实际是辖区性宗教活动的中心。辖区由几个或十几个村寨组成,每个村寨有头人,一般由山官指定,也有世袭的,协助山官处理寨内事务。由于各地景颇族山官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傣族封建土司管辖,有的由傣族土司委派头目,收税、派款,这样的辖区逐渐成为土司政权的基层单位。在景颇山区还有汉、傈傈、崩龙等民族分寨杂居,因而有些山官辖区包括其他民族村寨。

村寨由若干不同姓氏的个体小家庭组成,这种一夫一妻制的父系个体小家庭是构成景颇族社会的最小单位,通常包括父母和未婚子女。这种个体小家庭,也是景颇族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

山官制度的演变,反应了人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历程。原来,景颇族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包括耕地、山林和牧场都属于村社所有,只要是这个村社的成员就有权"号地"耕种。所谓"号地",就是把选中的一片土地,砍树或垒石为界,标明已被人占有。由于使用刀耕火种的生产方法,土地无法长期使用,种上几年,产量下降,就得抛弃,另开新地。抛荒后的地,别人可以号用,表明这种土地的最后所有权属于村社,村社成员只占有使用权。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条件好的土地逐渐被加工成为固定耕地,主要是水田,可以长期使用,从而变为长期占有,并和园地一样逐渐转变为私有。村社对这类土地逐渐失去约束力,占用的人可以出租、抵押、典当甚至买卖,并开始突破村社范围。

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山官制度的变化。起初,山官具有社区首领的性质,通过他所承担的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体现出来。他对外代表社区处理有关事务,对内批准接纳新成员加入社区,分配、调整村社土地,领导辖区内的生产活动和辖区性的宗教活动,按照具有原始民主性质的习惯法――"通德拉"处理辖区内的事务和调解纠纷等等。山官自己一般也不脱离生产劳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村社首领的山官,首先利用他所掌握的调整、分配土地的权力,扩大他所占有的好田、好地,并转变为私有,例如把迁走户、死绝户和无劳力户的水田,收回村社,或据为已有。这样,社区内出现了社会分层。

山官是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形成所谓"官种"这一地位高的特殊等级,只有官种出身的人才能当山官。一般当权的山官都比较富有。

在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分化出来的另一个等级是百姓,实际就是变化过程中的村社成员。他对山官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表现为每年要为山官做几天无偿劳动,交纳几十斤稻谷。但百姓仍具有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经济和财产,可以参与政事,并取得一定的地位,当村寨的头人,但不能上升为官种,自然也不能当山官。

从社会整合方式来看,景颇族的山官制度带有酋邦的性质。

(4)瑶族的"瑶老制"和"石牌制"

"瑶老制"和"石牌制"是瑶族地区的一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

"瑶老"是一个统称,一般指在村寨里负责处理对内、对外的各项事务,而又得到群众信任的老人。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的八排瑶地区,"瑶老制"比较完整,由"天长公"、"头目公"、"管事头"、"掌庙公"、"烧香公"和"放水公"等组成。

"天长公"由年龄最长的老人担任,一个人一生中只能任一次,任期一年。他是处理各种事务的首领,遇有武装行动时,是当然的军事领袖。

"头目公",是天长公的助手,协助天长公缉捕盗窃人犯,调解纠纷,并规定春耕生产、整田种山、修桥铺路的日子,统率生产活动。

"管事头",是遇有械斗时的军事指挥,一般由年富力强、有勇有谋的青壮年来充当,但必须是"未"字时辰出生的人才合格,人们认为这个时辰出生的人是吉星。有一位担任过管事头的人一生中打过十六次仗,捉过三十个俘虏,杀过十多个人,许多人都认为他勇敢、有办法。

"掌庙公"和"烧香公",是司理宗教事务的人,主持祭祀活动和烧香敬祖。

"放水公",负责灌溉用水和食用水的供给,巡查和修补水圳的漏洞等。

这些负责各种事务的瑶老成为瑶族社会生活、生产劳动中的联系纽带,他们没有什么特权,本身都参加劳动,从事的产生和职责范围看,带有朴素的原始民主的性质。随着瑶族社会阶级分化日益明显,"瑶老制"发生了变化。"瑶老制"的首领逐渐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中。

"石牌制"是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的传统社会组织。金秀是桂江和柳江之间号称"磅礴六百里"的大山区,全境万山丛簇、森林茂密,基本上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加之历代统治阶级对金秀瑶山鞭长莫及,因此,直到近代,金秀瑶山还保持着一套完整的石牌制度,藉以维护民族社会的生存。

所谓石牌制度,就是把有关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制成若干条文,把它刻在石碑或书写在木板上,当众宣布,让全体成员遵守。石牌头人则负责检查石牌条文的执行情况或处罚那些违反石牌法的人。

金秀瑶山的石牌,有管全瑶山的总石牌(又叫七十二村石牌);有管一部分地区的叫二十四村石牌、十村石牌;有根据参加石牌的户数取名的千八百石牌、百八石牌、一百九石牌、六十六石牌等。石牌法从制定到判案,要经过会石牌、请老、剪草为筹、交码与退码、起石牌等程序。

召开群众大会宣布石牌条文或商议重大事件叫做会石牌。会石牌时要杀猪宰牛,祭祀祖先,饮鸡血酒,表示对石牌法恪守不渝。石牌头人在会石牌时讲道:"盘古开天立地,伏羲姐妹造人民,先立瑶,后立朝……治老要正,治官要平,人不得乱做,耙不得乱捣,人乱做,耙乱捣,上犯天,下犯地……"。有的村子立石牌时,并不将条文刻在石牌上,只是在树立的石牌上用斧子砍三刀,条文当众宣读,这样的石牌条文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当村子里发生争端需要请石牌头人处理时就要请老。请老可以口头通知,还可以用禾秆一节穿上一枚铜钱送到头人家里,表示请老。

剪草为筹,是指石牌头人判案过程中以禾秆为筹。头人到了发生争执的人家以后,当事人请老人坐在桌子旁边,向头人申述发生争端的原委,每讲一条道理就折一节三寸长的禾秆放在桌上,有多少条道理就有多少根禾秆。甲方申述完了,头人把禾秆收起来带到乙方去摆禾秆,把甲方的理由重复一遍。乙方如果不同意,又向头人申述理由,每讲一条折禾秆一节,再由头人带着禾秆去向甲方转达。这样往返数次,直到双方的理由都摆透了。头人再根据双方的陈述判案。判案以后,如果一方不服,还可以请更大的石牌头人来处理。

大石牌头人请来以后,一般还要在争端的双方往返数次,听取双方的申诉。如果双方坚持己见,事态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石牌头人就要他们交码。交码就是用禾秆一节扎上一枚铜钱或一个手镯交给头人。交码以后石牌头人再次调停,调停无效,石牌头人就向双方退码,退码意味着只有借助于武斗来解决矛盾了。头人退码以前双方是不许开打的,否则就算是触犯石牌法,要受到石牌头人的惩罚。所以,交码与退码是纠纷能否和平解决的关键。头人退码以后,双方设置路障,紧闭门户,各自向亲友发出信号请求支援,互相开枪射击或捕捉对方的人质,直到一方认输,或双方损失过大,再次请头人出面调停为止。

石牌头人在判案过程中为了惩罚违反石牌法的人,带领村寨群众去兴师问罪,叫做起石牌。一百多年以前,金秀苏公别一家四口都是惯偷,石牌头人查实以后,便起石牌把他全家四口杀掉,家产充公。一九三五年,长二村和田厂为争山界发生纠纷,长二村没有请老就擅自抓了田厂的两名妇女作人质,石牌头人知道以后便起石牌到长二村去论理,长二村自知理亏,不仅释放了两名妇女,还被罚款一百二十元。由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石牌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无论是田地山林纠纷、处理盗窃人犯、防匪御匪或离婚诉讼等案,一概由石牌头人判处,所谓"石牌大过天",是群众公认的。

石牌头人在调解争端中,有时也借助于神判来解决。神判有砍鸡头、进社、装袋或烧香等。装袋就是由双方议定装一笔钱在口袋里,争执双方每天晚上到社庙里去睡觉,石牌头人也陪同去睡觉,以做见证人。在这期间如果有一方病了就算输了,由胜利的一方将装袋的钱拿走。如果双方都不生病,则由石牌头人将争执的东西(比如土地)和装袋的钱平分给双方。由这里可以看到,金秀瑶山虽然有了石牌法,但神判还占有一定的地位。

石牌头人是自然形成的。平日热心为群众办事,懂道理,有见识的人,在办案过程中得到群众的信任以后,找他办事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石牌头人。

瑶族居住在深山地区,其生产力水平相对比较落后,瑶族的"瑶老制"和"石牌制"是一种带有酋邦性质的社会整合机制。

4. 纳入国家整合体制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国家整合体制的社会组织包括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领主制、蒙古族的封建所有制和盟旗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满族的八旗制度等。

(1) 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领主制度

近代在西双版纳傣族地区,一切耕地、牧场、荒地,山林、水源都属于最高领主所有。最高领主的称号是"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就体现出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傣族俗话说的"喃召领召",意思是"水和土都是官家的",也是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反映。由于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属于召片领,因而境内的土地不得买卖。农奴虽然有一定数量的耕畜和农具,但对土地却只能是有条件的占有和使用。凡耕种领主土地的农奴,必须"吃田出负担";无力领种土地的成年人,既然居住在领主的土地上,也必须"买水吃,买路走,买地面住家"。

原来西双版纳的每个傣族村寨在"铲草立寨"时,都划下一大片土地,各有严格的地界。土地属于村寨集体占有,称为"寨公田"(但在农奴制下寨公田的所有权实际属于农奴主)。凡经村寨头人批准加入村寨的农民,就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种自食;迁离村寨,必须交还土地,称为"来时修,去时丢"。村寨的土地在本寨成员间进行定期分配,各家自行耕种。必须取得村寨成员的身份,才能占有和使用寨公田,而个人对所占有的土地是只能使用而不可能私有的。

每个村寨都有一套足以独立自存和具有明确分工的组织机构:正副头人被称为"寨父"和"寨母",他们有管理村民迁徒,代表村寨接纳新成员,管理寨公田的调整、分配,管理婚姻和调解争端等职权。在他们下面有管理武装的"昆悍",职掌文书的"昆欠",通讯跑腿的"波板",管理水利的"板门",管理寨神的"波摩"等等。有的村寨还有金银工匠、铁木工匠、医生、理发师、马医、阴阳家等等。他们都不脱离农业生产。此外,村寨还有议事会和寨民会议等原始民主的残余。

随着傣族社会发展为封建领主制,原来的寨公田,变成了对领主的负担田;原来为保证村社成员的生产和生活而分配的土地,也变为保证给领主提供负担而分配的份地。村社实际上已经成为领主分配封建负担的负担单位和征派力役的劳动编组。领主按自己的需要,把生产性(如耕种庄园地)和非生产性(如家内劳役)的无偿劳役和实物贡纳,通过各级行政机构,以村社为单位分派下去。原来作为村社公职领袖的头人,在封建化过程中,被领主加封为"叭"、"�"、"先"等官职,成为替领主征派劳役和钱粮的具体执行者,他们把各村社的负担数量最后摊派给各户。他们除利用封建的强制手段外,并利用农奴在生产、生活上对村社的依赖,以开除出寨等手段,强迫农奴提供负担。他们实际上变成了领主的代理人,甚至本身也成了小领主。但是,他们仍旧被看成是村社的代表,仍旧是"寨父"、"寨母"。

在最高领主召片领之下,又分为三十四个次一级的领主,称为"召勐",意思是"一片土地的主人"。历史上,大多数地区的召勐都是召片领征服这些地区后,以领地的形式分封自己的亲属去建立统治机构,世代相承地对当地人民进行直接统治。小勐和大勐之间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层层节制,而居于这一套等级结构顶端的就是召片领。召片领和召勐又把直辖的土地分封给各级官员,由他们分掌各种职务,督促农奴提供各种赋役,如"召龙纳帐" (养象官)管理提供养象劳役的村寨,"召龙纳麻"(养马官),管理提供养马劳役的村寨等等。这些人就构成千百年来骑在傣族农奴头上的封建领主集团。整个领主集团只占这里傣族总户数的百分之八,但他们却占有全部土地和统治剥削着全体农奴。

农奴阶级由于来源不同,提供封建地租的方式和数量不同,而划分为世袭的、具有不同封建负担的两个等级。较高的等级是由农村社区成员演变而来的"傣勐"。傣勐意思是"本地人"、"土著",占农民总户数百分之五十四点九。地位较低的等级称为"滚很召",意思是"主子家内的人"、"官家的人",从名称上就看出他们的身份地位不同于傣勐。滚很召占农民总户数百分之三十九点二。从历史上看,他们的身份是奴隶,随着傣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他们逐渐被释放出来,分与土地,自立门户,建立村寨,有了自己的小经济,逐步封建化而成为衣奴。另外,还有一些外来的依附农民,战俘、买卖而来的农奴,领主从别处召来建寨的人,以及傣勐触犯贵族领主而等级下降的成员被纳入"滚很召"。

农民中还有一个等级称为"召庄",意思是"官家的子孙",约占农民总户数百分之五点七。他们是贵族领主的远亲,由领主分与土地,建立村寨,自耕自食。他们占有的土地具有私有的性质,不与封建负担相结合,因而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农民的身份。正因为如此,在分化过程中,容易失去土地,而向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发展。此外,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还以家奴("卡很")的形式保存着奴隶制的残余。

在傣族社会中,领主阶层建立了一套封建政治机构。它的最高机关是召片领的行政中枢议事庭。议事庭不是单纯的议事机关,而是常设的权力机关,由庭长和管理行政、财粮、司法、户籍等高级官吏组成。召片领之下的各级行政机构为版纳(相当于小县)、勐(相当于区)、"陇"(相当于乡)、"火西"(相当于行政村),也都有具体而微的类似组织,从而形成一整套政治整合与控制体系。这种政治体系还设有军队、法庭和监狱等暴力机构。

宗教在傣族的社会控制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小乘佛教是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流行的宗教,宗教寺庙有一种严格的等级。全区最高的佛寺在召片领统治中心的景洪,叫做"洼龙"(主寺),有权管理各勐佛寺;各勐召勐所在地也有一座大寺,管辖全勐佛寺;陇和火西也各有中心佛寺,管理各村寨的佛寺。这里的未成年男子几乎都要过一段僧侣生活,识字、念经,然后还俗回家;有的终身为僧。

(2) 蒙古族的盟旗制

蒙古族是我国从事畜牧业的民族之一,在历史上被称为"有毡帐的百姓",并以"不鞍而骑,大弓长箭尤善射"著称。

十三世纪时,蒙古族的个体家庭单独游牧的"阿寅勒",已经普遍代替了以氏族部落为单位进行集体游牧的"古列延"。元代,蒙古统治集团采取领户分封的办法,使原来的氏族部落首领取得了不同级别的贵族封建领主身份,享有各种特权和土地分配权;广大牧民"哈剌抽"沦为属民,被束缚在一定的领地之上,受人身依附关系的约束,并被强制承担兵役和各种经济负担。从此,蒙古社会的封建化逐步加深。

一六三八年(崇德三年),清朝将原来的"蒙古衙门"改为"按蒙古土俗,酌定法律"的理藩院,制定《理藩院则例》,法定了蒙古封建主对所属人民的一切权利。盟旗制度是清朝直接统治蒙古族和蒙古地方的政治制度和具体措施,也是《理藩院则例》的重要内容。

满族统治阶级于征服蒙古之始,就将满洲八旗制度推广行之于蒙古原有的政权系统,建立了盟旗制度。八旗制和盟旗制的区别在于前者原来主要是军事组织,而后者则是军事与行政合一的制度。除在天聪三年(一六二九年)归顺皇太极的部分蒙古人和后来陆续按八旗组织形式编成的八旗蒙古(主要驻防北京、伊犁、塔尔巴哈召、科布多等地)之外,清朝统治者将蒙古分为"外藩"和"内属"两部分。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的蒙古为"外藩",直属理藩院;绥远土默特、察哈尔、呼伦贝尔境内的蒙古为"内属",直属于当地的都统、将军。最初,内蒙古二十四部被分编为四十九旗,分别归属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东四盟及乌兰察布、伊克昭西二盟。

清代的盟旗制度既有类似八旗满洲的形式,又是在蒙古族原有的封建世袭领地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蒙古封建主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分化其实力,严格限制其人、马、军械等武装力量。元、明时期,蒙古地区的大领地称为"兀鲁思",习惯上也称为"爱马克"(汉称为部)。在"兀鲁思"之下,又分为若干个"鄂托克",系由若干个有近亲关系的家族集团组成。"鄂托克"中的军事组织称为"和硕",后来也用作封建领地单位的名称。旗即建立在"鄂托克"的基础上,称为"和硕"。由于清朝统治阶级对蒙古族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所以在实行盟旗制度之初,就将大的"鄂托克"分为数旗。当旗的人口增长时,就分出丁口,徙牧他处,另立新旗。旗与旗之间界限分明,任何人都不能潜越旗界,相互来往,违禁者要受到严厉的惩治。

为了限制旗的发展,使各旗封建主的势力互相牵制掣肘,在旗之上设盟,称为"楚固拉干"。盟也是沿袭利用了蒙古大小封建主原有的集会形式,使之成为高于旗的具有显著军事性的一级组织。由若干部所析出的旗在固定的地点会盟,会盟之处就是盟的名称。

在蒙古族地区,喇嘛教于十六世纪末已经广泛传播。清朝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充分利用了喇嘛教,使喇嘛教的宗教上层也同样享有世俗封建主的特权。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理藩院则例》明文规定,僧侣封建主可有自己单独的政权系统。在内蒙古共有七个喇嘛旗,与一般的旗地位平等,各行其是,互不干涉。

从盟旗的组织已将蒙古原来的"爱马克"、"鄂托克"化整为零,从其编制、统属关系又有属于"内属"的"总管旗",属于"外藩"的"扎萨克旗"和"凡喇嘛之辖众者,令其治事如扎萨克"的"喇嘛旗",分别受都统、将军、理藩院大臣和活佛(呼图克图和呼毕勒罕)的监督。这不仅进一步加深了蒙古族地区的封建割据,也完全便于中央专制集权的统治。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蒙古族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须服兵役,一律编为骑兵。作为军事组织,每个旗的全部壮丁,除喇嘛、奴隶之外,都要编入丁册。每一百五十名壮丁为一"佐",蒙古语称为"苏木",意为"箭",所以入编的壮丁也称为"箭丁",其中三分之一为现役骁骑,其余为预备骁骑,战时出征,平时生产。每佐设佐领一人,也称为"苏木章京",意为"箭长",负责清查丁册、征税、征发人�等事务,由下设的骁骑校、领催等官员协助。每个旗有多少个佐由旗的大小决定,丁口众多的旗有几十个佐,少的只有一、二个佐。每六个佐设参领一人,也称为扎兰,主要掌管兵事。旗以下最基层单位为"巴嘎",蒙古语意为"队"。每个"巴嘎"共十户,设什长一人。

《理藩院则例》规定,在旗的范围之内,每三年检查壮丁增减情况一次,称为"比丁";在盟的范围之内,每三年检阅各旗军事力量一次,称为"会盟"。"会盟"时,由各旗公举的王公任盟长、副盟长负责召集,届时各旗箭丁必须携带军械、甲胄、马匹前往指定地点参加。由于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主要起监督作用,所以盟长不能干预各旗内部事务,其职责仅在于将改编佐领、清理各旗刑事案件等重要军政事务上报理藩院或有关地区的都统或将军裁决。"内属"各旗不设盟长。

从清代以旗作为内蒙古地区基本军事行政单位以后,作为一旗之长的旗扎萨克概由朝廷任命。旗扎萨克"世袭罔替","总理旗务"、"世治其民",有权处理旗内行政、军事、司法以及调整牧场等事务,实际上就是旗的领主。在旗扎萨克之下设有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参领、笔帖式等各级官员助其行事。由于旗和鄂托克已不尽相同,原鄂托克的领主不一定是旗扎萨克,所以内蒙古除了管旗、执政的旗扎萨克之外还有一部分所谓"闲散"王公。他们虽然没有领地,但具有领主的身份,享有优厚的世袭食禄俸银。这些封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塔布囊等爵位的亲贵组成的封建统治集团,按照其等级地位对劳动牧民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并有《理藩院则例》予以法律形式的保障。

在盟旗制度之下,与蒙古封建主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被隶属牧民等级"阿拉特",有阿勒巴图、哈木济勒噶和沙比三个阶层。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等级地位担负各种沉重的封建义务。"阿勒巴图"原是贡赋之意,贡赋包括实物和劳役两个方面,阿勒巴图作为服役纳贡阶层人数最多,除服兵役之外,负责供应驿站的马匹,过往官员的食宿,供养旗扎萨克及其家属,负担盟、旗办事机构的经费,被摊派向皇帝的进贡和献礼,还要牧放皇室牧场的畜群,是旗扎萨克和清政府一切封建剥削的承担者。每户阿勒巴图有牛一头者,年交米三釜,有二头者倍增,五头以上者交羊一只;有羊二十只者,年交羊一只,有羊四十只以上者交羊二只。至于封建主借端勒索的马匹、牛羊、奶子、奶酒、毡子等则无法数计。虽然有少数阿勒巴图由于作战、服役有功而被豁免赋税、徭役,在经济上上升为富牧,甚至担任旗、佐低级官职,但绝大部分阿勒巴图被繁重的贡役剥夺了人力和牲畜,不能正常地从事生产劳动。

"哈木济勒噶"汉称随丁,是从编入丁册的壮丁中抽出供闲散王公、台吉等封建主役使的牧民。按照爵位,等级最高的亲王可得六十丁,最低的台吉可得四丁。旗下佐领、参领等官员也可依法在任职时选取一至四名作随丁。因此根据不同的服役对象,哈木济勒噶又分为"随人箭丁"和"随缺箭丁"。他们虽然豁免兵役和对旗扎萨克的劳役,但需为所属的封建主当差服役,用于放牧、作运输或其他工作的全部收入尽数归主人支配,并且可以被买卖、赠送。就其社会地位而言,类似世代为封建主终身服役的家奴。只有极少数随丁在缴纳贡赋、服役有功的情况下,得以解除世代承袭的服役义务成为阿勒巴图。

"沙比"原来是徒弟之意,是封建主作为布施捐赠给寺庙的牧奴,终身为寺庙及僧侣封建主服役,其地位和随丁相似,后裔也不能离开寺庙。在牧民中还有少数奴隶,蒙古语称为"哈喇昆",处境更为悲惨,终身为主人从事家务劳动,供主人使唤。

盟旗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与畜牧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在游牧经济中,牲畜和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由于生产的流动性,内蒙古土地、牧场的所有权和私有性质是通过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以旗扎萨克和旗内王公贵族组成的封建统治集团,操纵着属下牧民的生产活动,掌握着牧场的支配权,占用了最肥美的牧场。又由于《理藩院则例》的规定,劳动牧民只能在本旗扎萨克指定的地区放牧,不得擅自离去,这就更加强了牧民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在近代,盟旗制将蒙古族社会纳入国家的政治整合体制中。

(3)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远在西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不能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漏卧侯、破虏旁邑侯、大汉都尉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汉代称为"羁縻"。"羁"是马笼头,"縻"即牛缰绳。也就是说汉朝统治阶级将少数民族中的人民群众比作"马"和"牛",充当马笼头和牛缰绳的是少数民族中的首领分子,而抓住马笼头和牛缰绳不让马和牛跑掉的人则是汉王朝中央统治者。这种羁縻政策,到明代形成为完整的土司制度,虽然在某些现象上或具体措施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以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

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自后,尽管南北朝时全国趋于分裂,西南地区也不例外,唐宋时期,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者在云南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相对割据,但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如南北朝时有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唐宋有"羁縻"州县和土州土县以及峒等设置,多任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只是没有统一西南加以全面推广而成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而已。

元朝重新统一西南,终于给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条件。当时,元王朝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等。但由于元朝统一西南的时间比较短促等原因,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明王朝没有中断元朝对西南的统一,把土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境地,而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制度。

明代在元代土司制度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在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的前提下,王朝中央先后也就少数民族首领原来所辖的地区建政,他们的子孙一般也不调离其辖地,并授予他们各种官职,给以符印通常都世袭职位;让他们继续统治原有的辖区和人民,不改变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及一切文化习俗。但也规定他们应遵守王朝为管理他们而制的法规条例,如他们承袭九品以上的必须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或通过行省对他们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他们必须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省和朝廷承担各种经济负担,其武力量也须听从国家的调动,若有犯法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也须听从朝廷的判决或仲裁。

明代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一种是在各省腹地建立与全国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府、州、县,其中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官;另一种是在各省边远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等,其中当官的大多是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司。有的地区还有基本上介于腹地和边远的"御夷区",其中既有土司,也有土官。土官土司以后又通常总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官职。明代一般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王朝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王朝中央兵部。其实土官也拥有土兵,土司亦掌其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明代职官等级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土官土司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品级,如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正四品、安抚使从四品、招讨使从四品、长官正六品,又如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这些土官土司名义上还应有一定的薪俸。明代西南地区以云南的土官土司及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最多,其中职位高的也最多,他们不仅遍及全省,而且职衔也最为完备。

土官土司所承受行省和朝廷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差发,相当于田赋课税,每年土官土司要向所在行省交纳一定数量的银子,作为国家地方财政的常年收入,但在腹地府州县土官地区是根据当地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少直接征收的,而在边远土司地区只是规定一个数字来征收;二是朝贡,这是土官土司每隔一定时间和在承袭、庆贺、谢恩等时不定期向皇帝呈献贡品,云南贡品主要有金、银、象、马、犀角、琥珀、玉石以至大理石、蟒蛇胆、麝香、孔雀等等;三是征调,凡遇战事朝廷可征调土兵出征,土官土司要出人、出马并自筹粮饷。除上述这些所谓正规的负担外,各行省还要土官土司纳谷,朝廷要他们供输粮银等非法需索。但是,所有这些经济负担都出自各族人民群众。例如朝贡一项,由于明朝统治者对贡品索取无度,土官土司"无以报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甚至达到"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的地步。

改土归流是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政治措施,它开始于明初,后从成化到万历年间(一四六五――一六一九年)西南各省改流之事不断出现。清初也改流,而到雍正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但就在明清改土归流时,有的土官土司改而复设,有的改后复辟,有的保留了土官土司所属员司(如土目等),有的根本未改并新授了一大批土官土司。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王朝的封建性的阶级本质,以及当地社会政治经济仍然发展不平衡分不开的。

直到近代,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仍有土司制度存在,其中以云南傣族地区保存得较完整,土司也最多。云南傣族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二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及一些长官司等。这些土司主要在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其相连地区,其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还处在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各土司都有一套封建政治机构,他们不仅统治着这些地区的傣族人民,并程度不同地统治着当地的基诺、布朗、哈尼、佤、拉祜、崩龙、阿昌、景颇族等各族人民。除云南傣族土司外,在四川阿坝、甘孜、木里等藏族地区,凉山部分边缘彝族地区,云南红河南岸哈尼族和彝族地区,泸水六库和云龙、兰坪、鹤庆等部分白族地区,宁蒗永宁纳西族地区,武定和禄劝北部的部分彝族地区,滇东北和黔西北、黔西以至黔南部分彝族和布依族等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些土官土司及土目。这些地区,除四川凉山边缘彝族土司地区,虽有若干封建制因素,但尚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外,其他地区有的基本上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有的封建领主制浓厚存在,有的封建领主制仅存残余。

(4) 满族的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三方面的职能。编入八旗的丁口,兵农合一,战时为兵,平时为民,兼事耕战。这种形式使原来分散的女真人组织起来,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

努尔哈赤兴起以后,八旗的组织形式先是用于建州女真,渐次推行于女真各部。当时,为了便于行军、作战和出猎,以及加强对归顺各部在经济、政治方面的控制,男女老少都随之行动,其组织具有明显的军事兼生产的性质。八旗的最基层单位是女真处于氏族社会时就有的"牛录",这是由同一家族或村寨成员组成的生产组合。每个牛录有十人,每人出箭一支,推举一人为首领,称为"牛录额真",在满语中"牛录"是箭,"额真"是主,"牛录额真"即箭主之意。

一六O一年努尔哈赤将征战中所并女真各部中的自由民"诸申"、"伊尔根"按每三百人编为一个牛录(汉译名称为"佐"或"佐领"),作为八旗组织的基本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牛录设牛录额真一人,一六三四年后改称牛录章京(佐领),负有掌管编内所属户口、田宅、兵籍、粮饷、诉讼之责。合五个牛录为一"甲喇",设甲喇额真(一六五二年改称参领),合五甲喇为一"固山"(旗),设有"固山额真"(后改称"都统"),是旗的最高首领,职掌全旗的户口、生产、教养和训练,有梅勒额真(副都统)二人辅助。每个固山有一种专用的颜色作旗帜,最初有黄、白、红、蓝四种颜色。一六一五年,由于人口增多,增建四个固山,在原来各色旗帜周围镶边一道,黄、白、蓝三色旗镶红边,红色旗帜镶白边,以志区别。原采纯色的黄旗称为正黄旗,镶边的黄旗称为镶黄旗,俗写作厢黄旗,其余三色旗类同,共为八旗,即八旗满洲,俗称满洲八旗。

在八旗成立之初,所有在努尔哈赤统领下的人户.不论归附以后仍留居本地或外迁他处,都一律加以编制,因此从一开始在同一旗内就有满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成分。由于归附的蒙古人口逐渐增多,天聪九年(一六三五年),皇太极将新归并的蒙古人和原在八旗治下的部分蒙古人另编成八旗蒙古,俗称蒙古八旗,旗色与满洲八旗相同。归附较早的汉人在努尔哈赤时就编有十六个佐领,隶于八旗满洲之下。天聪五年(一六三一年),皇太极将八旗满洲中的汉人另编为一旗,旗帜为黑色。崇德四年(一六三九年),增设纯皂 (黑)、皂镶黄、皂镶白、皂镶红四旗。崇德七年(一六四二年),扩充为八旗汉军,俗称汉军八旗,取消黑色,旗色改为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相同。因此,清代的八旗组织是由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三个部分组成,虽然实际上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统称为八旗。继努尔哈赤将女真各部主要部分统一起来以后,皇太极又多次用兵东北各边远地区,如索伦部、使犬部、使鹿部等,归附的部众也都编入八旗。因此,在八旗满洲中还有锡伯、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等民族成分。由此可见,作为军事和户口编制,凡是八旗成员都统称为"旗人",但就民族成分而论,"旗人"不尽是满族。

根据皇太极末年的统计,八旗满洲有佐领三百一十九个,八旗蒙古有佐领一百二十九个,八旗汉军有佐领一百六十七个。以后由于人口增加,牛录的数目也随之加多:并打破了五个甲喇编一固山的限制,但旗数始终为八个。八旗户口三年调查一次,旗人不能离籍。旗籍父传子继,旗外之人不得假冒。旗兵从各佐领中挑选,最初是三丁一兵,康熙、乾隆以后改为五丁一兵、八丁一兵。根据"计丁授田"的原则,旗兵都分给"旗地",即份地,由家属耕种。一六四四年,顺治率军进关,在北京建立起清王朝。为了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满族统治阶级首先确定了八旗常备兵制,固定兵额,加强训练。八旗兵称为披甲,应选的甲兵要通过马、步、箭的考试,有马甲(马兵)和步甲(步兵)之分。每个佐领有包括亲军、前锋、护军、步军、骁骑、匠役在内的额兵七十六人。按照清朝的法规,凡是"旗人","生则入档,壮则为兵"。额兵是吃粮当差的现役军人,余丁(闲散旗人)是八旗兵的补充来源。乾隆时,全国八旗兵共约二十万人。由八旗人丁编成的军队,由满族贵族统领,满洲、蒙古、汉军合编为营。最初,八旗中的正黄、镶黄、正蓝三旗由皇帝直接统辖,称为"上三旗",其余五旗称为"下五旗",由亲王、贝勒(贵族封爵)掌管。进关以后,加强中央集权,重新进行调整,旗分佐领,实质上都由皇帝控制调动。在清代军制中,八旗兵与绿营兵(汉兵)共同构成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武装队伍。八旗兵半数集中在北京,其余驻防全国九十多个重要城市和据点。随着八旗兵转战、屯驻各地,满族也从原来聚居的东北,散处各地。

清朝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八旗的兵源,对满族劳动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采取了严酷的束缚手段。八旗人丁没有迁徙自由,不得离开本佐领居住;守卫京畿的数十万旗人不许离城四十里,更不得外出经商,从事手工业生产或以其他职业为生;在各地驻防的"旗人"也囿于当地"满城"二十里之内,因事出境必须向旗衙门告假领票;正身旗人如果以逃亡的手段摆脱旗籍,不论投回或捕获都要削籍严惩,发配为奴。凡此种种使"旗人"长期被迫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技能,除了少数当兵差之外,大部分无所事事,被迫成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兵,不民"的人。这种社会现象早在清朝中期的时论策议之中,已有强烈的反映,认为八旗制度对"旗人"的限制,已使"旗人"无法自谋生活。虽然清朝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继续保持八旗制度,如拨库银借贷给八旗兵丁,代为偿还部分债务,不定期的恩赏,过年加赏一个月的钱粮等等。但是在多数八旗人丁没有生活来源,少数旗兵虽有菲薄粮饷(步兵每月饷银一两五钱,每年饷米二十四斛)也常常寅吃卯粮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挽回旗制迅速瓦解趋势。直到一八六四年,清朝统治阶级才不得不放松对八旗人丁的人身束缚,作出了"旗民生计维艰,听往各省谋生"的规定。从此以后,满族人民才得以合法地从事小商小贩、特种工艺和其他手工业等行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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